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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 假 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民经济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市场商品得到极大的丰富,人民生活得到逐步的提高。一些不法分子无视生产者的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大肆**假冒伪劣商品,以假乱真,以次充好,坑害群众,牟取暴利,给国民经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危害。1993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针对惩治假冒**商标的犯罪行为通过了《关于惩治假冒**商标的违法犯罪的补充规定》,临沭县检察院对打假工作十分重视,于当年4月,成立了打假办公室,由6名干警组成,先后为打假办公室配备了车辆、武器、警械、对讲机、传呼机等装备。 1994年9月我从军队转业回到家乡检察院,29日被分配到打假办公室工作。临沭县检察院的打假工作开展的轰轰烈烈,我立即投入了工作,边学边干。10月5日,我参加了查办广东汕头王某假冒商标案。由于我在广东服役时间较长,略懂当地语言,领导让我当翻译,整理电话录音。 1995年3月2日,检察院人员调整,更新了打假办公室成员力量,我同时兼任驾驶员。3月24日给我配备了五四式**,从此,工作时间我基本上枪不离身。1995年5月3日,**临沭县委办公室专门下发了《关于转发<临沭县“打假”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大“打假”工作力度的意见>的通知》(沭办发﹝1995﹞19号),强调了要充分认识“打假”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职能部门要齐抓共管,进一步形成合力;要加大宣传力度,大造声势。建立完善了联席会议、案件移交、定期检查等制度。6月10日,于家珍检察长在县电视台亲自发表了专题电视讲话。那时候办案有任务、有指标,在全科同志们的努力下,我们于5月6日前就完成了全年办案指标,院党组领导专门为我们庆贺。据资料:1995年度,我们检察院共立查假冒伪劣案件10起12人,其中假冒商标案3件3人,生产**伪劣产品案7件9人,大案7件9人,端掉制假销假窝点38个,追缴部分假冒伪劣商品及赃款72万余元。其中我在同志们的协助下承办案件2起。 1995年7月27日,临沭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任命我为临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通过一年多的实践,我基本熟悉了打假工作。1996年1月26日,领导决定由我主持打假办公室工作,同时兼职驾驶员。在同志们的共同努力下,1996年度,我们科室4名工作人员,共初查案件58件,立查假冒伪劣案件9件11人,其中假冒商标案6件7人,生产**伪劣产品案3件4人,大案4件5人,端掉制假销假窝点25个,没收查扣伪劣商品价值约76万余元,查没各类假商标、标识、假包装袋约10万套,追回赃款50余万元,为国家、集体、个人避免损失约126万余元。其中我承办案件1件。2月2日我们在县城中心地点召开了销毁假冒伪劣商品现场会,检察长亲自主持,观看的群众人山人海,现场销毁假冒伪劣商品、商标等数车,群众反响强烈,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先后有多名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 1996年10月23日,在临沂市打假工作表彰大会上,临沭县检察院被授予“临沂市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先进单位”称号;我个人被授予“临沂市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先进工作者称号”,并颁发了奖牌和奖励证书。1995—1996年,临沭县检察院连续两年表彰我们打假办公室为年度工作“先进集体”。我个人因工作成绩突出,1996年初被临沭县检察院荣记个人三等功,1997年初被临沂市检察院荣记个人二等功。 我由军队刚转业时间不长,对我来说是“半路出家”、“二次就业”,虽然经过检察机关军转干部短期培训,欠缺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但我具有军人的基本素质,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和责任感,满腔热血,嫉恶如仇;有较强的组织指挥和应变能力,掌握基本的战略战术,能够身先士卒,以身作则;有一定的侦查意识,善于获得分析情报,挖掘线索,掌握案情;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献身精神和事业心,意志坚强,敢打敢拼,不怕苦、不怕累,坚忍不拔;有严格的纪律观念和原则性,服从命令听指挥,雷厉风行,令行禁止。我把法律知识当作军事理论来学习,把老检察干警当作老兵请教,把办案当作战斗,把案情当作敌情,把调查当作侦查。那是一段战斗的岁月,我们经常加班加点,没有节假日,不分昼夜,时常临晨冒着大雾出发,深夜蹲守,**围堵,在节假日搜捕。 利益驱动,致使不法分子明知故犯,甚至顶风作案、屡教不改;有的千方百计逃避处罚。1995年10月,我们查处了临沂市王某假冒商标案,犯罪嫌疑人是瘦高个,在审查中,深夜12时以后,居然乘值班人员不备,挣脱**逃跑。一个月后我们再次抓获王某,拘传到案,审讯中交代,因其手细长,缩骨后可以从**中脱出,我们还当场让他验证,果然能够逃脱。 办案如同战场,我秉公执法,铁面无私。1996年6月,在调查某乡李某**假化肥案时,嫌疑人当场逃跑,我们奋力追捕,当时已经掏出**,他窜入茂密农田中逃脱。数日后他被抓获归案,事后我想:如果当时发现他,我会不会开枪?开枪的后果会是怎样?通过了解,嫌疑人竟然与我是同宗同族。 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对犯罪分子的纵容、支持、袒护、包庇,助长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甚至倒打一耙。1996年7月,我们调查一起假冒商标案,通过侦查,我们掌握了犯罪证据,嫌疑人是外县某地人,拒不到案。我们决定实行拘传,在当地某些部门和人员的干扰下受阻。嫌疑人还四处散发“控告材料”,所谓“控告材料”由中央转到省、市。邪恶战胜不了正义,法网恢恢,最终他也受到了处罚。 有些犯罪嫌疑人企图逃避、减轻处罚,网开一面,多次向我行贿钱物。我坚持做到吃请不到,送礼不要,说情不听,清正廉洁。1995年3月,假冒商标案嫌疑人顾某某一次对我行贿现金存单2万元和国库券2200元。根据记忆,在多个案件中嫌疑人或通过他人先后向我行贿现金26200元,金项链2条,各种香烟3条,毛线4斤,眼镜1付等。我均如数向上级汇报,现金全部用于抵扣赃款,物品上交或退还。 1997年3月10日,我们检察院决定组建韩村检察室,我被调任韩村检察室主任,结束了打假工作。依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修订的《刑事诉讼法》(1997年1月1日起实行),关于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当年12月1日,我们检察院撤销了打假办公室,其人员组成归并法纪科。 虽然我认为新的案件管辖分工是合理的,但当时思想多少有些抵触,不忍舍去。那里留下了我们战斗的足迹,那里洒下了我们拼搏的汗水。我们维护了社会公平秩序,促进了国民经济发展,也为检察事业的发展,记下了光辉的一页。我唯一的一个“二等功”,主要是因为“打假”获得的。目前社会还有许多假冒伪劣商品,仍然发生许多危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希望能够加大惩处和管理力度,让敢于以身试法者倾家荡产…… 附:参考资料《临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年鉴》1995—1997年有关资料; 1996年1月26日,临沭县人民检察院《关于李玉龙同志工作安排的通知》(沭检发﹝1996﹞4号); 1996年10月23日,临沂市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临沂市人事局《关于表彰临沂市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通报》(临打假字[1996]第007号); 1997年3月5日,临沂市检察院《关于表彰全市检察系统1996年度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临检发[1997]17号); 1997年3月10日,县委组织部《关于李玉龙等同志任免职的批复》(沭组任[1997]2号)。 1997年3月14日,临沭县检察院《关于表彰1996年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 3 k1 ]7 [3 F- L: S4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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