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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交流] 重新学习中央2001年3号文件(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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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4 15:45: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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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老自嗨 于 2022-10-21 09:05 编辑 4 A  R  \9 Q9 c8 u0 \+ k

3 ^7 m8 h0 C# K) \+ m- P& X* W: @  **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
4 V- e  }% ~; ?* v* a' U8 x; R8 x. Q  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8 A9 f% t: F  K7 C# B6 c8 J* ?
  (2001年1月19日)
9 z$ U; B% \9 k0 h" g  f, y! N  中发〔2001〕3号
) w# u+ o( m3 j# g$ L% B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是党和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有中国特色退役军官安置制度的具体步骤,对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要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切实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贯彻落实好。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按照中央的要求,无论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还是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都要妥善安置,使他们人尽其才,各得其所。广大军队转业干部要保持和发扬人民解放军的优良传统,服从大局,支持改革,体谅国家和地方的困难,自觉听从组织安排,努力在新的工作岗位上,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s8 Q9 {; z6 d! j3 u+ K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
; a' H6 r8 ?: A2 I# I$ { 
+ U# I0 S9 D$ E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t/ z- Y4 b+ l/ F% R8 G' g1 w& n3 s
  (中发[2001]3号)
9 Z1 i8 Y* c- `9 c" [6 ^) }) T  第一章 总 则) o) f0 k5 `  D" Q1 s$ u. c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A5 }. v  N- @% j' Z' m& Z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6 O/ ~, ^. g5 J
  第三条 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 }3 o5 G0 G- K, W, @% \  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3 k: h4 b  m! `2 W" J6 q  第四条 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 X5 S* [, y4 ~' C9 ]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i' l. O5 p* p0 E* j# Y& M/ O
  第五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 t. H: C# J2 L
  第六条 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 }1 J- L4 o8 ~5 @1 c' m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 |$ o2 e7 y- p" Q7 ^  g3 `" f& b
  第七条 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管理全军干部转业工作。
; p3 O* ?! W3 d4 C  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和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干部转业工作。
! s3 q; z$ k9 G" ]; j- t0 h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全军转业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的移交,并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Z; D9 C5 T6 Z3 p5 E* Q6 N
  第八条 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g% C% `7 Y; s# _; R  \6 v
  第九条 军队转业干部应当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服从组织安排,努力学习,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 U7 z1 w$ P6 ^" f, K+ {. i5 |  第十条 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突出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国家和军队给予表彰奖励。
5 Y- p* h/ i) {. ]' ^6 |' V 9 n, _% o" T" W
  第二章 转业安置计划; f- g+ w$ n! M4 |+ C
  第十一条 全国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解放军总政治部编制下达。9 `% p$ p7 M' \4 w  i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 G9 o4 S$ C& F  E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3 X: P" X( I5 v5 ~+ A" c  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W# ^3 A: G3 q: w* S
  第十二条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4 b" y! m$ ^4 C0 C5 w8 k2 ^0 b5 F  (一)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
! E9 J- H/ o- R+ d- m! i& }) o  (二)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 o( d/ a9 L" M' N1 l" a, l  (三)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
' O% s6 ]3 R: q& U  (四)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
% B1 G! U4 F* G& ^$ n; `8 S  第十三条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O* Q$ e4 }( t1 _5 d$ T) C/ }
  (一)年龄超过50周岁的;8 u. l$ _3 N* D( f- A: G5 O& L
  (二)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 p" N7 G+ K9 L  (三)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 `! R9 v9 S) |; C9 s2 Z3 l  (四)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T  @2 s( Q, ?, q& x1 A/ P
  (五)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3 u, B4 m+ q6 H5 K  (六)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8 A. U9 a" \7 T
  (七)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5 u6 x/ u/ S. F4 Q$ Z& }  第十四条 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下同)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50周岁以下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 x; K0 A9 ~, n- j  担任师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超过50周岁、地方工作需要的,可以批准转业,另行**。
8 f# I# [7 H2 u  `+ A' e  第十五条 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或者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成建制成批军队干部的转业安置,由解放军总政治部与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协商**。6 g9 ]9 z! H- m, X6 Q+ Z4 N$ \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计划外选调军队干部,经大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核并报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转业后,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批。2 m: p1 h7 H% ?9 H1 U
, V( N. q- _( ^8 F1 }
  第三章 安置地点
% L4 j6 J- E: ?$ N4 M  第十六条 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0 U% Y! c+ [7 o# F$ P  第十七条 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 n* k. U3 ^- Z; n$ Z# ]3 T* j  (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 h/ {: N2 h; J& Q9 j5 x* m0 W  (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8 T/ ~  Y. K9 W) w  (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B7 Q; J, `; I6 W' j4 y9 r7 h
  (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u+ M5 {! s& c) `2 D6 c
  第十八条 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7 B' ?  ^5 n: A+ ?4 ?/ }: d$ B/ [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C+ V7 X3 L" F% M( ]7 R/ x
  第十九条 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7 J7 P4 y8 X1 r  F& V# j
  (一)自主择业的;* t' v, e9 D0 t& c3 {: ?/ b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F" h4 r' L3 ^2 `' {1 z7 Z
  (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 Q8 F) t5 k/ q/ d- y6 C& P( z  (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v; n4 p  p1 P
  第二十条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 n. d' }* h$ j6 Q; U- v  第二十一条 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5 a# q6 K. r! r4 [5 o) j7 T2 d
  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b( i# m+ N3 G

! j( W, Q; Y, T7 ~7 Y  第四章 工作分配与就业
9 r* e5 p% J  }/ U. z' P8 ~  第二十二条 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5 _$ P+ J3 ^; e5 H
  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 b6 i) S, @" k) o  第二十三条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g0 |0 A' L/ k/ h) w
  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3 k7 z) N! v( s  U# v' K7 x. Y; n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优惠的政策措施,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艰苦地区和基层单位工作。
$ O6 S! E' _  r5 U  对自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德才优秀的可以提职安排。
, d& i% }0 d" J; ~. f& Q. r/ Y, U  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对正职领导干部安排正职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同级副职。
* K8 q, ?+ F# r' ]* Q* W  第二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或者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办法,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
: M  n" O3 c9 R: g4 d  党和国家机关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数的15%增加行政编制,所增加的编制主要用于安排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
) X/ Q4 g+ y  z$ G/ T5 n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把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安排与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有计划地选调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安排到市(地)、县(市)级领导班子或者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任职。8 o  W4 {7 O" b" N' V" F  {% D
  第二十六条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 ]  [  Y# t# L: N5 z6 i# d
  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 ]6 h5 ^/ r1 n* A  第二十七条 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度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 b9 I! E8 r, ]2 J2 a
  第二十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
: w# C3 C8 d" D# D- @, i  第二十九条 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
/ q" w9 @0 ]5 {5 J2 Y) \# n; s0 {  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5 Q7 j/ N- O! V. ^/ v' l
  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 d$ @& T+ y7 C6 K: p9 V$ w  第三十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党委、政府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9 `& ?" N# X2 y' c2 R9 U" d
  第三十一条 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采取**政策**、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0 R8 `( W  e! U' N* n0 Z' l$ m
  第三十二条 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1 B/ s& l7 n1 I8 J) J( Z
  第三十三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视情**低息贷款,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按照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
" {; _5 p, y  H$ a7 w5 Q
2 M* N4 z; m  x* f  第五章 待 遇
- k5 o: m  F2 W# k5 ?  F. ?! C  第三十四条 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L' R1 T6 V" t# b! u
  第三十五条 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 |2 V* u% {1 c6 @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2 p( P7 |; s0 P' W/ [4 j- j2 c" D
  第三十六条 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8 x+ E3 a) @9 X  第三十七条 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9 K8 O+ J# r+ j) S4 u* V
  第三十八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l%。
. A7 o9 ~/ b. P' b* j7 M! Y  第三十九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 S- [  A4 n; I/ X7 h# s  (一)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 x1 b5 _1 ~% J# ?  y3 k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
! I3 Y/ D: Q' m3 J  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3 @9 ]9 R! G: l0 c6 h/ u6 |2 [
  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和本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2 v% c" J6 N9 ^  第四十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9 d! \+ g3 y# J% D+ Y% ]8 [& U4 X9 }
  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
' b, Q. P! f. w  V! V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m* \8 T( `- f  K+ r4 @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其工资等各项待遇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x' Z, ^) E# x# g
  第四十一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4 d& F  x' [: c8 n% _- Q' V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5 d$ L) h/ R2 |, i  \3 a! Z
  第四十二条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 |# m5 t* o; x% H0 ?  第四十三条 军队转业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z) `! _0 n* e2 U/ o
3 y, X+ c. D; K
  第六章 培 训% a9 `( I; Y  y1 B9 `2 ^% j
  第四十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政策和经费等方面**必要保障。
5 t8 L  z" N  Q, C2 M9 T  第四十五条 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进行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在安置前组织适应性培训。培训工作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培训质量。; f* P( }# r$ F* h, N/ Y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 i* z9 `2 E9 r' R/ b6 i; z  第四十六条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专业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部门或者专业编班集中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
. O* ]4 @' Y0 Q" G2 A! O* d  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培训期间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6 L1 n9 g: l9 F) U8 N/ d
  第四十七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负责培训的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竞争能力。
9 b7 y! p% c- m  第四十八条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主要承担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适应性培训和部分专业培训,以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4 h4 _7 P4 ?$ B! E1 q. G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的管理。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助培训经费的不足。
; l1 x: l2 d$ z0 C+ S  第四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师资、教学设施等方面,支持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对报考各类院校的军队转业干部,应适当放宽年龄条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应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投档。& Z! n* q2 @" d7 y
% h4 _8 m  D6 }, i- @
  第七章 社会保障
5 s/ a( T& z/ V5 L9 z+ M( v4 v2 @( x  第五十条 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Z+ C3 }2 r+ Z" ?( W; u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单位工作后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政府或者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住房补贴的规定执行。
3 l7 n2 J; K" @. m( B4 w. o  军队转业干部因配偶无住房补贴,**经济适用住房超过家庭合理负担的部分,个人支付确有困难的,安置地政府应当视情给予购房补助或者优先**住房公积金贷款。
1 t, F5 Z- H; O  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5 u% u! S+ J( |: w
  第五十一条 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v* h1 u! p4 q! R+ }+ h% ]: _
  第五十二条 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 J# ?2 H/ h9 x0 ?6 F( V  第五十三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0 v6 N# s3 E/ y% S9 j2 L 0 B) i) [( m) x1 s7 m
  第八章 家属安置4 ]+ J5 ?7 Q! z( b7 M
  第五十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
# B6 H; P& O! a8 f* I, {  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当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u. n  \( x- B- R$ l
  第五十五条 军队转业干部随迁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应当**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并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0 X+ e+ X, F+ o: A7 P: I  第五十六条 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公安部门凭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7 g3 B6 `5 R/ ^/ S( m( p2 d" I
  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
. w/ ]* _  G5 h2 r. O4 J- q/ n. d  各地在**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2 d* S7 D6 e. V8 ~- q  第五十七条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0 c+ E7 I5 o! S- U; P, A: Z! F4 x2 b
- C4 v) _( M# W; x  j2 l1 B9 g  第九章 安置经费- I  B& }( E+ ^0 K0 s# {( p: }+ K
  第五十八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分别列入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军费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加大投入。
* h0 R# _  ~/ Z# ~2 U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涉及的行政事业费、培训费、转业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和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现行的经费供应渠道予以保障。3 l: R: h2 M% b4 ^4 h/ _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经费的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补贴。安置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解决。1 z* J- e% a3 N1 C- L. U
  第五十九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和医疗保障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
% t" E* |$ y6 j* \1 w& h% c/ @  第六十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克扣、侵占,有关职能部门对安置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 {4 \% i- H7 l" u
% H- O2 Q5 d% O  第十章 管理与监督
& T7 q  R( g( R2 A% ~3 }9 E$ p  第六十一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条件。- t) a" r" S6 }8 L4 Y
  第六十二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计划安置、就业指导、就业培训、经费管理和协调军队转业干部的社会保障等工作。
* q! F) R0 x7 w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管理,主要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指导、就业培训、协助就业、退役金发放、档案接转与存放,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其他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负责。; ?4 C. Y+ C2 j; k1 g
  第六十三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可以视情暂缓**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
/ S, `+ y4 y; Z  第六十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到地方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涉及原部队的,由原部队协助安置地政府**。9 i$ t7 y! w3 y- _$ O
  对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不到地方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原部队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军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罚。
. H7 q4 o; {4 i, a9 K  z  第六十五条 退出现役被确定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接收安置单位报到时,应当到当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军官登记,履行其预备役军官的职责和义务。7 U' }. P8 W7 g
  第六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g) A7 U' m4 V  m $ m* s( B, z9 y
  第十一章 附则) I2 h0 h* |& q5 B; y, P" N
  第六十七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 i0 o, b1 k9 d  第六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 y3 }/ {7 W0 b$ K5 v7 p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此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以往有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z7 e! n/ Z" Y& O% X! L# Q  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0 p* w7 q( m/ j( U% Q: m%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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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2津贴 +3 收起 理由
冰山一角之海南 + 1 政府协助就业?我从来没有得到过协助呀
天涯梦伊人 + 2 谢谢发表精彩内容,论坛有您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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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9 21:57:1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八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l%。
* a" i4 R3 D+ N9 E退步改成了
. n. s. Y& L% \, n' X: m③军人职业津贴和自主择业生活补贴调整归并为自主择业生活补贴1项,执行与本人职级对应的军队退休干部标准,按个人计发比例计发;
8 c2 A' `  M/ M/ |8 y1 Y. q
! @" H( y/ p& A我们的退役金应该以现役为标准计发80%以上,而不是以军队退休干部标准计发。只是更改的时间与退休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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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7 20:48:35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大将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驳回,人大专门成立了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立法委员会,由委员会对退役军人保障法重新起草,原因是:目前的草案,站位不高、境界不高、标准不高。一是缺乏时代性和前瞻性。没有体现出当今强国强军目标在退役保障上的落实,没有与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挂钩,也没有学习和借鉴一些军事强国在保障上的先进理念和举措。感觉是旧时代的理念、原则、思维、办法和措施。二是没有突出保障重点。在“保障”上没有硬货,反倒是如何惩处最实在,严重偏离了保障的本意。草案提到的一些保障措施低于或等于现有的延续了很多年的措施,没有新的实实在在的保障举措。基本都是沿用几十年的老套路,只是把现有的部分保障措施提出来,既不全也不新。反倒是如何惩处违纪违法退役人员最实在,这就有些荒唐。既然轰轰烈烈制定这样一个保障法,必须在保障上有实实在在的举措,比如转业安置的,如何保障安置到满意的单位,如何保障在部队的贡献不被抹去(比如如何保障不要出现在职级并行过程中抹掉转业军官在部队的任职经历);对自主择业的军官如何保障他们退役金始终得到落实,不被打折扣(比如最近的打折如何纠正),如何保障再就业(不仅仅是搞些形式的培训、招聘会);退伍士兵如何安置好,没有工作的如何保障他们不会成为无依无靠之人;参战的、艰苦边远地区的如何提高保障标准,如何让社会对他们体现真正的尊崇;伤残的如何保证抚恤更好,抚恤金如何随国家经济发展水涨船高;退休的如何保障现有的军休制度更完善。如果仅仅搞些虚的没有实质的东西,不如不搞,反叫人哗然和不耻。三是保障措施不到位。对转业安置(无论军官士兵)、退役人员退役方式,现有保障政策已经非常明确,在本法中再次强调是可以的。但尤其要对参战参核无保障、受伤致残无工作、转业安置后下岗、自主择业军官这些原政策不够明确、保障不到位的,应该才是本法需要特别强调的重点,但恰恰在这上面提的不多,关键是没有硬举措。尤其对原自主择业军官,本来军人自主择业政策是一个比较好的政策,是军转安置一个难得的重要的改革成果,对国家、军队、个人都有利的政策,但现在连个称呼都没了,联想到近期退役部违法调整退役金事件,真的很让人担心这部分人的权益如何保障。四是主体偏离。退役军人保障法,主体应该突出对退役军人的保障,但本法更象是退役事务部门的工作规范,不像是退役军人的保障法律。本法的几个部分不过是退役事务部的几个部门,感觉在强调退役部门的工作,而不是给退役军人的有效保障。尤其在保障内容上,有些其实弱化了原有措施,比如转业安置,原政策是军队地方共同负责,本法突出了地方政府在安置中的作用,实际是突出了地方的安置权力,而在真正需要强调的如何保障转业安置更稳妥更满意、安置后待遇不降、原有贡献能够体现、转业安置时要考虑与在部队的职务等级相对应,却只字未提。在第九章“法律责任”中,从立法常识讲,这里说的法律责任,应是对落实退役军人保障法的法律责任,由谁承担,落实不好如何追究。而这里却重点强调了退役军人违法违纪如何惩处,让人大跌眼镜。退役军人也罢,现役军人也罢,违法违纪都有相应的法规和部门处理,这里提出来,是要把退役事务部门变成司法或纪检部门吗?五是单方面立法。本法让人看了感觉是退役事务部门单方面在起草,因此看起来四不象。作为退役军人保障法,在对军人保障上没有多少实质的、让人振气提神的保障举措,通篇透露的是相关部门将来如何在保障退役军人上显示地位行使权力,看到的是有关部门想通过本法使部门权力得到保障,而不是退役军人权益得到保障。制定退役军人保障法,必须有军委有关部门参与(参谋部、政治工作部、后勤部),也必须有退役的各个层面的军人参与(转业的、退休的、自主择业的、退伍的、老的、年轻的),还应该有现役的参与。至少各省区县召开个座谈会调研一下。制定有关军人的保障法律,境界一定要高、眼界一定要长远、胸怀一定要宽广

点评

孙猴子不懂人间事,只会靠出卖退役军人的利益出风头,搏**!  发表于 2023-12-17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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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9 20:16:43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2001年3号文第38条明确规定: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是按同地区、同职务军队干部的职务工资、军衔工资、津贴、补贴的百分之八十为基数计发。这表明:除军令和基础工资按百分百计发外,其它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和所有津贴项目、补贴项目(包括生活补贴)都应按个人计发比例计算。$ Y/ d$ F0 C4 H8 r# Y8 v
根据这一规定:凡退役金调整增加时都应按3号文件精神执行。5 y3 }+ R6 V( A! ~& L; k/ y* v
后来/当调整生活补贴时,是按个人系数给自主择业干部兑现的退役金。由此,发生了自主择业干部的不同反响。依据是“相应增加"就是一样增加,军退生活补贴百分百,我们也应百分百。(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中央文件关于军队退休人员退休金计发除基本退休金按个人比例计发外,其它所有津贴类项目和生活补贴类项目全不按个人比例计发。
, h6 k# X5 a+ F) D  e针对自主择业干部对生活补贴的不同意见,有关职能部门又下发一个2号文,否定了中央级别的3号文。明确了生活补贴按百分之百增加。: I: T' M# D1 ?5 e* O' i+ {+ F) R. z
现在/今年,职能部门又否定了自已以前做出的相关规定,这就是予盾的历史演变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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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2 09:43:12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了一遍又一遍。打折的退役金领了一月又一月。越来越感觉对生活补贴进行打折不符合文件的规定。口口声声讲尊崇。怎么感觉不对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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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9 21:50:16 | 显示全部楼层
0 y+ }7 Y7 l% d4 q6 Q# l
        转自韩冬冬战友(曾经空军政治部树立并多次表彰的先进典型) :一个一直冲锋一线的女战友7 c" [9 m' g  b
% N5 ^, r8 f( U* z) H

( y! B% V6 M' o1 U# Y2 ?  今天警察蜀黍上门了,因为之前来过电话,所以心里没什么压力。
" f& k; ?% i  C% Y% o: j# ^7 T汇报一下过程,也有助于大家,特别是各位版主、群主放宽心。8 f9 v2 \0 Z& H+ |

+ ]: Y0 X8 o# |# ]7 x! T! r9 C9 Y第一次上门三个警察,一个老点的,两个年轻的,开门的时候老警察手里拿着**,问我能不能去一趟派出所,我说我家里有困难,走不开,可以另约时间去。老警察说,他要请示一下,之后打电话请示了,就在我家门口问我,整过过程,我在门里,他们在门外。一开始老警察还比较严肃,我感觉他来之前也没有掌握什么具体情况,问我网上说啥了没有,我说了我是自主军人,大体来龙去脉后,老警察态度明显缓和了,两个小警察从头到尾都没说话。说完了后,就说告知一下,如果有诉求要正常渠道反映,我说OK,他们就撤了。! r. g5 M  C, a8 G: v, E/ [8 V5 z
8 `7 E% K9 L3 o8 J
过了一会儿又接到另一个警察的电话,说刚才有的忘了问,再补充一下,问了入伍退伍时间,奖励伤残情况,部队番号,之后聊诉求。我说了退役部这次的违法下调退役金标准,**侮辱退役军人的言论,并分析了自主军人利益受损波及安置压力、现役军心等,还和警察说,你们单位要是多进一大批团职军转,怎么消化,都很难平衡对不对。电话里的警察蜀黍可能是领导吧,他说通过沟通觉得我说话客观,确实不激进,相信我会合理反映诉求。还告诉我第一次来的老警察也是军转。表示帮助把我的诉求记录反馈,也只能帮这么多。当然最后不忘提醒一句,不要聚众反映,特别是特殊时期,我说一定放心,党性和觉悟都是有的。电话大约二十分钟,轻松也愉快,没有任何压力。
+ k- p" o6 f: u
3 n  s4 @0 m" B% l" i0 P: P0 ^又过了一会,一个年轻警察上门来,拿了询问笔录(请注意是询问不是讯问)让我签字。打开门时,他先主动和我聊天,说他也是武警的军转,看着我家光荣牌说他领了没挂什么的,感觉有点主动套近乎的态度。我看了一下笔录,记录非常简单,也很客观。我提出来侮辱退役军人言论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领导”必须具体到人要指名道姓,关于诉求,把“工资待遇”修改为“退役金”的准确表述,并加上避免波及军队稳定和国家安全等。军转小警察一开始说不行,我说那我拒绝签字,可以等他回去改了再签。他说本来应该去派出所的,已经照顾我了,我说可以改天再约时间,他说今晚非得了了这事。最后他打电话请示了之前和我通电话的领导警察,对方同意按我表述修改(应该是通电话后比较信任我),在修改的地方按手印就行。改完了以后,军转小警察忘了带印油,我家里只有玩具印油,颜色也不是红色,最后他选了橙色,按出来也很不清楚,他说如果不合格也许还来麻烦一趟,非常客气。临走前还问我,我家电梯怎么坐,十几层楼他没找到电梯爬上来的,我告诉他电梯在哪里,他还连说谢谢!
+ {0 p: ^( x4 x0 q7 ?. G2 D8 n: ^; v1 ^+ o
总得感觉就是,退役部这次普遍把我们作为维稳对象,特别是版主和群主,都可能被喝茶。而对于基层派出所民警,他们只是不得已完成一个了解和告知的任务。大家见到警察不要紧张,冷静把事情说清楚,警察蜀黍其实还是非常理解我们退役军人的。遇到此事的战友,大家也可以通过警察询问把主要诉求说一下,一定要言简意赅,记录在案也是一种反映渠道。, w* B7 G+ O9 _; O* @! Y9 X
8 |2 z5 \) S4 L% }. e. |
团结就是力量!奔涌吧,浪们!
6 m8 Z# F9 h+ \4 W7 @- }
  ^6 Y" V- L; w1 e

点评

坚决支持有正义感的战友正确**行为!  发表于 2023-12-17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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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9 19:28: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天涯梦伊人 于 2020-5-9 19:31 编辑
% `8 u5 u2 G( P/ L) f8 f* v% w% Q
零几年,哪个打算自主的不是手头几份文件(一套,单位给复印的)在那里逐条、逐字、逐标点在认真研读。生怕哪里理解错误了。
8 h* o% h$ V, d0 g! W% e: N3 w" p7 T! F, O$ A" G; N8 f
——老了老了,被退步给算计了!/ a& F- s, \! M$ Z6 W( W2 t
歪嘴解读3号文件,那dei昧着多大的良心才做得出来呀!!!
, Q" u/ R* V3 \* x: g1 P  H( C7 V  Z- [; p
不想说脏话) V% M2 E8 O9 M$ O2 y
¥%……%——**
7 `( v6 k* d" G1 p, ^& c9 Z9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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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9 21:37:32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有三号文件。最权威。         

点评

3号文件真正像保障法,是为军人切身利益考虑的  发表于 2020-6-28 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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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2 09:01:30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改革,不是卸磨杀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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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9 22:00:07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又一次认真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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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9 19:07:5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2 A4 s4 G9 u9 M* b# Z

; A7 Q; P) j5 s3 j$ j——当年就有国转联[2001]8号文件详尽解读
) R' I$ d) E7 X'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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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9 20:11:22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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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9 21:42:43 | 显示全部楼层
jz2009 发表于 2020-5-9 21:37
1 i! O" g% [$ O* N, ~只有三号文件。最权威。
5 B4 g( e$ V) T' \
保障法出来后就都归退步说了算了
; s( u  j* V- ^3 [2 f( L  @& T3号文件完成历史使命
, b% `8 M1 `8 @4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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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9 01:04:14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反对把自主择业划入“逐月”!!!“逐月”对自主择业来说是个陷阱!!!一旦”逐月“3号文件就废了!!!就割断了和现役及退休的联系!!!后续的待遇难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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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9 08:34:18 | 显示全部楼层
保持谨慎乐观吗。不能说有多大的希望。还是寄希望于自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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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9 09:36:4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八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l%。1 v$ l4 s$ H7 ]* z2 V: H: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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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4 02:07:06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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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7 23:47:48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让TB上下反复学习,每人写不少于5O00字的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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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30 01:35:34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置顶、置顶、置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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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30 01:38:0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法律不可朝令夕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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