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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驿站] 【以案说法】之三十二 家庭成员不必然 享有居住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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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29 09:50: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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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0 h. O1 k- ^: b& V
  张某英系江苏省南通市某村某幢房产的独立产权人,其子张某一家四口多年来一直居住在她的家中。张某夫妇不仅不对张某英尽赡养义务,还多次与张某英发生冲突,甚至更换门锁,导致张某英有家不能回。张某英诉至法院,要求儿子一家立即搬离。张某称,自己从小至今一直居住在此房中,其在南通没有房产,不同意搬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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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s; `: [0 l# Y5 ]# t: S! [" _4 f
  一种观点认为,张某夫妇基于家庭成员关系取得对案涉房屋的使用权,其使用具有合 法性。另一种观点认为,张某是成年子女,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和劳 动能 力,张某英对其没有抚养义务,也没有义务为张某夫妇**住所。
) W2 S# v! C- C! }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1 q7 t; R" h, @+ K6 z, `" q! I
  我国没有法定居住权的法律概念,家庭成员之间并非必然享有居 住权益。审查非所有权人是否有权占有使用其他家庭成员的房屋,应当考虑其是否无生活来源或无其他地方居住。本案中,张某夫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系张某英的家庭成员,但父母并没有义务为成年且有劳动能力的子女**居住房屋。张某夫妇即使在南通没有自有房屋,也可租房或买房居住,两人因家庭成员身份并不当然取得占有使用张某英房屋的权利。
/ Z2 ~2 G: y9 X  除三种特别情形,父母对成年子女无抚育义务。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子女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但下列三种情形父母仍有义务负担必要的抚育费: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的,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本案中,张某有生活来源,且法院查明,其有奔驰汽车且在宜兴有房产。故张某英对张某没有**住房的义务。
0 j- ]2 `4 m1 D  张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的成年人,其应当自立、照顾家庭、抚养自己的未成年子女并承担对张某英的赡养义务,其要求一直住在年迈母亲的房中,还私自更换门锁,导致张某英身为房产所有人,却不能进屋居住,明显有违公序良俗。+ v, @+ u2 a7 `, T7 D# m2 K
  综上,应当支持张某英的诉讼请求,考虑到张某在南通没有自有房屋、子女年幼,应当给予其充分的搬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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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行千里123 + 50 + 50 感谢您为论坛的繁荣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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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29 10:24:08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到底,老人还是太善良啦!没有教育好儿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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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去的飞鹰 + 20 很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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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29 10:31:0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分享法律知识,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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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津贴 +20 收起 理由
远去的飞鹰 + 20 谢谢精彩回复,论坛有您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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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29 21:36:1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儿子等于没生,应早点走人,让老人多活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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