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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生活] 《保障法》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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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3 15:50: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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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转业自主择业干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b! G4 A( l2 L& a* u
(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意见: M3 w$ N3 F' S, C

8 Q+ m0 V$ V& F/ I/ j一是《草案》对退役军人的权益和保障缺少硬性规定。这个《草案》好像是对以往文件法规的摘抄拼凑,相当于一个“意见”或“通知”,既没体现退役工作的亟需,也没回应退役军人的期盼,其**的目的和意义不甚明了,让全体退役军人大失所望。名曰“保障法”,但找不出几个“明确的权益”与“有力的保障”。仔细阅读全文,看不出能保障什么内容,如何实施保障,保障到什么程度。《草案》笼统概括的条款,广泛运用“应当”(38处使用)、“可以”(13处使用)、“鼓励”(5处使用)等文字,使本该硬性规定的内容成为一种原则性的规定、一般性的要求或指导性的倡议,这给以后退役工作和退役军人权益保障增加了更多的不确定性。这样的法律,不**,还能保持现有工作和法规的连续性,**了,更容易降低工作标准甚至打折运行。
  R5 r  \4 x0 L2 k+ l; r二是《草案》未见到对军队转业自主择业干部的相关规定。2001年1月,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简称中发〔2001〕3号文件),“军队转业自主择业干部”从此诞生并延续至今。《草案》第十八条规定:“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等方式妥善安置。”其中没有提及“自主择业”,因此大家猜测以后不会再有“自主择业”选项了。自主择业干部属于转业干部,但每月领取退役金,自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成立后,划归退役部门管理。自主择业干部现在非常担心的是:在未来的军地改革中,改变自主择业干部现有的身份定位和既定待遇。自主择业作为军转安置方式的一个重要选项,20年来发挥的巨大效益不容否认,对近30万的自主择业干部群体,于情于理于法都该给予专门对待,直到自然消亡。自主择业干部强烈反对:把“军队转业自主择业”划归到“逐月领取退役金”的行列,因为“军队转业自主择业”和“逐月领取退役金”,完全是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不同法规适用的对象,没有可比性。由于《草案》的言犹未尽,容易引起歧义和误解。为此,特别建议在《草案》中明确以下内容:本法施行前,己经按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仍延用本法施行前的政策规定。( L+ z" I' s$ n/ j: E
三是坚决反对《草案》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草案》,在原犯罪后降低或取消待遇的基础上,增加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即可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待遇的条款,而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这条规定在自主择业干部看来,严重违背(国转联〔2014〕8号)《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受刑事处罚后有关待遇问题》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或者被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除此情形以外,其他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刑满释放后,可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但根据罪行的轻重和服刑期间的表现,按照降低一至两职重新核定退役金和各项生活待遇标准。职级待遇的重新确定,由省级军转部门**,并报国务院军队转业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这个《草案》最突出的亮点是对退役军人的严管和严惩,把处罚门槛降低为“治安管理”,并把权限下放到“县一级”退役部门,可谓心黑手狠。因为治安管理处罚中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草案》的新规定,认真阅读,细思极恐,通俗点儿说,在大街上和人吵个架,都有可能把你戎马半生换来的退役金搞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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