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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3 07: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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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未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归类,如何考虑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身份如何认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明确“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做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身份认定,是这个群体今后的相关待遇、退役金发放等相关政策的延续性、合法性以及操作性的重要依据。4 }5 M5 k- ]: i2 r, z+ m6 U
; Z' Q# a. I/ D; U5 l" c第七十一条 本条违背国转联【2014】8号文件的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或者被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除此情形以外,其他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刑满释放后,可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但根据罪行的轻重和服刑期间的表现,按照降低一至两职重新核定退役金和各项生活待遇标准。职级待遇的重新确定,由省级军转部门**,并报国务院军队转业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W4 k. R% \" D
但《草案》中依据治安处罚决定退役金的做法,明显降低了执行处罚的部门级别,扩大了处罚标准的范围,操作起来随意性过大,容易引发争议。
; ?1 w2 D% [& s1 i' C, v& `3 c从法理上讲,刑事处罚与治安管理处罚严重程度是不平等的,用“或者”二字来连接,这样的表达错误不应该出现在这样一部法律中;从实际操作中讲,“治安管理处罚且影响特别恶劣的”无明显界定,人为操作空间巨大;从历来法规延续来讲,从原来的刑事判罚到现在的治安处罚,跨度太大、情理不合。
% e3 }; i, Q$ Z9 ^& C6 Q举例说明:如果按此条办法处理,会造成同在一个机关单位的军转干部和公务员,公务员可能只给与行政警告处分,而军转干部则会被处以警告加额外的惩罚,与本法提倡的尊重、优待军人的做法不符,反而体现的对退役军人的不尊重,容易激发矛盾。" g, j# y# D: ? c* `6 ]. r
同时本法还有一个明显漏洞,那就是现在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大部分并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原来国家政策也明确这部分人员的退役金发放到终生,如果按本条规定停止发放退役金后,他们以后的生活如何保障?何况按现有政策,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期满后可以按服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在这里对比退休人员保障来说,一点也看不到对退役军人的尊崇与优待,而是相反。/ ^6 T# o7 w4 n$ U* G7 ]% i
在涉及到切实的生活保障上,不能简单的一停了之,这样只能制造矛盾,不利于国家的安全稳定,也与本法的精神有悖。
# i* O! R: [5 _0 [& p与此相应,第七十二条应该去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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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中模糊的地方太多,执行起来容易引起歧义和有关部门的争议。应该能明确的尽量明确、具体,一时不能确定怎样执行的应该采取授权等方法加以明确,方便以后执行。
* y: _' |2 v5 X1 z; C* X) V一、“有关规定”的问题。
/ `9 H3 `' \# @' c# n* M例如本法中第十一条的“退役军人的安置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法中此类问题很多,在此不一一列举。7 j; P( A# S- X- `' u
按照法律规则的制定原则,如果有具体文件规定的应指明具体的文件。内容尚未确定,暂时不能明确的,应按照委任性规则的要求,授权由具体的机关进行制定。/ }, L/ j! ^" s1 A+ i
二、“有关部门”的问题+ b# `2 J3 `) d/ s, t% Q8 s* S- C
第十三条“退役军人优待证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发,其统一样式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于本法“有关部门”出现的地方不一一列举。
' L3 h! F! B$ }3 p2 [有关部门应该明确具体,防止以后“有关部门”推诿扯皮。在执行中,对本部门有利的事、好处理的事都争着管,对本部门不利的事、争议大的事都不敢管、不愿管。
$ J5 i# n: z& a通观本法,“有关部门”“有关规定”太多,会造成在以后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以“有关规定”为由专法擅断,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引发矛盾和纠纷。3 ~/ K7 f# g s0 _8 r
$ v5 G4 j' \: C l) u& S# G“法不溯及既往”,作为古老的社会契约和现代立法精神,应该体现在退役军人保障法中。但在国家大力加强依法治国的背景下,退役军人事务部21号文件规定,明显违反党中央和国务院以前的有关政策规定,既违反了“**法优先于下位法”的规定,也违背了“法不溯及既往”的立法原则,严重侵害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切身利益,于法于理不通,给广大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现役军队干部带来了困惑,给党的光辉形象抹黑,与依法治国精神相悖。- {. ]; [( B; j6 f
本法应该及时纠正这种错误做法,明确自主择业政策的问题。即便是今后废除自主择业政策,也应该针对是本法施行以后的人员,本法实施之前的人员应该按原来政策执行。9 t% T9 P" K8 _! M%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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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纪律处分”、“影响恶劣”、“情节轻重”、“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后相关抚恤优待和荣誉待遇”,都容易引起争议,执行起来自由裁量权过大,应该进一步明确处分的标准、条件和种类等。- p& G* P; h9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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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关于退役军人社会保险问题0 r5 b0 d! w, R1 R! P
因为缴纳和领取社会保险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对于那些已经达到退休年龄、未达退休年龄但剩余缴费年限不符合领取社会保险条件的,退役军人应该**,国家应该提供什么样的政策优待,本法并未考虑,未指明由谁处理、如何处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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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9 O7 v0 U4 {第五十九条 关于退役军人公墓问题, J. J+ K; F! V7 O9 f
本条只指明了“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死亡的,可以安葬在国家建立的“军人公墓”。
- z& j8 j+ K1 K9 Q8 o0 v但是对于符合何种条件并未说明,对“退役军人配偶或遗孀”是否能一同安葬,有谁来管理,如何管理并未说明,应该进一步明确。 Q$ j6 W' A: X4 A6 g4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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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役军人工作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x4 R- |( Y8 h# J* Z, m
退役军人作为退役军人工作的对象,对退役军人工作的好坏有着切身感受,应当把退役军人纳入对退役军人工作责任制和考核评价机制之中。基层部门采取结合退役军人登记制度,每年对退役军人工作部门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网上实名制和实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综合评价,把评价结果作为退役军人工作人员评先争优和精神文明奖励的标准之一,严格执行。市级以上退役军人工作部门采取由退役军人推选代表,由代表投票的方式进行,代表的推选方法和程序应征求退役军人意见。7 ^# P' ?' ?) M* q" l* Q
同时作为一部正规的国家法律,在第六十五条中不应该出现“约谈”这种用语,应该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执行。' T0 Z7 f" }$ ?: T( E5 \9 @
0 V/ U, W; ^" G# j# `# H% n法律规定应明确具体,符合法律原则6 r4 a$ M7 E( |9 W* I
感觉本法就是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挖的一个大坑。根据司法原则,法律规则应符合可预测性和可接受性,但本法中“有关规定”出现22次,“有关部门”出现12次,“相关”出现9次,“有关机关”出现4次,“相应”出现3次,创造了人类有史以来“相关”在一部法律中出现频次和比重的记录。“有关规定”具体是哪些规定,是以前的规定还是以后新制定的规定,是哪一级机关制定的规定,在“有关规定”之间有冲突怎么处理。现在就出现了退役军人事务部的21号文件规定与以前党中央、国务院的规定明显违背的情况,以后这种情况是不是将成为常态,出现以“规定”解释“法律”、以“部门”否定“中央”的情况。
8 d3 F$ f2 {) e* P( L) D# m1 g i本法的“有关规定”、“有关部门”、“相应待遇”、“相应政策”怎么解释,应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立法解释或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司法解释,所谓的“相关部门”应该无法律解释的权力。但在实施过程中会不会出现“有关部门”以“有关规定”为由,随意解释本法、恶意执行本法,给党中央和全国人大抹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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