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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其解,就想问问:
! a. ~! O: P: m5 \3 {(一)2009年,生活补贴为什么改为全额计发,这个全额计发的“生活补贴”是怎么算出来的?国转联【2012】2号文件的意义何在,它纠正的是什么问题?2009至今,生活补贴一直全额计发,错了吗?. I$ i; G* K, \
(二)此次调整退役金,把职业津贴并入了生活补贴,而增长项目含职业津贴,自主退役金相应退休情况调整。退休的并入后全额计发,自主的职业津贴原本是按个人比例计发,现在要并入全额计发的生活补贴,怎么并入合理,怎么算相应调整?
% p0 j6 {: l+ |) I3 \, p( Q0 t: b7 M 建议:职业津贴乘个人比例后保留或并入生活补贴。(原本乘比例计发的职业津贴仍然按个人比例计发,原本全额计发的生活补贴不变)请问,这样合不合理? o/ Y0 [* I2 N( F# t% {
实际上:职业津贴并入生活补贴后乘个人比例。(职业津贴相对生活补贴是小数,小数并入大数,然后乘个人比例,原本的生活补贴被减掉一块。如果职业津贴涨的少,还会出现负增长)请问,这样合不合理?5 Q7 ~0 n6 M% C9 U
顺推:如果职业津贴并入生活补贴后乘个人比例合理,请问:职业津贴并入生活补贴后按生活补贴原本的方式(全额计发)是不是更合理?(职业津贴相对生活补贴是小数,一半都不到)# I7 [ A$ x. q( ^)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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