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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交流] 想去给保障法留言,找不到地方,同志们给个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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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3 20:40:16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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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去给保障法留言,找不到地方,同志们给个链接。
发表于 2020-6-24 15:50:38 | 显示全部楼层
九天揽月31905 发表于 2020-6-24 15:44$ I$ j- s! U9 i8 O! T
省份、职业、收入选择不了,也填写不了。

' ^5 x* t$ e. W! |9 Z我怎么填写不了,省份、职业选择项都是空白,无法选择。
* N7 o! u0 R) Y

点评

用电脑,别用手机。  发表于 2020-6-24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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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6-24 16:31:34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大家,已经去留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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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4 16: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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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4 16: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试了一下,中国人大网,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确实是进入不了。可以关注微信公众号,从这个入口进入,最好用电脑方便些,手机显示有限
$ H1 Y2 p8 q$ H6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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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抛锚 成长值: 275

发表于 2020-6-24 15:59:52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npc.gov.cn/flcaw/双击进入-双击退保法草案-双击提交相关个人信息进入-填写修改意见-提交。全国5700万战友中只有0.005%的人提交了修改意见,少的可怜,不及著作权法51165人多,很可怕,绝大部分战友都是在观望呀……。
草案征求意见.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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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4 15:44:27 | 显示全部楼层
远眺3650 发表于 2020-6-24 13:30
* E5 }' m$ A) v; M% r/ E$ M( @http://www.npc.gov.cn/flcaw/

) o# z# A, e8 Z) V& ~, k& o5 r3 g省份、职业、收入选择不了,也填写不了。
. y  y' T1 ]4 ^: V$ o" `3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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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呀  发表于 2020-6-24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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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4 13:30:58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npc.gov.cn/flc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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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4 15:59:15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发:
1 ~! `' b# x  U6 w我对《退役军人保障法》的修改建议与期待(本文不作格外文字宣染)
4 p$ d" F8 e4 M# D4 V5 d3 L一、建议8 N6 x8 V& m, S
《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单从某一条款来修改已无实质性意义,因其定位偏差,站位不高,缺乏远见、胸怀、视野与历史责任,缺乏法律专业引导。故建议应从原则性角度重新起草。
+ h3 }) U5 P& q1 s- w9 g" L& d; d7 b- U(一)从此法草案内容看,定位有严重问题。即这是立足保障,还是立足管理?退役军人群体从在军队的奉献者到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的弱势群体,这一角色的转换,令人十分尴尬。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需要从军人不同历史阶段的角色中体现出来,需要从退役军人的各种权益保障中体现出来。保障法正是因应这一形势才应运而生,但从当前的保障法草案看,未立足保障,实质是以保障为名,强化相关部门手中权利,使保障法变成了管理法。退役军人回归社会成为了普通公民,有民法与刑法等约束,不需要因服役的特殊经历再有额外的法来约束了。所以当前的草案,与立法初衷南辕北辙,需定位准确后,重新起草。
6 J, w3 D! C" n. w& x0 b1 K(二)从此法草案立法依据看。本草案仅以宪法作为唯一依据,显得太宠统,《国防法》、《军官法》、《兵役法》、《军官安置条例》、《优抚条例》、各历史阶段的中发文件和部门文件等都可以成为重要的依据,此中包含大量的权益保障条款。结合此草案内容看,起草人仅以宪法为依据,显然有掩饰历史,放弃历史责任、另起炉灶之嫌,有以最高权力的宪法堵悠悠众口之嫌,并有仓促上阵、应付了事之嫌,缺乏对法律、对历史起码的敬畏精神,所以草案内容才显得如此空洞无物,几无针对性与操作性。) |/ v+ Y, ]4 t
(三)从此法草案条款的针对性看。应回应历史与现实中退役军人的具体关切,如参战参核老兵历史存留问题的解决方案、历史相关政策的连续性、军转安置不降职、自主择业干部各项政策待遇实质性落实、士兵工作被冒名顶替、退役军人在一些景点减免费、创业就业如何保障到位问题等,立足消除现役与退役军人的后顾之忧。再如对社会上辱军、诋毁英雄等恶性事件应作出法律层面的回应,对引发事件主体应作言行限制与严厉惩戒,达到警示社会作用,形成良好的社会导向。正常的权益保障应具体细化,不能大而化之,对社会保障主体更应强化强制口吻。应明确各保障主体的法律职能、责任、义务,明确违法后果,突显保障法的推动与震撼效果。
5 J! L$ I7 y5 g7 E& i* a( N) ]- o8 Y(四)从此法草案的专业性看。行政思维太重,缺乏严谨、专业的法律素养。 1.如草案第71条有关惩戒部分,既不专业,又突显行政思维的暴戾,对保障对象毫无体恤之心和人道关怀。从专业的角度看法律之下的责、权、利明显分割,实施主体的权限明显两不对等(此问题国转联[2014]8号文件等有明文规定),折射出法案起草人的权力扩张欲望和滥用职权的私心。然而对保障主体的惩戒条款则轻描淡写,恰恰这应是法律有效施行的重点因素之一,条款应具体、明确、严厉,尽管如挪用、私吞保障款项之违法行为有刑法制约,在本草案中明文确定,可起到警示、预防的作用,防止保障主体心存侥幸,而本草案却为保障主体的犯错、容错保留了太多空间。 2.诸多条款中,措词含糊,大量“可以”“相应”“适当”等,对保障落实埋下了推责诿过的不利伏笔。  3.对概念的法律界定问题,如“退役军人”此概念宠统而复杂,概念外延太宽,是否应作出详细的区分界定,普通公民对概念理解不了,又如何关注与尊崇?基层保障主体对概念理解不清,又如何清晰地落实保障政策?保障对象对概念模棱两可,又如何理解本法精神?  4.本草案中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刻意回避,有何用意?是为了掩饰四部门[2020]21号文的严重错误事实吗?还是故意边缘化此群体?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作为一个党与政府政策引导下的现实群体,其政治待遇与物质待遇必须在本法中得到明确保障。9 ~( N+ u4 V9 k& j0 M. l9 r
(五)从此法草案的指导原则看。既是退役军人保障法,自然应立足以“重在保障、彰显尊崇”为总原则。诸如“以人为本”类的乏化性原则就不要写入此草案中了。此草案之所以空洞无物,一方面对历史上各种法律、法规、政策缺乏全面系统、深入细致的了解与理解;其次还有重要一方面就是没有带着问题去思考、去调研、去立法、去认证。第三,没有紧贴时代脉博,缺乏创新意识,老观念旧思维,惯性作业;第四,官僚作风仍旧,对保障对象缺乏服务意识,根本态度有问题;第五,主观上法治精神树立得不牢,客观上缺乏法律专业牵引。
3 @1 m/ p2 z3 H6 l(六)从草案起草主体看。退役军人事务局,刚成立不久,工作经验积累不足,对历史法律法规、政策条款以及党对军人的关怀政策缺乏全面、系统性认知,对军人及退役军人这一群体尚缺乏情感共鸣,缺乏体恤之心,其法律涵养和国家情怀尚担当不起起草人这一神圣而重要的角色。由于退役军人这一群体的特殊性,建议应由军内外法律专业人士为主共同参与起草,应严格把握基层与一线调研环节,认真倾听现役官兵的真实想法以及退役军人的真实感受。严格法律条文的认证环节,确保可行性与实效性。: h! u' j$ `( I
二、期待
, s0 q& C% N* D, p《退役军人保障法》不同于普通的业内法,它牵挂着二百多万现役军人的心,关系到近六千万退役军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切身利益与信仰根基,关系到国家政治层面,关系到党的权威与政府公信力,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关怀是否深入人心,关系到国防建设与国家战略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与国家长治久安,影响广而深远!
, y5 B1 _8 w) y5 v' `% l一部新法的诞生,应成为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成为国家与社会法治精神传承与发展的里程碑,成为化解万千社会矛盾的助推剂。万众期待,千呼万唤始出来的《保障法》,愿不要成为历史的笑柄,不要成为历史的负担,不要成为数千万现役和退役军人的失望与悲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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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4 18: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给不清楚的具体内容的人说说,让想关心的人知道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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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4 18:52:57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可能只有自主的最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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