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 小时前 自主生活8 t7 O+ x4 x5 j& \/ B
一、关于“这次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调整的依据和过程”- t, a( G" C) X0 s9 V
〔2020〕23号文解答: M4 p/ m) g9 w- H$ t; x
“这次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调整与以往调整的依据是一样的。**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简称3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军休干部退休费执行军队统一的项目和标准。实际操作中随军队现役干部工资和补贴同步调整。自2001年3号文件颁布以来,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每次都是随军休干部退休费的调整而相应调整,均由军地多个部门反复研究、联合发文作出安排,并形成惯例。2018年底,军队现役干部工资津补贴作出了调整,2019年8月,军休干部退休费作出了调整。随后,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依据3号文件规定,经深入研究论证,于今年4月作出了此次调整。”/ N6 x6 U& Y) s i! J1 s
我们的质疑:
. C. \0 l1 E- r) O8 g1.“这次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调整与以往调整的依据是一样的”。请问“一样的”是什么样?既然如此确定,为什么在〔2020〕21号文件中却只字不提,而是用“按照**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调整政策”这样模糊的语言?
8 Z) K8 |. Q/ n3 Q0 A! s/ t' x9 x5 k2.“**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简称3号文件)规定。“为什么现在才提出来是依据〔2001〕3文件?是大家反映应严格按照3号文件执行后才想起来有这个文件的吗?还是觉得这个文件有问题?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文件对3号文件进行废止,那此次退役金调整为什么不按该文件的精神进行执行而另起炉灶?既然现在提出是按照3号文件,那有没有认真对照查摆一下这次调整与3号文件精神是否一致?3 T. Y& D4 C/ n' c( d
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没错,3号文件第40条就是这么规定的,但对上级文件不能断章取义,选择性地执行。3号文件第38条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这次调整,是有意用“军休调整”做挡箭牌,选择性地“忽视”或者“屏蔽”第38条有关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的基本构成项目及比例,实属“曲解”3号文件,是一种“明明白白”违反3号文件的行为。虽然3号文件之后的有关配套执行文件有将部分原有项目进行了合并甚至**,另立“新项”(即自主择业生活补贴),但这都不能违反3号文件第38条规定的这个“总基调”或者叫“相应总比例”。为此,配套执行文件中,国转联〔2012〕2号还对自主择业生活补贴进行了再次定义规范,即“自主择业生活补贴全额计发,不作为计发有关人员生活待遇费用的基数”,且还明确了执行时间“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这实质上就是对国转联〔2009〕9号文件中将“自主择业生活补贴按个人计发比例计发”这种错误做法的一种“纠正”,以及对后续执行调整的一种“规范”。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尊重3号文件第38条,“动态性”地维持自主择业干部与现役干部的“相应总比例”。加之,军改期间(2016至2020年)中发〔2016〕13号文件中明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现行办法计发”,这就是最高机关对我们2020年之前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发放工作的一种明确规定。这种规定是不容置疑的。这也是为什么有关部门的解答中一再强调,是按3号文件第40条随军休相应调整,而回避中发〔2016〕13号文件所涉及相关文件的原因。
+ h" q! I5 k7 U% W4.“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军休干部退休费执行军队统一的项目和标准。实际操作中随军队现役干部工资和补贴同步调整。”“现行制度规定”包不包括中发〔2001〕3号、〔2007〕8号和〔2016〕13号文件?如果包括,又如何解释?中发〔2007〕8号明确计发办法和相应调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从自主择业政策实施以来历经18次定期增资、9次大的调整,从未有过如此解释的。难道从一开始的政策制定者都不如现在21号文件的拟制者更清楚文件应该如何落实吗?这是有意忽视3号文件第38、39、40条的整体性关系。其中,第38条是退役金标准“静态”依据现役而定,第39条是增发部分,第40条是退役金“动态”调整时依据军休调整而相应调整,“相应”意指跟随着、追随着、随之后的意思,指按现役—军休—自主这一顺序进行调整,从19年经验来看也确实遵循了这一原则。
# r& ~( |' g2 D1 I- Q" V9 [4 ?5.“经深入研究论证,于今年4月作出了此次调整。”“深入研究“我们确确实实体会到了,“问题解答”中也说了“2018年底,军队现役干部工资津补贴作出了调整,2019年8月,军休干部退休费作出了调整。”历时一年半,历史上的18次定期增资、9次大的调整,哪一次恐怕都没有这次研究“深入”吧。至于“论证”,究竟是怎么论证的?作为当事人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怎么没有一个人知道呢?调整前进行调研、听证和合法性审查了吗?“并形成惯例”,既然是“惯例”,为什么不能按惯例执行,偏偏要剑走偏锋,难道是要显示退役部与以往主管部门的不一样吗?" U2 j6 J4 n8 d
二、关于“这次退役金调整与军休干部退休费调整的项目、标准和执行时间是一样的”! l2 p+ S% G! `2 y2 S% ~* N6 _8 W& s
〔2020〕23号文解答:
3 E& o! D$ a& ], y! ?5 Y3 d“这次退役金调整严格贯彻了3号文件关于随退休费调整相应调整的精神,调整的项目、标准、执行时间和军休干部退休费的调整情况是一样的,同样提高了基本退役金和年定期增资2项标准,同样新增了住房物业服务补贴项目,同样把军人职业津贴和自主择业生活补贴归并为新的自主择业生活补贴,同样执行相应职级军休干部生活补贴基数标准,调整补发执行时间也是一样的。”* T2 r$ @6 b" ?$ J$ w& A
我们的质疑:/ E9 G+ O1 B+ S% M
1.“这次退役金调整严格贯彻了3号文件关于随退休费调整相应调整的精神,调整的项目、标准、执行时间和军休干部退休费的调整情况是一样的。”前面已经说过了,这是选择性执行,是有意用“军休调整”做挡箭牌,不再多说。
( g' p7 ]7 k6 Y2 r2 S7 Y2. 21号文件下发后,面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各种质疑、面对汹汹舆情,为什么职能部门一直三缄其口、唯恐避之不及?偏偏在“两会”召开之际,在广大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本着讲政治、顾大局,不在党和国家重大政治生活事件中给党和国家添乱的原则,而选择理性发声,适度合法表达诉求之际,此时**这样的一份无法令人信服的解释?是为了应付上级,还是为了对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这个群体?
8 T" _$ K4 c9 n: g% I8 E) T3.针对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职能部门为什么不及时进行宣传和政策讲解?调整通知中为什么会出现“解释口径”“风险研判”“维稳”等字样?通知文件为什么不能公开让大家学习?为什么没有通知原件?为什么对调整对象要严格保密?如此解释,怎能让人信服?怎能让人心服?背后的真实目的到底是什么?5 X4 n U& S% }$ Y, e; n3 U
4.连续4个“同样”、2个“一样”,朗朗上口,气势恢宏,大有气势汹汹、兴师问罪之意。难道“同样”就是正确的?“同样”就不违背上级文件精神?有理可不在声高啊!
8 i- ^: C* p( a三、关于“这次退役金调整有哪些变化”# y: w+ u5 H3 }% M( D( N
〔2020〕23号文解答:
, G0 i' {) N" S. \' Y" G9 w“这次退役金调整后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新增了住房物业服务补贴。二是将军人职业津贴和自主择业生活补贴归并为新的自主择业生活补贴并提高了标准。三是提高了基本退役金和年定期增资2项标准。”- |2 Y5 t" b; @ V1 [" r0 R" ^
我们的质疑:
$ F4 t- C5 G9 J! T3 ~! x; |( \* l1.我们问过这个问题吗?30万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都年轻力壮,学历层次都很高,既认得字,也完全能看到哪儿调整了,不仅如此,大家也看到了调整的不合理、不合法。能看的我们都看了,但该看的我们却看不到,通知原文和调整明细在哪里?如果作为解释,那就是答非所问,顾左右而言他!5 l2 ]1 y) g0 I. ?; V
2.“新增了住房物业服务补贴”“提高了基本退役金和年定期增资2项标准”,这本来就是应该的,无论是按照“中发”的哪一个文件,这都是题中应有之意,不需要解释,广大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是知道感恩的,是会感激的。
5 I: x6 c" P7 Z5 \3.“将军人职业津贴和自主择业生活补贴归并为新的自主择业生活补贴并提高了标准。”13号文件《关于做好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明确:“军改期间(2016年-2020年),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现行办法计发。”21号文件却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的“军人职业津贴”和“生活补贴”合并并全部系数的做法,与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历次“中发”的文件精神是相违背的,这怎么解释?这种解释是不是在断章取义?明明是取消了军人职业津贴,硬说是合并,即使合并到生活补贴,也应该按生活补贴的计算方法;如果是合并,那说明军人职业津贴还存在,生活补贴里包含了军人职业津贴,那么以后现役涨职业津贴,退役金也跟着涨吗?这种解释完全是顾头不顾尾。
- R* d- L7 t4 x1 x4.职能部门是否知道,2008年7月,退役金结构曾进行调整,将伙食补贴、福利补助、生活补贴、生活性补贴合并成退役金生活补贴并按个人比例计发。调整后,在军休干部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坚持不懈向主管部门反映的情况下,2012年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中央组织部、人社部、总政治部联合颁发国转联〔2012〕2号文件,采取了折中方案,现役“工作性津贴”不列入退役金项目,退役金中的“生活补贴”按照现役“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之和的70%计发,从而纠正了2008年的错误做法,国转联〔2012〕2号文件从2009年7月开始执行至今。俗话说,知错就改善莫大焉。特别是面对曾经为国牺牲奉献了二三十年的军人,低个头认个错不丢人,及时改正了,不仅30万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会发自内心拥护,200万现役军人也会由衷的宽慰放心!# A, P0 ?# B1 Y+ i8 q$ \
四、关于“这次退役金调整涨了多少”
0 r1 o W2 C: w5 k〔2020〕23号文解答:, N7 @0 z6 H, E$ c8 P$ R2 ~
“这次退役金调整平均涨了1900元/月,涨幅20%左右,与之前历次调整相比,增长数额是最大的,这在近年来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财政收支压力较大的形势下,实属不易。以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中人数最多的副团职干部为例,按全国平均计发比例88%计算,调整后每月可领取退役金约10500元/月,相比调整前涨了约1876元。如果服役时间更长,有过立功受奖,在边远艰苦地区和人事飞行舰艇工作的,个人计发比例更高,增长数额更大。今后,对已选择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军地相关部门将继续按照3号文件规定,做好退役金调整工作。”# E( `4 \; {; X8 R1 u3 P3 C4 t: p- e
我们的质疑:
* T/ K z) u6 s v3 `0 I* t1.“这在近年来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财政收支压力较大的形势下,实属不易。”退役金调整和国家经济形势有必然的关系吗?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调整,是党和国家的政策文件所规定的,只与军人员是否还调整退休金有关,又不是给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特殊照顾的,所以说与经济形势没什么必然的关系,也没什么“实属不易”之说,再有这次调整本来就是2019年的任务,不是现在的任务。
t# j; j7 \7 u+ o5 N2.“以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中人数最多的副团职干部为例,按全国平均计发比例88%计算,调整后每月可领取退役金约10500元/月,相比调整前涨了约1876元。”这一点我们尤其怀疑。“解答”中说是按3号文件精神进行本次退役金调整的。前面已经说过,此次调整只符合第40条,而不符合第38条的基本精神,没按统一的津贴补贴为军队工资的80%这一基本比例进行调整(见下表)。从表中得出结论:个人计发比例为80%人员的增加数额,应按3号文件规定的统一性津贴补贴按80%计发的基本原则,增加的基准数值应为最高数额的80%为基准数,但此方案的增加数值远远低于基准数值,仅为基准数值的54%-55%。一位副团转业的干部,89的系数,每月才9780,还没到平均数,哪来的10500?
' |% C9 l$ I j" p% c
" m3 j$ L6 i; |, h' L2 f3.按常理讲,只要退役金有增加不管计发比例是多少,都应该有的增加才对,但按21号文件的计算方法,若自主择业生活补贴增加数额少于1000时(假设),则自主择业生活补贴就为负增涨(见下表)。以正营计发比例80%、生活补贴3400为例,本次军人职业津贴增长幅度为2000,旧算法为2000×80%+3400=5000,增长1600;新算法为(2000+3400)×80%=4320,增长920。但如果本次军人职业津贴增长只有500呢?新算法(3400+500)×80%=3120,增长-280。这样的计算方法合理吗?符合随军休人员退休金增加退役金就增加的原则精神吗?
t9 u$ `7 P% K$ b7 a5 |9 V4.“这次退役金调整平均涨了1900元/月,涨幅20%左右,与之前历次调整相比,增长数额是最大的。”不知道这是怎么算出来的?按3号文件规定的原则,此次退役金调整平均涨2637元(见下表),和“解答”所说的1900相差了近30%,比最低涨幅80%的平均数2344元额还低近20%。难道我们又被“平均”了?如果我们跟马云“平均”下,是不是我们也成了亿万富翁?这如何解释符合中发〔2001〕3号文件的精神?且增涨数额最大更是无稽之谈。
/ g. O0 ^% N: r0 b9 ?7 s五、关于“新的自主择业生活补贴是怎么计算的”
0 `- ^$ P7 m& w$ C〔2020〕23号文解答:; Z; }2 U5 b; [6 f# S/ Z# X
“这次调整,参照军休干部退休费调整情况,将军人职业津贴和自主择业生活补贴归并为新的自主择业生活补贴。调整前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中的军人职业津贴按个人比例计发,本次调整继续体现退役金和退休费适度差别的原则,将新的自主择业生活补贴按个人计发比例计发,尽管这一计发办法与之前生活补贴的计发办法有所调整,但总体来看,此次退役金调整既新增了部分项目,又提高了项目标准,实际增长数额和增幅还是比较大的。”
: Q5 P: V# [" \. R: ?0 A& `! c6 f我们的质疑:
& g+ x# T( z7 Z7 ]& L1 X1.“调整前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中的军人职业津贴按个人比例计发,本次调整继续体现退役金和退休费适度差别的原则,将新的自主择业生活补贴按个人计发比例计发。”2号文、13号文一再明确,生活补贴是全额发放的,故生活补贴不能被系数的,职能部门却视而不见、充耳不闻。而且,21号文件调整的是2019年以后的自主择业生活补贴,而计算方法则将2018年以前的自主择业生活补贴也进行了发放方法的修改,这是严重不符合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如上所述,如果不是这次现役涨幅大,我们就实实在在被负增长了,还“体现退役金和退休金的适度差别的原则”,请问在中央哪份政策文件哪条哪款有这个原则?“适度”吗?差距还不够大吗?军休的一套房子值多少钱?没有房子要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靠退役金得多少年才能买间房子?“继续体现”是不是下一次也要“继续”,如法炮制?我们高度怀疑!) ] x9 V( X* E( @2 I$ o
2.“尽管这一计发办法与之前自主择业生活补贴计发办法有所调整”。这一“尽管”就足以表明,你们心里是有数的,此次计发办法的调整,是篡改了上级文件精神,具体来说就是篡改了中发〔2001〕3号、国转联〔2012〕2号和中发〔2016〕13号文件规定。; ~3 Z6 ]% v+ p& R& ]: A7 o
3.“总体来看,此次退役金调整既新增了部分项目,又提高了项目标准,实际增长数额和增幅还是比较大的。”没错,如果不“新增”、不“提高”,能有这么大幅度吗?“实际增长数额和增幅还是比较大的”,难道因为增加幅度太大,所以就要乘系数?这是什么逻辑?那下次如果军休增加幅度还要大,是不是可以直接打个两三折?中发〔2016〕13号第四条明确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按现行办法计发”。如此明确的规定,却视而不见,把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文件规定说改就改了,谁有这么大的权力?
9 c2 z9 m% w, a' `% M' u) c4 j6 ]6 ?六、关于“将军人职业津贴归并为新的生活补贴并不意味着与‘军’脱钩”
' J/ w' R! t% w) e0 D〔2020〕23号文解答:# R2 k1 N2 O/ Q5 r/ \( Z+ N P
“这次退役金调整,将军人职业津贴归并为新的生活补贴,是按照3号文件规定精神,随退休费项目调整作出的相应调整,压根不涉及所谓的与‘军’脱钩的问题。退役金本身就是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军’字属性的体现,有没有‘军人职业津贴’这个名称都抹不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曾经的从军经历与国防贡献,没有改变也永远不会改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身份、地位。”
1 o# A4 T0 K& J我们的质疑:& h' ], B" X) k( n" U
1.“将军人职业津贴归并为新的生活补贴,是按照3号文件规定精神,随退休费项目调整作出的相应调整,压根不涉及所谓的与‘军’脱钩的问题。”这个“压根”在**中还真是第一次见到,透过屏幕就能感受到起草这份文件的同志是多么的咬牙切齿,估计当时还发了毒咒,以示今后这种状况绝不会出现,可我们不信!职业津贴与生活补贴两项合并后归为新生活补贴,不会与“军”脱钩?说这句话你自己信吗?这不是为下步脱钩做准备是什么?既然不与“军”脱钩,干嘛要取消?为什么不把“生活补贴”归并于新“军人职业津贴”呢?) u; f7 |- W4 b) y
2.“退役金本身就是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军’字属性的体现,有没有‘军人职业津贴’这个名称都抹不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曾经的从军经历与国防贡献,没有改变也永远不会改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身份、地位。”看来你们也知道,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曾经姓“军”,这是他们为之一生的骄傲和自豪,他们“曾经的从军经历与国防贡献”,也不是谁想抹就能抹掉的!如果有,那他就是千古罪人!
$ T3 h, m& s# U( x6 F9 o3 r, u' M9 b# r总之,这个“解答”完全是自说自话,是不能自圆其说的,是苍白无力的,是难以令人信服的。说实话,我连一个标点符号都不相信!
5 C/ a) d; W, N Z6 _/ ~% [) @, f) J0 o) y* H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