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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动向] 退役军人保障法的法律位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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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3 07:30:07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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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保障法的法律位阶仅次于宪法,高于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3号文是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自主择业进入历史了,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的,不再是转业军官、也不属国家干部队伍了,我们按3号文享受的待遇不知能否继续享受,这样理解对吗?
发表于 2020-9-12 08:17:50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dddjkk 于 2020-9-13 07:55 编辑 5 u: C3 X% X, H2 z2 Y& I$ D8 j7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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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人谈起法律位阶,不外乎就是想说新法地位高,可以否定旧规。这是不懂法理,不懂事理,不懂道理。法律是什么?法律用来规范行为的!任何位阶的法律只能规范当下,都不能超越时空而逆行规范人们过去的行为,过去的法律才是过去当时的最高法。依据原法跟已服役者订立的终生契约必须尊重。任何新版本的规定都不应该撕毁已经服役完毕人员的长期保障合同契约,新规应该只用于指导签新人的服役保障合同。“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有法律依据。任何位阶的新法,都不得违背此法理宗旨。8 f5 J  q, ]% r& h& U  Q1 @;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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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民法和房地产法、婚姻法、刑法等为例,历史上它们都有暂行的条例版本,且都是一实行就很多年,后来改了版本,新版本的民法,刑法,婚姻法,房地产法等等也都比既往的暂行版本的法律位阶高得多,但是它们也都严格恪守了“尊重旧例维持原判”的原则。即使旧版本作废,仅仅是对于新案例采用新规,原有旧约和旧判都得到了尊重,旧约都不折不扣的继续长期执行,那些新法规立得不少,都没有推 翻既往已经结成的契约和判决,没有把旧案拿出来全部解约重新判,都继续尊重维持了原来成约的效力,因为那是法的信用,不可不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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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X1 K- j0 X/ q& w& s一事一判,新法不溯既往,新规只应该管即将新缔结的契约或即将新签的服役合同,既往的已履行终结的服役合同和正在履行的终生保障契约继续有效,这是法的基本原则。新法不应该随意撕毁既往已经订立终生保障契约,否则新法也不能保证自己的公信力,若新法随意撕毁已经做出的长期契约承诺,对老法的不尊重,新法也就自己毁掉了自己的法律地位,无法让人相信自己的效力会不会得到自己的维护尊重。随意改史,毁约,那是自毁公信力,根本不是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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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11 18:26:56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设计与构想,人民军队正在进行着一场史上最宏伟的改革计划,这一改革可能将影响和决定中国军队未来30年的建设,而最受社会各界特别是现役和退役军人群体关注的莫过于政策制度改革,其中《兵役法》《现役军官法》等人力资源制度的基础性、纲要性的法规修订无疑是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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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h) l2 A4 t9 h) K- T2 y- r9 l不久前,我国首部《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备受舆论关注,其立法定位、立法技术、条款设计槽点多多已是人人尽知,对涉及军人权益落实的监督和相应惩治却是避重就轻、蜻蜓点水,无不让人遐想连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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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C& E/ Y; G( t从改革开放以来,关系军人群体的法规制定和利益保障现实来看,有着深刻而鲜明的历史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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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h$ y% [& N" R. \上世纪80年**始的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工作待遇,在实际落实中出现了大量的虚假安置、冒名安置问题。5 t; c/ A% k0 T7 u# q5 Q+ W

$ X$ E9 ?* |  }1984年《兵役法》颁布规定国家为城镇义务兵安置工作,到90年代末演变为花钱买安置卡方可入伍,退役后本应有的安置工作待遇又须金钱开道、各显神通,大量退役义务兵在各种忽悠和无奈下最终选持了自谋职业、货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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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M8 q  f! _5 u5 p$ ?) b1 S" C0 N9 R1999年军队士官制度改革后,志愿兵退出历史舞台,士官安置工作门槛提高为服役10年,但安置工作形势并未随着改革而提升,一拖三五年接不到安置通知的转业士官比比皆是。. P# U. C; b9 M! l

" i4 Z9 @# W+ o1 Q' m2011年《兵役法》再迎修改,《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士官安置工作门槛再提为12年,但安置难的困局和广泛存在的安置领域腐败、假安置等问题依然没有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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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军队干部转业安置领域,同样的问题也大量存在,以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补贴待遇为例。0 o  L* J; e% @' V: k6 G

9 Q- r# G4 |. y' T; @中发【2001】3号《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明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住房补贴的规定执行”。" a2 s5 m  q. @1 j7 |7 O* N: C0 o

' y; ?: g7 Q+ N: L, v* D【2001】国转联8号《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问题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或者未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或者虽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了军产住房,但拟退出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现住房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购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根据安置地政府的规定,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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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I6 p/ `- C/ q( W: e0 A政策很明确,规定很清楚,可谓是有法可依,但事实上,大部分省市并没有按照规定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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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网友统计,截止目前,仅有北京市、重庆市、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山东省、贵州省,以及江苏省南京市、徐州市,河南省郑州市、浙江省杭州市、广东省深圳市、湖北省武汉市、西藏自治区等给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发放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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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n5 }! y  w但愿其它省市不会遥遥无期,永不落实。1 t/ k2 r( Y6 V4 y$ V

9 F' o1 O( S# s6 ~但凡改革必然存在利益的调整,也必然会有人做出牺牲,但无论怎么调整、如何牺牲都不能脱离法律的框架、搞选择性执法,更不能保障群众利益的奶酪能少就少、说丢就丢,这不符合党的初心和执政理念,也会让军人和退役军人这个特殊群众伤心,更会影响改革发展和中华民族复兴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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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11 22:21:31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改名字了  好像是退役军人安置条例了  叫保障法多难听,比如残疾人保障法 ,退役军人的定位要从根本上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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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11 23:07:52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什么位阶,都要按照立法法的规矩来,法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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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12 07:56:11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关人民生计,事关国家信誉,事关政策连续性的改革,不能朝三暮四,不能强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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