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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驿站] 【以案说法】之三十三 户内偷电动车钥匙户外窃电动车的行为构成入户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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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5 15:28: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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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d$ m2 t- R) s1 e. |) j5 o
  2017年4月10日10时,王某路过李某家住房时,看到门口停放一辆电动车,其见大门未关遂产生盗 窃意图,后进入李某家室内 窃 得电动车钥匙一把。当走出门外用该钥匙打开地锁确定能骑走后,因担心白天窃 取易被发现,便先行离开。20时左右,王某再次返回该处,使用先前窃得的钥匙将电动车偷走。经鉴定,该辆电动车价值**700元。
8 Z' h4 e: ^0 a; P+ u: ~
【律师解析】" b8 A$ l0 {$ }/ p$ J% d6 P( Y8 f
      对于该案,在**过程中存在两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户 内窃 取电动车钥匙和户外盗 取电动车等物品的客观价值,都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户内行为应属盗 窃未遂、户外行为亦不构成盗 窃 罪;另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应整体认定为入户盗 窃。+ x- J1 ~, @/ c& {7 m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对王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 盗 窃,主要理由如下:3 P1 {, z8 s3 k" K6 K5 m; \
  第一,从客观方面来看,虽然王某看似前后实施了户内窃 取电动车钥匙和户外偷走电动车两个行为,且两个行为有一定的时间间隔,因此不少人认为这是两个独立的行为,应当分别进行评价。
实质上,这两个行为都是王某在盗窃的统一犯意下的分步实施行为,户内盗 窃电动车钥匙正是为了后来能够顺利窃得户外停放的电动车,前者为入户盗窃行为的着手,后者为入户盗 窃行为的完成。因此,行为人王某的前后两个行为实属刑法意义上的一次盗 窃行为。
& [! _2 v& A. \; [  第二,从主观方面来看,本案中王某的盗窃犯意具有特定性和明确性,虽然其前后两个行为具有一定的时间间隔,但王某的主观犯意明确,就是要盗走停放在门外他人所有的电动车。因此,王某的前后两个行为并没有因时间间隔而被阻断,两行为仍然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只不过是王某为了能够顺利盗 取电动车而采取的分步实施行为。综上,
王某前后共有一个盗 窃的犯意,应属一次分步实施的盗窃行为,不应对其前后两行为分别进行评价,而应进行整体评价。
0 c- g% z/ d% i  \$ ?  第三,从类似案例来看,有不少人认为入户盗 窃获取财物也应该在户内。本案中,王某户内仅窃取价值微薄的钥匙,在一定的时间间隔后才**了户外的电动车,因此有人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入户盗 窃。实际上,入户盗窃完全存在着户内着手、户外既遂的可能,这也符合一般的社会认知。实践中,权利人可以通过占有户内的有效载体,来形式占有户外有关联的个人财物。例如,入户 盗 窃信用 卡并使用的,应当认定为入 户盗 窃,虽然行为人窃取占有价值微薄的**是在户内,但获取大量钱款是在户外,受害人的财产权明显从户内就已经受到了侵害。本案中,电动车钥匙也是有效控制户外电动车的有效载体,入户盗 窃车钥匙,就可以较为容易的控制户外的电动车。因此,从户内窃取车钥匙的那一刻起,王某就侵害了受害人对户外电动车的形式占有权,对王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盗 窃。
4 s' J) y  |  \' j2 n8 v  j  第四,从司法效果来看,如果本案对王某的前后两个行为单独进行评价,王某的行为可能构成盗 窃未 遂,那么就会造成失之于宽的不良后果。刑法修正案之所以修改盗窃罪,在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增加入户盗窃的条款,并不设置次数和数额的限制,就是充分考虑到了入户盗窃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在现实生活中,入户盗窃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住宅权,而且入户盗 窃极易转化为入 户抢 劫,给室内人员造成人身伤害。回到本案中,虽然王某仅在户内窃取了电动车钥匙,在户外 盗走了电动车,但其行为仍然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仍需将其前后两个行为作为一个整体,总体认定为入 户盗 窃较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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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5 15:54:37 | 显示全部楼层
大盗窃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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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去的飞鹰 + 20 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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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5 22:0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户内盗窃和户外盗窃还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法律名词真是复杂呀。谢谢飞鹰律师的精彩案例解析,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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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去的飞鹰 + 20 谢谢精彩回复,论坛有您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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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6 19: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偷真多,这种人就是寄生虫,狠判!感谢飞鹰律师详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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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去的飞鹰 + 20 很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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