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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号文件颁布已经17年了,但“退役金”一词目前尚无准确、完整的官方定义,这是非常不可理解也是非常令人遗憾的一件事情。不过,经上述分析,我们大概也能够捋出便于理解的几个脉络来:
% }* L7 S8 i1 k/ o( r( ?一是按照“工资”的定义,“退役金”不属于”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
2 V" a* ~1 `3 S/ Y8 Q二是“退役金”应该列入“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中,个人认为比较合理的解释是,“退役金”应该属于“补偿费”的性质,但不是“一次性补偿费”,而是由“政府”向退役军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分期”支付的。! X& ^0 R6 `1 h/ o% |- A' R2 H! p& q
三是“退役金”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这个侧面也可以反映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退役金”收入不属于“工资”收入。$ `5 _" K0 p, L2 _
为什么要弄清楚“退役金”的“补偿”性质?为什么说把“退役金”叫成“工资”是有害的?; u! y; }, p& F4 h; Y" A8 K
很简单,只要把“退役金”归类为“补偿”的性质而非“工资”,那么,所谓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什么也不干,还拿那么多钱”的错误说法就站不住脚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拿“退役金”不仅合理合法,而且十分光荣、自豪,因为这是国家在“补偿”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服役期间的“亏欠”,也是国家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军旅生涯的肯定和褒奖!0 @9 Y1 c* k0 n) o8 R1 Z
而如果把“退役金”理解为“工资”,就会给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以“口实”:“不干工作怎么还能拿工资呢?”这就是要害所在!因此,请战友们再不要把“退役金”叫成“工资”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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