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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生活] 我提交的征求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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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2 22:39: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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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气的中年人 + 30 很给力!
司令员中将 + 30 很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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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3 07:33:3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八条未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归类,如何考虑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身份如何认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明确“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做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身份认定,是这个群体今后的相关待遇、退役金发放等相关政策的延续性、合法性以及操作性的重要依据。4 }5 M5 k- ]: i2 r, z+ m6 U

; Z' Q# a. I/ D; U5 l" c第七十一条 本条违背国转联【2014】8号文件的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或者被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除此情形以外,其他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刑满释放后,可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但根据罪行的轻重和服刑期间的表现,按照降低一至两职重新核定退役金和各项生活待遇标准。职级待遇的重新确定,由省级军转部门**,并报国务院军队转业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W4 k. R% \" D
但《草案》中依据治安处罚决定退役金的做法,明显降低了执行处罚的部门级别,扩大了处罚标准的范围,操作起来随意性过大,容易引发争议。
; ?1 w2 D% [& s1 i' C, v& `3 c从法理上讲,刑事处罚与治安管理处罚严重程度是不平等的,用“或者”二字来连接,这样的表达错误不应该出现在这样一部法律中;从实际操作中讲,“治安管理处罚且影响特别恶劣的”无明显界定,人为操作空间巨大;从历来法规延续来讲,从原来的刑事判罚到现在的治安处罚,跨度太大、情理不合。
% e3 }; i, Q$ Z9 ^& C6 Q举例说明:如果按此条办法处理,会造成同在一个机关单位的军转干部和公务员,公务员可能只给与行政警告处分,而军转干部则会被处以警告加额外的惩罚,与本法提倡的尊重、优待军人的做法不符,反而体现的对退役军人的不尊重,容易激发矛盾。" g, j# y# D: ?  c* `6 ]. r
同时本法还有一个明显漏洞,那就是现在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大部分并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原来国家政策也明确这部分人员的退役金发放到终生,如果按本条规定停止发放退役金后,他们以后的生活如何保障?何况按现有政策,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期满后可以按服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在这里对比退休人员保障来说,一点也看不到对退役军人的尊崇与优待,而是相反。/ ^6 T# o7 w4 n$ U* G7 ]% i
在涉及到切实的生活保障上,不能简单的一停了之,这样只能制造矛盾,不利于国家的安全稳定,也与本法的精神有悖。
# i* O! R: [5 _0 [& p与此相应,第七十二条应该去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字样。
  C2 O1 f$ s, C# J# C3 v; ^) z. A5 Y/ R- p* j
本法中模糊的地方太多,执行起来容易引起歧义和有关部门的争议。应该能明确的尽量明确、具体,一时不能确定怎样执行的应该采取授权等方法加以明确,方便以后执行。
* y: _' |2 v5 X1 z; C* X) V一、“有关规定”的问题。
/ `9 H3 `' \# @' c# n* M例如本法中第十一条的“退役军人的安置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法中此类问题很多,在此不一一列举。7 j; P( A# S- X- `' u
按照法律规则的制定原则,如果有具体文件规定的应指明具体的文件。内容尚未确定,暂时不能明确的,应按照委任性规则的要求,授权由具体的机关进行制定。/ }, L/ j! ^" s1 A+ i
二、“有关部门”的问题+ b# `2 J3 `) d/ s, t% Q8 s* S- C
第十三条“退役军人优待证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发,其统一样式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于本法“有关部门”出现的地方不一一列举。
' L3 h! F! B$ }3 p2 [有关部门应该明确具体,防止以后“有关部门”推诿扯皮。在执行中,对本部门有利的事、好处理的事都争着管,对本部门不利的事、争议大的事都不敢管、不愿管。
$ J5 i# n: z& a通观本法,“有关部门”“有关规定”太多,会造成在以后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以“有关规定”为由专法擅断,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引发矛盾和纠纷。3 ~/ K7 f# g  s0 _8 r

$ v5 G4 j' \: C  l) u& S# G“法不溯及既往”,作为古老的社会契约和现代立法精神,应该体现在退役军人保障法中。但在国家大力加强依法治国的背景下,退役军人事务部21号文件规定,明显违反党中央和国务院以前的有关政策规定,既违反了“**法优先于下位法”的规定,也违背了“法不溯及既往”的立法原则,严重侵害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切身利益,于法于理不通,给广大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现役军队干部带来了困惑,给党的光辉形象抹黑,与依法治国精神相悖。- {. ]; [( B; j6 f
本法应该及时纠正这种错误做法,明确自主择业政策的问题。即便是今后废除自主择业政策,也应该针对是本法施行以后的人员,本法实施之前的人员应该按原来政策执行。9 t% T9 P" K8 _! M% E
. G7 {" ?9 p! j. h. ]& ~, x: ~
第二十六条 “纪律处分”、“影响恶劣”、“情节轻重”、“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后相关抚恤优待和荣誉待遇”,都容易引起争议,执行起来自由裁量权过大,应该进一步明确处分的标准、条件和种类等。- p& G* P; h9 i
1 t) S% v, F" V. |6 b1 Z
第四十六条 关于退役军人社会保险问题0 r5 b0 d! w, R1 R! P
因为缴纳和领取社会保险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对于那些已经达到退休年龄、未达退休年龄但剩余缴费年限不符合领取社会保险条件的,退役军人应该**,国家应该提供什么样的政策优待,本法并未考虑,未指明由谁处理、如何处理的问题。
7 d; J6 F! N& j4 ?& i; u2 N6 o
& w9 O7 v0 U4 {第五十九条 关于退役军人公墓问题, J. J+ K; F! V7 O9 f
本条只指明了“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死亡的,可以安葬在国家建立的“军人公墓”。
- z& j8 j+ K1 K9 Q8 o0 v但是对于符合何种条件并未说明,对“退役军人配偶或遗孀”是否能一同安葬,有谁来管理,如何管理并未说明,应该进一步明确。  Q$ j6 W' A: X4 A6 g4 S
, i4 H) Y) W! v! ?! ~3 f. T+ s
关于退役军人工作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x4 R- |( Y8 h# J* Z, m
退役军人作为退役军人工作的对象,对退役军人工作的好坏有着切身感受,应当把退役军人纳入对退役军人工作责任制和考核评价机制之中。基层部门采取结合退役军人登记制度,每年对退役军人工作部门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网上实名制和实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综合评价,把评价结果作为退役军人工作人员评先争优和精神文明奖励的标准之一,严格执行。市级以上退役军人工作部门采取由退役军人推选代表,由代表投票的方式进行,代表的推选方法和程序应征求退役军人意见。7 ^# P' ?' ?) M* q" l* Q
同时作为一部正规的国家法律,在第六十五条中不应该出现“约谈”这种用语,应该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执行。' T0 Z7 f" }$ ?: T( E5 \9 @

0 V/ U, W; ^" G# j# `# H% n法律规定应明确具体,符合法律原则6 r4 a$ M7 E( |9 W* I
感觉本法就是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挖的一个大坑。根据司法原则,法律规则应符合可预测性和可接受性,但本法中“有关规定”出现22次,“有关部门”出现12次,“相关”出现9次,“有关机关”出现4次,“相应”出现3次,创造了人类有史以来“相关”在一部法律中出现频次和比重的记录。“有关规定”具体是哪些规定,是以前的规定还是以后新制定的规定,是哪一级机关制定的规定,在“有关规定”之间有冲突怎么处理。现在就出现了退役军人事务部的21号文件规定与以前党中央、国务院的规定明显违背的情况,以后这种情况是不是将成为常态,出现以“规定”解释“法律”、以“部门”否定“中央”的情况。
8 d3 F$ f2 {) e* P( L) D# m1 g  i本法的“有关规定”、“有关部门”、“相应待遇”、“相应政策”怎么解释,应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立法解释或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司法解释,所谓的“相关部门”应该无法律解释的权力。但在实施过程中会不会出现“有关部门”以“有关规定”为由,随意解释本法、恶意执行本法,给党中央和全国人大抹黑。
5 U. D; p; U& ?# \% B

点评

好文!思路清晰、点中要害。我等立即:拿来主义,反映意见,提交建议。  发表于 2020-6-23 11:33
写的很好,有理有据  发表于 2020-6-23 10:09
好,写得好  发表于 2020-6-23 09:53
如果精简一下字数好了。我觉得写得好,复制了一下,超字数了。  发表于 2020-6-23 09:29
好,写得好.  发表于 2020-6-23 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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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3 11:47:1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不是保障法!是退步对退役军人惩治法!!退步用心险恶!!!合法权益内容空洞,退步权力至高无尚,惩治广大退役军人严格重典!可见退步用心良苦,挖的坑有多深!大家千万别只是发牢骚,一定要去人大网上提修改我们的意见,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u8 H- W3 `* m, v# R! w7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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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6-23 06:53:11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另外我认为,大家不要建议公务员法。我们的退役金是国家的补偿,除此之外就是平头百姓一个,跟公务员八竿子打不到边。老百姓被什么法规约束,我们也一样就够了,别傻傻地莫名其妙地再弄个什么公务员法约束自己!

点评

不跟退部说别的,就要求他们依法落实3号文件!趁有渠道,赶紧行动,尽快反映诉求!!!  发表于 2020-6-23 21:47
保障法立法过程存在问题,是休克性疗法,不具备条件强行推倒现有法规全部重来,遗患无穷。应该像3号文件,对改革中新的叫法和内容先制订办法试行,试行有效,再统筹现行法规上升到保障法。当前做法隔锅台上炕了  发表于 2020-6-23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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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3 10:14:44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法要能通过也是中国法律的一大进步!!!孙部的法博不是白拿的确实是真材实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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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3 10:38:57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我不懂法律,但是这部法律的草案,给我的感觉就是一群不懂军队军人、不懂法学、不懂立法的人搞的个某某条例相似,粗糙不堪。这样的水平让无数退役和现役军人深感遗憾和担忧。

点评

就个还搞了两年之久,一群心胸狭隘的人,就想整人而非保障的心态,不着眼国家国防长治久安而是高压压治。  发表于 2020-6-24 10:19
所言极是,让人不禁思考:都是一群什么人在管理这个国家呢?  发表于 2020-6-23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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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5 20:43:33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发:《一名退休军事法规工作者的十一条意见建议》
' S5 H& N! ~$ Z4 [; [" L; y9 U$ z5 j; y
退役军人保障法起草小组:      
/ ]0 J) F+ y( }% q* y8 n        一,《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立意是好的,初衷也是好的,但草案目前很不成熟,尤其是缺乏操作性。通篇讲的是管理,没讲服务保障,偏离主题,这是硬伤。  e& `5 i- ]8 J$ r
        二,应组织专班修改。至少各战区、各军种、各省军区,分别由退役軍人组成三五人小组,逐条推敲,进行修改,上报退役部。, a/ e4 a$ n* e% ~( E$ j8 ?& D
        三,应分类作出规定。现在将各类人员混为一谈,无法执行,应分章阐述。①退休,明确包括团以上各级军官,包括上将。②转业,强调退役厅局综合部门职能,年度下达指令性计划;安置上强调平级对待,不能从理论上规定军人职务可比地方低二至三级。③自主择业,满60岁退休时应纳入军休所管理,这30万人不能边缘化。④军士,对转业安置作出硬性规定。⑤义务兵,制订切实可行复员政策。
2 v, V6 B) i6 q- o        四,参战补助应包括全部人员。如退休军官、转业干部、城镇士兵、自主择业干部,不能只是农村兵有参战补助,这样显失公平。
  U0 o5 l3 b  l        五,教育培训、学历教育、就业创业等,合为一条即可。本法应重点讲清在这些方面,退役后的政策倾斜,要实打实,摸得着,要干货。
5 ^' P- u: \$ ?6 w' F' O        六,退役军人事务部(厅局)内设编制机关改革。一开始沒有经验,现经几年实践,显见有些部门人浮于事,故应重新编制。可设:①办公厅②政策法规司③离休退休保障司④军官转业保障司⑤军士转业保障司⑥义务兵复员保障司⑦政治工作局⑧财务司⑨机关事务管理局⑩军人公墓管理司。直属单位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中心(国省市县四级)。教育培训、学历教育、就业创业等等,纳入政策法规司即可。
! D$ z0 m' S2 B* p- o) u- N7 i) }        七,成立国省市县四级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委员会,主任由省长、市长、县长兼任,统一领导退役軍人事务,办公室设在退役军人部(厅局)。4 D0 @! f4 O& y; t
        八,载入地方志地方史。凡立三等功以上,或参战人员,或团以上干部,载入地方志地方史地方名录。亦可在地方志地方史中,单独设立军事人物卷(章、节)。
1 K9 {$ U7 U1 _, n9 i        九,凡军队涨工资时,退役军人(离休、退休、自主)应同时调整,再不能再像过去拖后半年、一年、两年了。同时调也是调,拖后调也是调,为啥非得拖后调?现在都是计算机管理,同时调工资已没有任何障碍。% }( q8 P$ E' T3 |: F8 s
        十,只要是退役军人,百年之后均可免费葬于军人公墓。7 k) l& s$ _' W0 Z% i' I
        十一,退役军人犯法,作为公民有国家刑诉法管着,在保障法中不应另作规定,以免产生岐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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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3 09:51:03 | 显示全部楼层
制定本法的意义、目的是什么8 c* M" @+ ?$ u( X
看了几遍法条,实在是想不到这就是一级国家机关起草的法律,这就是广大退役军人急切盼望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只看到了假、大、空,高、大、上,比宪法还“宪法”,比理论法还“理论”。
6 e  _5 }1 ^- r, U一是没提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是什么,只是按“有关规定”**。违反工作规定给予什么处分也没有明确,特别是还出现了“约谈”这种翻遍各种法律也找不到的处分规定,难道这就是创新“处分”。法律规则就要用法律规范用语来表达,不应该把行政机关的作风带到立法工作中来。
5 f5 C0 z4 O& s+ Z二是退役军人相关待遇标准没有有效明确,比如退役金调整标准原则,医疗,养老,援助,保障,包括学习培训都是一笔带过,没有创新性,全是引用“有关”规定、政策,那还要制定这部法律做什么。唯一的创新性就是增加对退役军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取消退役金的规定,体现的不是尊崇和优待,而是满满的鄙视和恶意的打压。难道制定这部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了明确今后“有关”问题,由“有关部门”制定“有关”规定和政策来落实,是给“有关部门”下发的“尚方宝剑”吗?2 X( e- t! [6 q2 j3 `5 Y  u
三是不要说普通退役军人,就是资深法律人士,看完本法也不知道所谓的保障体现在哪里,有哪些“相应待遇”。有问题我应该找谁处理、办事的时限怎么规定的,整篇也只能看到一个待确定的本法施行时间,再无其它具体数字和时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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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5 20:29:27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是格局跟他们不在一个层面上。
# e5 [1 K1 m: T, t/ k0 W7 a殊不知,有人愿意参加座谈、愿意**沟通、吵吵架也是好的。) H0 t; W2 x: c  Y& F  F9 @
就怕那一天,全体自主懒得说话,那于国于民才是真正的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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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4 00:26:49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lp88514 发表于 2020-6-23 12:022 ?: ?- H2 h1 X( D+ y
搞明白保障法这表词再发表意见吧。如果直接制定的就是管理法,无话可说。

! A( w, @6 C7 {) R# a自主人平民百姓一个,还有什么权利?
) E; e9 o' o" v9 U' \+ _- Q.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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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4 00: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lp88514 发表于 2020-6-23 12:023 A" q7 G- D' }: X1 T4 i
搞明白保障法这表词再发表意见吧。如果直接制定的就是管理法,无话可说。
5 O' j3 Q. C% Q7 G
自主人平民百姓一个,有什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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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3 09:49:49 | 显示全部楼层
绿萝63272 发表于 2020-6-23 07:33% n: {/ j$ P/ j6 u( T; X% @
第十八条未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归类,如何考虑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身份如何认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

- `, z: H; g2 {  o6 f我是分段提交的,不是一次全部提交* K7 O6 ?& ]) w2 y; E' {. H% z6 m# m

点评

对,一次建议其中一、二条(太多、太长,统计人员不一定认真看),多次建议,便于人大统计人员统计。  发表于 2020-6-23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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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20-6-23 10:18:52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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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3 10:27:33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写的很好,大家一起行动起来别错过纠正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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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3 10:29:08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保障法必须取消管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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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3 11:0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队退役军人有点恐吓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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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3 11:02:52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广大战友多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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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3 12:02:56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这么刚 发表于 2020-6-23 10:18
. A: x$ E) D* u3 Y0 R! U. K9 E闯红灯是违反治安管理法?基本智商呢,当兵这么多年一点法律不懂吗?
5 S0 Q7 q  o+ N8 s  g
搞明白保障法这表词再发表意见吧。如果直接制定的就是管理法,无话可说。0 U- x( ~+ r$ C0 i0 L5 U3 i

点评

自主人平民百姓一个,还有什么权利?  发表于 2020-6-24 00:28
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国家给你优待,必须要履行一定的义务!  发表于 2020-6-23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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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3 22:18:05 | 显示全部楼层
昨天提交15条,今天目前提交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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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长值: 14955

发表于 2020-6-23 23:05:4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退部什么时间征求过退役军人的意见,哪个省市举行过征求意见的会议,哪些人参加的座谈会——就出文件——据说桂林举行过所谓自主军官的会议……弄虚作假的事太多……" D- R. F& G( Y0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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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4 06:33:33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司令员中将 发表于 2020-6-23 22:18
) L0 j# b, [% d: a( D昨天提交15条,今天目前提交19条。
' `7 `1 v8 b9 V' P1 O# j  k6 ~
厉害了我的兄弟向你学习和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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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津贴 +30 收起 理由
司令员中将 + 30 可多用他人名字手机号,今日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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