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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网上看到退部有解释说,把军人职业津贴并入生活补贴,是为了把我们和军退的绑到一起,为我们好。(我们涨金应该是通过【2001】3号文件第38条和现役绑定在一起的,为什么还要去和军退的绑一起呢。)我不知道相信这种解释的战友多不多,我想表达的是,已经有几次成熟的涨退役金经验,他们不延续,好事办成这样,反而给我们折上加折,他的把津贴并入补贴为绑定军退,为我们好的解释的可信度能有多高,涨金本来很好的事情,皆大欢喜的事情,他们办成这样,他的初衷能是为我们好吗,我们想想,那他初衷不是为我们好,为啥还这样解释,我个人认为,他的解释就是一个坑,挖好了等着我们往下跳。看着好像是为我们好,跟退休的绑到一起,退休的根深,但是我们想一想,这样绑有依据吗,是不是没有,中发【2001】3号文件**以来,后面跟进了国转联【2006】7号文件,国转联【2009 】9号文件,国转联【2012 】2号文件,中发【2016】13号文件等关于自主的一些文件,文件中哪一条款规定我们是和军退绑到一起涨退役金的,没有是不是,我们再品品,有文件明文规定的条款(3号文件第38条)他都不去执行,做到失信于人,他口头讲的是不是更不能信了,不敢信了。有理由怀疑,这是放出的**,为了迷惑我们,为了稳住大家都不提【2001】3号文件第38条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l%。(这是法理依据,是涨金的标准。)第四十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这是涨金的时间)。我们必须力争这次涨金坚决按【2001】3号文件落实,必须把【2001】3号文件内容写进保障法。等下半年退役军人保障法**,【2001】3号文件写不进保障法里,今年给我们解释为了和军退的绑到一起,为我们好,把我们的军人职业津贴并没了,明年或后年告诉我们军退是军退,自主是自主,你们没有可比性,自主不能和退休绑定,你们按你们的规定发,他们按他们的规定发,这么绑定没法理依据。因为没有文件条款规定我们绑定军退涨金标准,等大家缓过神来,要求按【2001】3号文件落实,跟现役绑定时,那不好意思了,已经有退役军人保障法,保障法里没有【2001】3号文件内容,那时真的喊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了,那时真正和现役和军退脱钩了。所以我觉得,现在必须紧紧抓住【2001】3号文件做工作,我们是和现役绑定在一起的,才能更好的保护我们自己。个人不成熟观点,不对的地方请批评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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