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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论坛里有战友询问艰苦边远地区的问题,这里说一下我去年的一个教训,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0 u8 v! `( [( W, Q 关于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的规定,国家有两个文件,一个是 国办发【2001】14号文,另一个是 国人部发〔2006〕61号文,我是2003年-2004年在广西某地服役,当初转业填艰苦边远地区证明时,看到驻地属于艰苦地区就写上去了,安置时地方军转办在审核时提出异议,后来我认真一看问题确实在于自己,驻地是艰苦地区是没问题,但是是2006年才认定的,而我是2003年在那服役,当时还不属于艰苦地区,结果因为差了三个月,十年的艰苦地区的待遇没了(话说这个政策真是脑残,坑了在艰苦地区服役的战友们),今天说出来,给大家现身说个法,希望别再有类似的悲剧发生,更希望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战友们都得到应得的待遇,谢谢大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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