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微信登录

微信扫一扫,快速登录

查看: 5170|回复: 49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复制链接]
回帖奖励 504 块津贴 回复本帖可获得 36 块津贴奖励! 每人限 1 次

 成长值: 20260

发表于 2018-7-26 16:31: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微信登录

x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 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 供信息或者网页制 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 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 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 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 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 理备案手续。办 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
    第九条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 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 供者名单。
    第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 供者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 供服务,不得超出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 供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 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 供者变更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核、发证或者备案机关办 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 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第十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 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 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 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第十四条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 供者,应当记录提 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  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 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 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 供。
    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 供者不得制 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 情、赌 博、暴 力、凶 杀、恐 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 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 供 者申请在境内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资、合作,应当事先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资的比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 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 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
    第二十条制 件、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 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 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第二十一条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  供者,并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 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关闭网站。
    第二十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 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疏于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在本办法公布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 发展,经2000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第31次常务 会议通过,2000年9月25日公布 施行。该《办法》共二十七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总 理:朱 镕 基
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五日
办法内容
(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评分

参与人数 9经验 +250 津贴 +408 收起 理由
清19 + 100 + 100 感谢您为论坛的繁荣做出贡献!
王哈哈 + 30 感谢您为论坛的繁荣做出贡献!
齐鲁兵360361 + 50 + 50 很给力!
俺是亚马逊人 + 20 谢谢发表精彩内容,论坛有您真好!
柳絮似雪 + 30 谢谢发表精彩内容,论坛有您真好!
北方行者 + 30 谢谢发表精彩内容,论坛有您真好!
江海一号 + 30 谢谢发表精彩内容,论坛有您真好!
文士贝 + 100 + 100
地道云南人 + 18 很给力!

查看全部评分

本帖被以下淘专辑推荐:

发表于 2018-7-26 16:58: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36 块津贴


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点评

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发表于 2019-9-2 17:31
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发表于 2019-9-2 17:31
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发表于 2019-9-2 17:31
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发表于 2019-9-2 17:31
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发表于 2019-9-2 17:31
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发表于 2019-9-2 17:31
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发表于 2019-9-2 17:31
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发表于 2019-9-2 17:31
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发表于 2019-9-2 17:30
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发表于 2019-9-2 17:30

评分

参与人数 1经验 +30 津贴 +30 收起 理由
沈阳第二故乡 + 30 + 30 多谢支持!欢迎参加学习!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成长值: 25840

发表于 2018-7-27 05:39: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36 块津贴

个人信息的泄露已是普遍现象。信息**一是事实。
国家对信息已经到了非抓不可的时候了。

评分

参与人数 1经验 +30 津贴 +40 收起 理由
沈阳第二故乡 + 30 + 40 赞一个!多谢支持!欢迎参加学习!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成长值: 25300

发表于 2018-7-27 08:0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36 块津贴

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任重道远!

评分

参与人数 1经验 +30 津贴 +40 收起 理由
沈阳第二故乡 + 30 + 40 赞一个!多谢支持!欢迎参加学习!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成长值: 15850

发表于 2018-7-27 10: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36 块津贴

学习学习,认识认识。

评分

参与人数 1经验 +30 津贴 +30 收起 理由
沈阳第二故乡 + 30 + 30 多谢支持!欢迎参加学习!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8-7-27 14:41: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36 块津贴

个人信息要保护好,避免泄露。

评分

参与人数 1经验 +30 津贴 +30 收起 理由
沈阳第二故乡 + 30 + 30 多谢支持!欢迎参加学习!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8-7-27 16:05: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36 块津贴

学习了。网络安全,人人有责。

评分

参与人数 1经验 +30 津贴 +30 收起 理由
沈阳第二故乡 + 30 + 30 欢迎学习,论坛有您真好!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成长值: 25840

发表于 2018-7-27 20:41:4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36 块津贴


感谢分享,学习了,问好辛苦了

评分

参与人数 1经验 +30 津贴 +30 收起 理由
沈阳第二故乡 + 30 + 30 欢迎学习,论坛有您真好!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8-7-27 22:19: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36 块津贴

互联网飞速发展呀,时间是久了些,原则方针没问题呀~

评分

参与人数 1经验 +40 津贴 +40 收起 理由
沈阳第二故乡 + 40 + 40 很给力!欢迎学习,论坛有您真好!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成长值: 12570

发表于 2018-7-28 16: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36 块津贴

严格落实规定,促进军转网健康发展!!!

评分

参与人数 1经验 +40 津贴 +40 收起 理由
沈阳第二故乡 + 40 + 40 很给力!欢迎学习,论坛有您真好!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18-7-28 17:45: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36 块津贴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成长值: 25825

发表于 2018-7-28 22:52: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36 块津贴

严格落实规定,促进军转网健康发展!

评分

参与人数 1经验 +40 津贴 +40 收起 理由
沈阳第二故乡 + 40 + 40 很给力!欢迎学习,论坛有您真好!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8-7-30 02:03: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36 块津贴

学习法规,保障网络安全      

评分

参与人数 1经验 +40 津贴 +40 收起 理由
沈阳第二故乡 + 40 + 40 很给力!欢迎学习,论坛有您真好!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8-7-30 12:42:11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36 块津贴

遵守纪律,爱护自己,做合格网民。

评分

参与人数 1经验 +40 津贴 +40 收起 理由
沈阳第二故乡 + 40 + 40 很给力!欢迎学习,论坛有您真好!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8-7-30 14: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36 块津贴

学习熟悉第十五条,做好审核把关工作

评分

参与人数 1经验 +40 津贴 +40 收起 理由
沈阳第二故乡 + 40 + 40 很给力!欢迎学习,论坛有您真好!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18-8-1 06:54: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36 块津贴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8-8-4 09: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36 块津贴

愿论坛越办越好,问好

评分

参与人数 1经验 +40 津贴 +40 收起 理由
沈阳第二故乡 + 40 + 40 很给力!欢迎学习,论坛有您真好!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8-8-15 16: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36 块津贴

认真学习               

评分

参与人数 1经验 +40 津贴 +40 收起 理由
沈阳第二故乡 + 40 + 40 欢迎学习,论坛有您真好!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8-8-17 09:59: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36 块津贴

感谢分享!                                 

评分

参与人数 1经验 +40 津贴 +40 收起 理由
沈阳第二故乡 + 40 + 40 欢迎学习,论坛有您真好!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8-8-22 05:36: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36 块津贴


沈管辛苦!学习法规,遵照执行!

点评

网络主管部门要求论坛的管理人员都得学习。  发表于 2018-8-22 11:52

评分

参与人数 1经验 +40 津贴 +40 收起 理由
沈阳第二故乡 + 40 + 40 很给力!论坛有您真好!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微信登录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