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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3 20: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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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地区暨省直和西安市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5 H* C- b$ r, R"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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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陕军转办发[2011]3号文件8 m2 o& u8 e" \8 X8 d6 ^
符合《陕西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西安地区安置:2 q1 X( b/ i1 V8 H
一、原籍西安或从西安入伍(不含非西安籍在西安就读的大中专毕业学生分配入伍),且家庭生活基础在西安的;! z/ c* C a. i: R% ] }2 i: K
二、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在西安有常住户口(常住户口不含具有本市市区不可办理市内迁移的学生非农业集体户口、外地政府驻本市办事机构非农业集体户口,下同)的;
' d' H' r. H9 o f' e5 Z; l 三、在西安地区部队服役期间,按照配偶随军条件,将配偶户口迁移到西安市并取得常驻户口满2年(截至时间为安置当年3月31日)的;) p2 u- e# y3 V
四、父母在西安市有常驻户口,且身边无子女的;
. X C" W* g! j 五、配偶父母在西安有常住户口,且配偶为独生子女的;
, T _0 i+ s. ]0 }, [" D6 L 六、父母在西安有常住户口,本人未婚的;
1 K G4 n4 j; Y8 [( c 七、在西安地区购买住房(原则上包含军队照顾团职及以上领导干部在西安地区建设的经济适用房)2年以上,且具有独立合法产权(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下同)、配偶取得西安市常住户口(户口所在地和所购住房地点必须一致,下同)满2年,无工作的;" B' A. V/ q9 p% w
八、在西安地区为父母或配偶父母购买住房2年以上,且具有独立合法产权、父母或配偶父母必须同时取得西安市常驻户口满2年,符合《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
) b' E; j9 u& l 九、在西安地区为子女购买住房2年以上,且具有独立合法产权、取得西安市常住户口满2年,符合《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
* v# a8 V+ T( r) ` 十、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转干部,其父母原籍西安、从西安入伍或父母离退休后安置在西安的;
9 O& R; f4 r5 |0 c 十一、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一方转业,任何一方的原籍、入伍地或部队驻地在西安的。未婚或离异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 p, N7 X+ Q& N0 `3 Q6 E" j 十、具有研究生学历与硕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在国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被国家或西安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接收,并经省军转办批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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