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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做好改革间退役军人安置4点建议 附军改期现行利好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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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9 16:46: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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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狭义上包括退役军官、士兵(含士官、义务兵),今天首先讲讲退役军官的安置问题。

目前,国家对转业军官安置现行政策规定为:军职以上军官服役至相应年龄均安排退休。师职军官除自己选择转业外,均服役至55周岁安排退休,移交到地方军休所。军改期间,师职军官转业年龄由50周岁放宽至53周岁。

团职军官服役满30周年可以安排退休,其他人员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营职以下干部除服役满20周年,可以选择自主择业外,其余均安排计划分配。军改期间,自主择业军龄调整为18周年。当然,也有一小部分同志选择复员。

客观上讲,军官在部队的职务越高,服役年限越长,退役之后的待遇就会好一些。相比士兵来说,军官退役的后顾之忧相对会小一些,团职干部重点是考虑会不会降职使用,有无实职安排;营职以下干部重点考虑会不会安排公务员或者参公,工资待遇和各种保障如何,等等。

2020年以前是军队改革的关键期,也是完成裁军30万的压力期。能否圆满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事关军队改革的顺利完成,事关军队的安全稳定,事关每个干部的切身利益。做好军转干部安置,文件有规定,高层有指示,最关键的就是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执行力了。

从各类报道看,全国各地的安置措施和力度不尽相同,反映也就各不相同了。笔者在市、县两级军事机关工作9年,与地方相关部门打交道较多,连续3年作为市党管武装绩效考评组成员,直接感受国防动员、征兵工作、双拥工作在地方的执行力落实力。个人觉得,地方领导和机关工作人员应进一步强化国防观念,增进对军队军人的理解和感情;军人要多体谅多理解地方的压力和难处,只要军地之间多沟通多交流,经常换位思考,共同研究解决问题,做好军转安置工作就不是大问题。

结合个人的思考,对军改期间做好退役军官安置有三点愚见:

一是关于顶层设计问题。应借军改之机及时修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吸收各地近年来军转安置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固化为政策措施,少一些“应当”“优先”等模糊概念,最大限度地量化细化相应的指标,加大对地方执行部门的约束力,使各级落实“规定动作”,创新“自选动作”,并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修订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能上升为法律层面就更好了。

二是关于降职使用问题。这个问题目前在军官队伍中的反映较大,从历史上看,它是1985年百万大裁军时为了安排大量军队转业干部,军地之间达成的一个不成文的规矩,要求军队要忍让、军人讲政治,顾大局,多体谅地方难处,所以那个年代有不少军队干部到地方降一职、两职甚至三职都有。

时过境迁,几十年后,不少地方已经恢复平职安排。如正团职安排调研员、副团职安排副调研员;或降一级实职安排,如正团职安排副处级、副团职安排正科级,在有些省市营职干部都能安排实职,如正营职安排副科级。

然而,还是有些地方以“惯例”“以前就是这样的”为由,副团职降两职安排,正营职以下只有少数是公务员身份,其他是参公单位或者事业单位,有时相邻两个城市的安置政策就相差甚远。对于这个问题,《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23条是这样规定的: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对此,笔者认为,军改期间地方可以采取一些特殊的措施。比如,对符合上述规定的正团职、副团职分别安排不少于30%的调研员、副调研员和不少于50%的副处级、正科级实职;正营职以下干部安排不少于20%的主任科员或副科级实职,比如乡镇武装部长一职,其他安排不少于60%的公务员或参公单位。

诚然,对哪些人可以进入20%、30%、50%、60%的范围,对比例的确定可结合各地实际作相应的调整,并制定实施细则,采取积分排名加考核考试等方式确定。同时,对担任实职的军转干部可以给予1-2年的试用期,合格的继续使用,不合格的适时调整。

三是关于自主择业干部。自主择业政策实施以来,经历了一个观望期和适应期,特别是2003年裁军20万和2015年裁军30万,两次军队改革期间自主择业的服役年限从20周年放宽到18周年,更多同志符合条件了,选择自主择业的比例有所上升。从各方面了解掌握的情况看,经济欠发达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如新疆、西藏等选择自主择业的多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相对少一些,营职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多一些,团职以上干部相对少一些。

当前,不乏一些自主择业干部创业能力较强,人脉关系较广,生意做得风声四起;部分有技术职称(如军医)的自主择业干部每月有两份工资,小日子过得相当不错。但也有一部分自主择业干部创业屡屡失败,遇事找不到依靠,尤其是近年来地方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仅靠退役金过日子,交房贷按揭,家庭生活开支和人情往来,生活压力山大。对此,笔者认为,随着自主择业干部的人数逐渐增多,除了干部本身要继续努力外,地方可采取三点措施:

一是市、县两级可成立自主择业干部党委、党支部,加强对自主择业干部(转业军官都是党员)的教育管理引导,让他们回归党组织,增强“归属感”,这与中央党管干部、党管党员的原则是相一致的。

二是各地人力资源部门可利用每年八一、春节召开自主择业干部座谈会或者党日活动,倾听他们的心声呼声,在政策规定许可的范围内积极帮助他们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是根据地方财政情况,以市或县为单位,每月对自主择业干部发放不少于500元的补助金,并定期进行调整,进一步完善住房补贴、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险制度。从另外一个角度看,这些措施也可以引导部分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方式,减轻地方政府计划分配的安置压力。

前不久,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释放出相关信号,今年将深化军转安置制度改革,健全“阳光安置”工作机制,探索“人岗相适”有效办法,完善“专项培训”制度措施,制定“扶持就业创业”措施办法。我们期待,中国特色的军官转业安置的道路会越走越宽阔,越走越明亮。

附:改革期间,军队干部转业安置重大利好消息

1、《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号)精神,重点对转业干部提出“四个放宽”:

一是放宽安置地去向条件。主要体现在对服从改革需要,计划分配的转业干部,其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不受现行政策规定的随军落户年限限制,可以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可在服役地安置;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二是放宽师职干部转业年龄条件。主要体现在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53周岁以下的,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

三是放宽自主择业军龄和职级条件。军队改革期间,军官自主择业年限,由原来的满20年军龄放宽到满18年,则军龄达到18年的师级以下职务转业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核批准,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四是放宽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干部到地级城市安置条件。如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2、经军委批准,统一规范干部转业复员费用结算时间和标准

根据现行规定,干部转业复员命令,由各级党委按照任免权限,于当年3月31日至7月31日之间批准下达;财务部门依据命令下达具体时间,为转业复员干部结算各种费用。由于同年度干部下达转业复员命令时间不同,结算的各种费用会略有差别。2016年军队基本工资标准调整从7月1日起执行,7月份下达命令的转业复员干部,按新工资标准结算各种费用,而6月底之前下达命令的,只能按老工资标准结算各种费用,相互之间出现了差距。

对此,军委机关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作为贯彻关于做好军转安置工作重要指示要求的一项实际行动,本着切实维护转业复员干部切身利益的原则,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认真研究。

经报军委批准,全军对转业复员干部有关费用发放问题进行了统一规范:2016年及以后年度,干部的转业复员命令,由各级党委按照干部任免权限,于当年7月31日前批准下达,执行时间统一为当年7月31日,并按此发放或计提有关待遇费用。对未按新工资标准结算转业复员有关费用的,各级财务部门将予以补发。
发表于 2017-8-25 16: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1_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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