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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驿站] 【以案说法】之十三 “高空抛物”伤人后 楼上住户被法院判集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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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6 15:3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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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Q8 V. s$ t4 J& k" |  “高空抛物”找不到肇事者,楼上的住户都要赔偿,这些年,大家听过不少类似的案例。可是住户辩称自己事发时“不在家”,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说法成立吗?
) P: b, E$ G+ N8 R      
; R+ i* j2 m' u. o' K- o案情简介 】 & o" Z# ^* k# g8 L0 s" {& `
        2011年3月7日15时30分许,肖某在楼门口晒太阳时,不幸被楼上掉落的一只酒瓶砸伤左腿。肖某受伤后,被送往重庆市中医骨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股骨骨折,并于当日转至重庆市中山医院住院治疗,18天后出院。住院期间,肖某的五个子女为此花去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45343.06元。然而,肖某被砸伤后,没有办法找到肇事者,这笔钱只有五个子女暂时垫付。2011年6月7日,肖某因病过世。
# o3 B* @4 {9 u7 Z' y几年后,肖某的五个子女咨询了法律人士,了解了“高空抛物”的相关法律问题后,一纸诉状将肖某被砸楼房单元的所有住户告上了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各项医疗费用 。
$ Y$ C& U7 R3 o1 ]; A- m5 V8 ?, z          法院了解,肖某生前随其女常住在渝北区回兴街道某幢楼的单元房内,杜某、卢某、陈某、李某、张某、孙某分别系该幢楼9-2-1号、9-3-1号、9-4-1号、9-5-1号、9-6-1号、9-7-1号房屋的所有权人,为肖某受伤地点的楼上住户。另外,该幢9-4-1号房屋的所有权人陈某已将房屋出租给被告郭某、袁某等7人进行居住使用,截至2011年3月7日即肖某受伤当天,仍处于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
& A9 n. O% f6 l  [$ K. D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a1 X; _. Y5 Y* g+ O0 J
        本案中,肖某被建筑物中坠落的酒瓶砸中受伤,庭审中无法证实酒瓶究竟从哪一房间内坠出,故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原告的损害给予补偿。也就是说,被告杜某、卢某、李某、张某、孙某以及郭某、袁某7人作为事发地楼上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应对原告所受损失予以平均补偿,郭某、袁某7人内部也应对补偿金额予以平均分担。
- j! Q# F  c. Y; l; T        庭审中,杜某等被告辩称,事发时他们并不在家,不可能抛掷物品,不应当承担责任。对此,承办法官解释说,本案中的致害物为从建筑物中坠落的物品,本案关键不在于造成损害的物是否有人的支配因素,不在家并不能证明没有占有该物,也不意味着酒瓶就不会坠落,二者没有必然**,换言之,不在家并不能达到证明其不是可能加害人的目的。6 \2 {4 i! a/ W9 g& {
      此外,本案被告作为楼上住户,根据社会生活经验以及通常情理可以认定为他们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由他们进行按户平均补偿,总体而言较为公平合理。
: G# D  ^. K  O, s3 _【律师分析】
: o! ]" B6 h2 x: E* x' u( h       高空抛物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它不仅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破坏,也使得邻里关系、社会风气,甚至城市形象遭到破坏。经调查有七大空中杀手,样样要人命。它们是:烟头、菜刀以及其他铁器高空抛物、啤酒瓶(以及其他玻璃瓶)、花盆、砖石、爆竹、晾衣竿。一个300克的鸡蛋从8楼抛下就可以让人头皮破裂,从18楼高抛下就可以砸破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一个拇指大小的石块,在25楼抛下时可能会让人当场送命。一个4厘米的铁钉在18层抛下时,可能会插入行人的脑中。纵使是一块西瓜皮,从25楼抛下时都可能让人死亡。
  l5 s2 _6 F+ X2 M- ?* q) T        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 Q! j8 e* x. I7 c) n- i$ ~; S* H
        1、刑事责任:高空抛物在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物损失的严重后果以及高空抛物者的观恶意程度,可能涉及到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相应的罪名主要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及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t# Y7 h4 ?- }6 C! t
        2、民事责任:
; t: \: X% ]# z* D# a9 c5 a) N        (1)一般情况下,高空抛物者即指加害人为一人,且已确定的情况下,加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加害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个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 ]# S3 V# @- J) {1 F5 A; ~        (2)共同侵权情况下,即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况,加害人除应承担一般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外,还应承担共同侵权所负的连带责任。7 n) {) t/ y7 f$ F1 v. v4 U8 V
        (3)无法确认侵权责任人的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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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6 17:29:52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和其他动物不一样,但是,不能玩自私极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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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去的飞鹰 + 20 谢谢精彩回复,论坛有您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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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6 18:23: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有一次就被楼上掉落下的东西,砸了一下,我很气愤,但是就是没有人敢站出来承认。法律规定的好,造成了伤害,都不承认,都应该做出赔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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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去的飞鹰 + 20 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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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6 19:28:28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分享,周末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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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6 19:57:4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案例很有普遍性、代表性,告诫人们不能高空抛物不仅会受到法律上的审判,也会受到良心上的谴责,因此要学会文明。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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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去的飞鹰 + 20 很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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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6 21: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高空坠物、抛物应该加大惩戒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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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去的飞鹰 + 20 谢谢精彩回复,论坛有您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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