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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官职业补偿包括军官在役补偿和“退出”补偿,其中“退出”又包括退休和退役。军官在役补偿主要涉及到军官住房、医疗、教育、保险、家庭支持等保障方面。军官职业补偿的法理渊源在于“特别牺牲说”。军官职业化所要实现的就是对军官( 公民) 权利的对等保护。职业军官付出了“特别牺牲”,理应得到相应的职业补偿。军官职业化关注的是职业军官的发展全程,这就包括职业军官的退出机制问题。 “绝大部分职业军官都能服役直到退休,对于这部分职业军官适用与私人部门和非军队公共部门里相一致的退休制度。退役则分为自愿与被迫两种形态。军官职业化要求军官“进出”自由,尊重的是契约自由意志,从而造成了军官自愿退役的补偿问题;军官职业化并非终身化,职业军官也面临着被淘汰的风险,从而产生淘汰性退役的补偿问题。”职业退出渠道的通畅与否和保障程度影响着军官进入的考量。怎样的补偿才能既不遏制职业军官的退出自由,又能满足军官职业化挽留优秀军官的要求? 这就需要在矛盾协调中权衡出一个最佳的自愿退役补偿方案,使退役补偿的价值不高于继续从事军官职业的预期价值。 “建立职业军官淘汰性退役补偿制度。补偿的对象是对于因多次晋升落选且军队无意挽留的职业军官。由于二次就业可供选择机会少,这就要求淘汰性退役补偿应当适当高于自愿退役补偿。但是,由于军队必须保证充分的军官职业竞争活力,淘汰性退役军官的补偿又不应高于实现晋升的军官所预期的价值。未来我军职业军官退役,应当主要采取经济补偿方案,逐步取消计划状态下的政府转业安置,减轻地方政府人员编制压力。同时,也应建立淘汰性退役保险制度,由所有职业军官投保,实现了风险的分担,也减轻了国家财政负担。” 简而言之,传统计划安置的比例会进一步缩小,但应当也不至于完全取消,而可能是转变为另一种组织安排干部的形式;本人自愿退役和被淘汰出局的军官主要将采取经济补偿的方式,它既不会低到让人无法解除后顾之忧,也不会高到影响现役长期服役稳定性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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