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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文士贝 于 2017-2-16 10:2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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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 ?+ e0 n+ v6 q ] 为切实做好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2〕3号)及今年全省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暨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本着“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现就我市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制订如下意见实施:
5 M; K% G: H3 g 一、符合安排工作的条件$ j- Q+ u' H# |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退役士兵(系浙江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移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也可自愿选择自谋职业:5 }8 B7 }0 f; n6 z6 a( r, P n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4 v' I" a% {2 ^( V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7 k8 S2 r2 N' `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7 F; U: E, X0 E; \
(4)是烈士子女的。
1 p, x0 E C$ r3 s 二、安置办法
) `( d9 O# u" W 1、安置退役士兵的接收单位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落实,原则上按不低于30%的比例安排到事业单位,20%安排到国有企业,其余安排到政府公益性岗位、其他企业或选择自谋职业。当年已安排接收任务的单位,原则上次年不再安排接收任务。: M& h, s$ s# a5 }5 `, t. G
2、安置对象根据考试考核综**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选择接收单位。若出现综**绩分数并列的,以考核分数高的排列在前,若考核分数仍相同的,抽签决定排列顺序。
4 o% r. y" |1 W% y1 D) g 3、符合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退役后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可享受市政府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补助标准为: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基数为士兵退役上一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3倍,每服役一年增加2000元。
* e) [/ }/ R0 S% p 选择除事业单位以外接收单位的安置对象到单位报到上班后,六个月内放弃工作岗位的,仍可享受市政府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超过六个月的不再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7 e+ E( v0 d. l P 4、奖励措施
: l* w- w6 x) ^- }* J* V0 B3 W (1)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的,在部队领取退役金的基础上,市政府再一次性给予20000元奖励。- R# S' h% ?. P1 Q4 A
(2)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考试考核前自愿放弃政府安排工作的,一次性给予10000元奖励。& e+ F9 ^* N& R( m, n9 Q
(3)选择除事业单位之外工作岗位的退役士兵,在选择接收单位后15日内办理安置手续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 {7 T) `" l. k3 e) f
5、安置对象应在市安置办开具介绍信后一个月内到接收单位报到。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市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自愿放弃安排工作权利。
0 i$ b3 e% {! E" F% n* i& m 6、选择除事业单位之外工作岗位的退役士兵可免费参加由市民政局牵头组织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培训专业在办理安置手续时自愿选择。
4 j# q6 Z* u2 F5 Z# t 三、考试考核办法
4 Z& M* {. d+ x) a8 w 1、成绩的计算- m! v5 s) \; C, n7 s4 ?; W! B% R
考试考核综**绩由文化考试分数×40%加考核分数×60%组成。
, w! _! }& E* Q5 R. l: o1 F 2、文化考试4 y* ~, X2 y7 x2 n) L6 L: o
文化考试由市安置办与市人力社保局共同组织,考试采取书面笔试的形式,委托有关部门出试题、阅卷评分。
2 J+ Y/ v$ D7 A0 ` 3、考核- w9 w P" O1 K+ D# M+ O+ r! u
考核主要依据部队**的有关档案材料进行。
% @, s5 [7 N* b 考核分数计算依据浙民安〔2015〕234号文件执行,详细评分标准见附件。/ m1 d7 M, g, K" E7 M$ \2 }7 }
立功和团嘉奖须有部队通令文件复印件(加盖部队公章)为依据。记分、减分的依据一律以退役士兵本人档案现有材料记载为准,事后补充材料均不得作为记分依据。经量化评分后,填写《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表》,并向退役士兵公开。如有异议,本人必须自公开之日起三天内向市安置办反映。逾期不受理。
: _+ s6 W$ \+ ~( H 4、法律责任
- j2 L& w% J0 \, S( ] (1)接收单位应在安置对象报到日起1个月内安排安置对象上岗,安置对象的具体工作岗位由接收单位在本系统内落实。非因安置对象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安置对象上岗的,应当从市安置办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安置对象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 L7 D/ E' @) l (2)接收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各用人单位应与退役士兵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如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下达的安置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由市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 l3 o& F( B0 k1 ~ 5、安置过程的监督' i4 z/ \/ v' E1 h, \' V
考试考核过程由市纪委派驻第五纪检组全程监督。3 y+ B B% W; U1 i, |: q1 p* i, T
四、本意见从2016年7月30日起开始施行,原《关于印发〈做好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政办发〔2013〕151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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