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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理论的探讨:
! [/ p- |) e+ | 抛开所有的成见,所有当初选择当军官的战友含行政军官、技术军官及文职干部(不含部分官二代、军二代),难道不是因为《军官法》或者是《军官服役条例》描绘的军官的社会地位、福利及退出后的保障吗?
1 ^5 P: V) k7 h# {1 ] 然而,现如今说这些作废了,不算数了……(难道不是单方毁约吗)
$ M" L/ }% N' ?' q$ _, X9 B% a 法律的尊严何在呢?依法治什么的精神又何在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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