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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14 11: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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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受到处分,而被拒绝安排到公务员岗位的地方措施,是严重没有政策依据的行为。
/ g+ `" Z4 E5 {1 {+ M( C7 a 凡涉及这方面的地区,都应当纠正。
& B; Z4 t# c0 T: K8 Y' x4 O 凡涉及非个人品质原因受到这方面障碍的转业干部,都可以进行投诉!. k+ v" _! N1 p4 Z
有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行政法规,只有一部,那就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条例》,有关涉及军队干部转业的党内法规,也只有中央的意见,这个都是规范安置工作的重要依据。
: E, k7 P2 h# C% e 在公务员管理规章层面,没有哪一份部颁公务员录用规定上面讲,处分期满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也从来没有讲,转业干部处分期内禁止录用为公务员的。
- R4 p( A! \! s0 @ 众所周知,军队管理的严格性是大大超过地方人员管理的,军队干部的处分大多都是责任性处分,与个人品质有关的毕竟还是少数。但凡不属于录用地方公务员考察标准中禁止录用情形的,均无依据和理由拒绝转业干部进入公务员队伍。0 g8 \# H r! n; |6 \! B
一刀切、扩大化的做法,肯定是歧视和错误的。0 o7 \; p' F$ J5 E7 u1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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