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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3号文部分条款的学习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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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号文全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中发[2001]3号 [行文机构]**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 [文号]中发[2001]3号 [发文日期]2001年1月19日 r2 A9 Q6 Y" l0 L- v5 D/ X9 @' |
今天主要学习了3号文第四十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3 o! i4 d: s2 ]( X
为什么专注这一条,因为看了网上一篇文章,原文这样的:然而,即使增补了工资,依然还有极少数自主择业干部不依不挠,对新增补退役金的一些细节问题持有异议。争议的关键节点在于部分自主择业干部把自己看做和退休干部同等的身份,认为自主退役金增补应当同退休干部保持一致,这是认识偏差的关键症节。还有一些不明真相的自主干部,在极少数人的煽动下刻意把问题扩大化,甚至由此指责攻讦党和政府的政策,乱扣政治帽子,在语言上**仇恨言论,打击报复中立理性清醒的干部,对于这些行为,我们需要保持审慎的态度和警醒的意识。
( g1 w; ]8 }# j, c0 ?, |7 L b事实上,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当中,对于自主择业干部和退休干部在退役金发放上的区别是这样表述的:
$ r0 }" O) Z! k" g& K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2 [3 c; C! s( R2 o) ?- O- S
文件中认为,二者之间的退役金应当保持一定程度的对应关系,但这种规定并非完全一致的关系。如果自主择业和退休一样,那我们**自主择业这个政策的目的又何在?自主是自主、退休是退休、现役是现役。退休干部在军队服役时间更长、贡献更大,理应在退役待遇上与自主择业干部区别开来。同样,在今后的逐月领取退役金政策当中,也应当把退役金数额在年限上体现出来。不能总是一碗水端平,吃大锅饭,让想不劳而获之人有了可乘之机。6 R0 |# G. d; o. Y) Y: x/ {) `% H
这段文章出处无法考证,但这个时候发到网上,有些目的。所有觉得应该好好学习学习这个条款。开始学习: e* t0 i, e0 L* T* d2 P
什么是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 T+ o# Y( @& J9 i; \
3号文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已阐述,非常清楚,也非常好理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z. e% K- h& K. i8 o# ?
2.什么叫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
" X1 m6 V- W2 v# A5 s, L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实施》的通知([1981]39号 1981年10月13日)" m: b2 R! E* Z8 a% I' z; J
第二条
2 ~# x% u- S% |0 _干部退休后,按下列标准发给生活费% Q$ s! V1 j8 h) M; Z
(一)因年老、积劳成疾退休的干部:5 ~$ ^/ V6 M3 J& V/ ?0 K0 ]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时间,下同),发给本人原工资(按照安置地区军队同职级干部的月工资额计算,下同)的百分之九十五。
2 Y* e6 _" Z; s+ z/ \9 r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f7 i; J- C9 l: V( d: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的,军龄(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年限,下同)满三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军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军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军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军龄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五。
# d8 m! d$ W, {) G3 t. V(二)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者因患二、三期矽肺病而基本丧失工作能力退休的干部,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五。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每月发给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不得超过当地一般机械行业二级工的标准工资。
, f3 J% B8 O, f4 m& p第三条
( U$ z# z( p7 Q8 Y, }6 N8 o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干部,可酌情提高其退休生活费。" [$ z1 n: c, r& r5 b M5 `
(一)荣获军以上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荣立一等功、特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百分之十五;荣立二等功、大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百分之十;荣立三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百分之五。符合本项中两个条件以上的,按其中最高的一项标准发给。
4 c3 f) ]1 ]$ \- z4 D* e(二)在高原缺氧、特别艰苦的边防、海岛等地区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五;连续工作十五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十;连续工作二十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十五。, K9 ^6 v3 `. ] `$ a: w! J
(一)、(二)两项同时具备的,提高部分可合并计算,但提高的结果,其总的退休生活费不得超过本人的原工资。需要提高退休生活费的具体数额,由批准其退休的单位确定。/ I/ T! t* ?& V2 E+ g+ y
大家可具体学习哈《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实施》等军休其它文件,会发现3号文是一类性质的文件,一个是针对军队退休,一个是针对军队转业,都是大家说的母文。3号文件的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与39号第二条,第三条,可以说是一脉相承。+ Z) e' ]% _) U' Q1 i
通过对比两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其实就按照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的模式来制定的(自主甚至可理解为地方的提前退休),计发都是与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的工资内容挂钩的,都是有比例的。这就解释了为什么现役涨,退休和自主也会涨,也解释了3号文一个关于转业干部的文件,为什么会专门列个四十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把自主的的退役金与军休的退休生活费调整联系在一起。通过这条,大家可以揣摩一下当时(2001年)政策制定者心态:就是要给当时自主干部一个保证,你们是参照军休的,军休调整自主也要调整增加。至于“根据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怎么理解,我认为,退役金与退休生活费计发内容是很相近的(前几次调整两者调整的内容方式几乎相同),“相应调整”就是军休与自主相同的内容(如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生活补贴)、军龄工资等等),军休增加自主也相对应增加;军休合并、取消、改变自主也相对应合并、取消、改变;军休乘系数或全额的自主也应该相对应乘系数或全额;军休与自主不相同得内容,如护教龄津贴等等,自主没有的就不能相对应调整。相应的确不是相同,不同在于调整时依据的政策文件不同:军退是按照39号文及以后的有关文件;自主是按照3号文及以后有关文件。现役、军休、自主实际可看成一个等要三角形;现役是顶角,军休、自主是底角,39、03号文是两腰,第四十条是底边,把三者联系在一起。(不过现在这个三角形快被拆了). H4 i% k3 w+ @3 F# G+ O$ a' Q0 C
这次自主生活补助被比例,可能就没有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而是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改变方式调整增加(军休是全额)。这种方式目前看是与3号文第四十条及以后有关文件不相符的,是没有政策依据的,可以说是无法可依。
+ c7 Q7 Y B" S* a$ L" ]* z自主干部从来没有和军休比待遇,只是自主待遇的调整内容、方式上与军休有很多相同之处(都参照同级别的现役,都有比例、都有相同的全额发放内容),只是3号文第四十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把自主军休关联在一起,不得不让自主关心军退退休生活费的调整情况,所有让有些人以为自主在和军退比,还扣上不劳而获,煽动的大帽子。
S: v' y& e+ ^: g自主干部是国家自主择业政策的拥护者,虽然退役依然初心未变。
$ |" ]) p2 l9 T* _8 c3 P1 I @, | j自主政策的制定者,你们的制定自主政策的初心是否依然还在?' X8 Z) B u/ E/ o+ H
参阅文件: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调整军队干部退休生活费的通知(国发[1987]86号 1987年9月16日)) C. Y1 B) |0 e
民政部、财政部印发《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各项经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E- E# C ^. `" \4 z! Z0 L7 W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实施》的通知([1981]39号 1981年10月13日),及实施细则。, d7 D5 c( 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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