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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组织部2019年12月23日制订的《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已于3月3日全文**。详细阅读全文,感觉是一个比较大的框架,基本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其中,对军转干部只字未提,大家的核心关注仍然无解。不过,《办法》中有几个条款,值得关注。 1,关于待遇依据 《办法》 第三条规定,“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是实施公务员管理,确定公务员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此条的规定如此明确,我们想知道,军转干部降职安置后,基本按照国家的军转安置政策,享受了转业时军队职务对应的地方职级的工资待遇。如果此次职务和职级并行套改中,无法套改为转业时的相应等级,大家的工资以及其他待遇,又怎么算? 是按照职务和职级并行套改的实际情况,调低工资待遇,还是继续把军转干部作为一种特殊情况,允许在不恢复军内职级的情况下、延续当前的工资水平不动? 2,关于初次套改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通过面向社会选拔、调任等方式进入机关的公务员,其级别按照新任领导职务、职级,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参照机关同类人员确定”。 这一条,算是军转干部转业后职级套改的一个重要依据。按照这一规定,初次套改的级别,既“按照新任领导职务、职级”,又“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参照机关同类人员确定”。可以说,规定的比较宽泛,兼顾的挺好。对普遍降职降级安置的军转干部来说,非常适用。 那么,如果初次转业的按照这一规定**。以往的怎么办?是新人新政策、老人老办法,还是借这次职务和职级并行套改,彻底**政策, 一次性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值得决策层思考。 3,关于降级安置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后的级别确定,以及公务员因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受到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受到处分应当降低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这一条,说的非常清楚。什么情况下才可能降低领导职务、职级和级别?辞职的、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受到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受到处分的。也就是说,除此之外,不应降职、降级。 那么,这一条,算不算对军转干部降级安置做法的一种否定?如果算,军转干部降职降级安置的问题,就必须坚决纠正。如果不算,那不妨把军转干部的情况列进去,明确军转干部通常降职降级使用,一棒子打结实,也免得大家还有那么多的盼头。 随便说说,大家随便看看。说的不对的,欢迎批评。说的不到位的,敬请补充。 4 E$ A* n' t" e0 f7 O3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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