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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生活] 转:对《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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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2 18:04: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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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对《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的疑问[color=var(--weui-LINK)][url=]正解厅[/url] [color=rgba(0, 0, 0, 0.298)]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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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退部的时候,大家希望成立;没有《保障法》的时候,大家希望立法。可是,就像退部成立了,我们的失望远远大于希望一样,《保障法(草案)》的**,更是绝望远远大于失望。一、《保障法》究竟是“保障”还是“管理”?百度词条的“保障”是这么解释的:“保障是指用保护、保证等手段与起保护作用的事物构成的可持续发展支撑体系。”而“管理”是这么解释的:“管理是指一定组织中的管理者,通过实施计划、组织、领导、协调、控制等职能来协调他人的活动,使别人同自己一起实现既定目标的活动过程。”通览《保障法(草案)》,无论是“移交接收”还是“退役安置”,无论是“教育培训”还是“就业创业”,无论是“优待和抚恤”还是“褒扬”,无论是“管理和监督”还是“法律责任”,难道不更像《管理法》?《草案》第一条开篇第一句话“为了加强退役军人工作”,后面才是“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究竟是以“保障”为主,还是以“管理”为主?二、“法律责任”的责任主体究竟是谁?《草案》关于“法律责任”共6条,其中3条是主管部门的责任,3条是被保障对象的责任。既然是退役军人的“保障法”,责任主体就应该是退役军人的主管部门和其它社会组织,怎么能是被保障对象的退役军人呢?我们看看历史上有关群体的《保障法》中的“法律责任”(内容比较多,附后供相关部门和大家参考),其责任主体全部是相关部门,没有一条是被保障人的责任的,因为这是对被保障对象的“保障”,不是对被保障对象的“约束”!为什么退役军人的《保障法》就要规定被保障人的责任?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如果违纪违法,是一定要受到相关纪律处分甚至法律制裁的,如果退役后再中止、降低甚至取消退役金,难道不是典型的双重处罚?如果退役军人在社会上违规违法,还有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处罚制裁,但只要没有达到“触犯刑法而且判5年以上”,任何部门都无权中止、降低甚至取消退役金的!% s; W8 N. E3 m. Q# j1 o
三、增加“治安处罚标准”究竟意欲何为?首先,要明确这是对退役军人的“保障”法,不是“管理”法,更不是“处罚”法,《草案》增加“治安处罚标准”是严重不适合的!其次,要明确“保障法”是对被保障对象的“保护”“保证”,而不是“处罚”“处理”!再次,《草案》将退役军人退役金与所谓的现实表现挂钩,是否存在有关部门将来自由量裁的极大弹性?有没有将来可能成为个别部门甚至个别人员随意**、打击报复退役军人的随意手段?这是否存在严重的法律隐患和社会隐患?是否将来会严重威胁退役军人的根本利益和合法权益?如果将来出现这些问题,此次立法究竟是在“保护”“保证”谁?再再次,“治安处罚标准”起点如此之低,但因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就中止、降低甚至取消退役金,处罚难道不重吗?比如开车违章,按照国家法律,这属于违法,性质远高于治安案件,难道因为一次违章就可以取消其退役金?退役金是国家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役几十年的“补偿”和“奖励”,不是退役后对他们现实表现发的“工资”,谁有权对他们已经过去的服役经历不断“翻烧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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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退部究竟是怎么定位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身份的?个人认罚,这个问题退部始终没有搞清楚,因此才会出现这些千奇百怪的问题来。只有搞清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身份才能明确适用什么规定!军休的定位仍然是军队人员,相关待遇按军队规定执行,如何处分应该按照部队对同职级人员处分办法执行;自主择业干部是选择了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的转业干部,待遇是参照公务员执行的,他们是“不在岗的公务员”,是“干部”!他们不是普通群众!因此,对其处分就应该参照公务员有关规定来执行,公务员处分又有刚刚颁布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还需要另立门户重新规定吗?国转办之前的系列文件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处分规定,就全部是参照公务员有关规定执行的,如果有部门乱作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是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权益的!五、退部的职责究竟是管理还是服务保障?全国人大赋予退役部门的职责,就是做好退役军人的服务保障工作,使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现实中,退役军人落户在社区,党组织关系在社区,日常管理在社区,除了刚刚退役时退役部门组织的培训、交接、发放退役金之外,退役部门对退役军人日常管理了什么?至少本人觉得该管理的没有管理,该服务保障的却没有服务保障到位!相反,作为退役军人的主管部门,有的地方却存在着严重的官僚主义和衙门作风,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还有的态度蛮横、简单粗暴,对退役军人的正当诉求视若无睹,把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当作沉重负担,甚至把退役军人当作维稳对象,把他们的合法行为当作违法行为!如此这般的退役部门,究竟屁股坐在了哪里?总之,《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应充分考虑、全面保障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将他们视作对立面来惩罚和制约,这不符合一个《保障法》应有的精神的! 附:《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关于“法律责任”的条款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第七十四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第七十六条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 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八条 侮辱、诽谤老年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九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条 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一条 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第八十二条 涉及老年人的工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无障碍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未尽到维护和管理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有关单位、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u  y5 S2 g. p《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r" B1 l0 Z. q4 x/ g* V
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损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一条 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 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残疾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虐待残疾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或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的,以强奸论,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履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侵占、挪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二)擅自拆除、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的;(三)未依照本法规定重建公共文化设施的;(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占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规定对公众开放的;(二)未公示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三)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四)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符的服务活动的;(二)对应当免费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三)收取费用未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挪作他用的。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损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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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然南山YY + 1 赞一个!
miaoshao1975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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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2 19: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1、《草案》第一条“为了加强退役军人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就存在严重错误,对制定保障法的目的定义不准。
/ w( I; @; v- {0 }0 K/ e     下面看不下去了,水平不是一般的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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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2 20:50:20 | 显示全部楼层
退役军人触犯治安管理条例将面临减或者撤销退役金待遇;退役事务部门徇私舞弊,胡作非为,挪用,截留,私分退役管理经费的只是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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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11 02: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猪心理变态或严重扭曲。
. j9 X. [; B7 _"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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