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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herowy 于 2020-4-28 11:1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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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 D4 @0 t! Y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这是十九以来推行的依法治国、依法理政的基本精神,本次调金,取消合并职贴,生补上系数。改变了退金的部分发放项目和部分项目的系数。有没有法律依据?至少有“四不符”: ) z# A( V S. a* p/ u
第一,不符合中发【2001】3号文件的明确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三十八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计发基数是80%,而不是70%之后再80%,折后再折。而自主择业生活补贴,经过2008年、2102年2号文件2次调整采取的折中方案后,退役金生活补贴数额按照现役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之和的70%计发,已按比例计算过一次,故2006年和国联[2012]2号文件调整均明确生活补贴全额计发。而本次调整方案将已按比例计发的生活补贴再次按比例计发,属于折上折、两次按比例计发,违反了(2001)3号文件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重演了2008年的错误。 第二,不符合国转联【2012】2号文件的明确规定;2012年2号文件明确规定:自主择业生活补贴按全额计发。本次调整退役金,在2012年2号文件没有中止前,必须依法执行。这样才能体现十九大以来依法治国、依法施政的精神。此次自主择业生活补贴按系数计发的错误行为必须纠正。 第三,不符合中发【2016】13号)文件的明确规定。《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号)文件,针对2016-2020军队改革期间,专门对自主择业退役金的发放办法进行明确。军改期间2016年到2020年,“切实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工作。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现行办法计发。”从根本上否定了这次退役金调整方法改变的合法性。本次调整退役金,时间点是2018年7月和2019年1月,正值军改期间,自主择业退役金发放办法必须按现行办法计发,不能改变。本次改变退役金的部分发放项目(取消合并职业津贴)和部分项目的计发比例(合并后的自主择业生活补贴要按比例计发),就是违法改变,必须坚决纠正。 第四,自主择业退役金的构成、参照标准、计发比例和调整时间等,是由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中发(2001)3号文件: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和本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第四十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这说明,自主择业的待遇,第一,以现役工资为基准。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第二、计算方式和计发比例。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按个人比例计发,而计发的基数是80%起。基础和军龄工资全额计发。第三、增发条件。分别规定了军龄、立功、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时间等情形的增发比例条件。第四、调整时机。退役金的调整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明确了退役金调整时间随移交地方军退的调整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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