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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3 11:5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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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事务部:
9 M& n# c/ I9 V) I, o) p" o+ K我是2019年军队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安置到XX省XX市。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号)等相关规定,应按2019年12月本人转业时的工资标准核定退役金。但XX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以系统未升级、上级对以前的自主择业干部调整退役金尚未下达通知等为由,仅让本人核对了职务、级别、军龄等基本信息,说只能按老标准核定,待调资文件下达后再按正确标准核算,且对差额部分进行补发。本人对组织表示信任、对工作人员表示理解。
4 H) X- H, G3 `! z6 X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等四部门联合制定并由退役军人事务部发〔2020〕21号《关于调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21号通知”)擅自对退役金结构进行调整、乘系数。从大局看,“21号通知”严重违背中发〔2001〕3号、中发〔2016〕13号等中央文件精神,严重损害了中央权威、国家信誉,严重损害了广大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切身利益,性质极其严重,影响非常恶劣。从个人看,与本人应确定的退役金标准相比,按照“21号通知”核算的数额有所减少,即对于2019年自主择业转业干部而言此次调整名为“增加”实为“减低”。; W) @. ~- w8 Q; i; R
综上,本人提出诉求如下:
/ o3 x5 i1 Q; }. o- x" B1 d1.鉴于首次退役金核定时的欺骗性做法,本人不认可该核定,安置实质未完成,申请重新选择安置方式。
+ j+ m" X* y; p$ @' s% m, d2.或按照中发〔2016〕13号文件精神重新核定退役金,差额部分予以补发。: _ V1 C0 S/ \+ K/ u. ?. i/ n* {
本人按规定、按程序反映问题,提出诉求,希望退役军人事务部及时解决、并如实向党中央汇报广大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合理诉求,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为维护中央权威、构建和谐社会履行应尽的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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