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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23 09: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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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目前军人离婚案件法院管辖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 X6 T# D- `( M& \" J7 M一、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方军人所在单位的军事法院管辖。9 x# x8 [8 N2 a
二、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军人所在单位的军事法院管辖。地方当事人向地方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P- t" O5 J6 ^. J+ E5 |三、军人对地方人员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2 I2 k! \! u& b9 p; [
四、特殊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特殊情况是指当事人住所地所在省级行政区划内没有军事法院,或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管辖,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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