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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的两点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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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o( a! x$ Q/ y" r2 X. q8 `! Y 难道真应了那句话,希望越大,失望越大?昨天,当全国人大网站公布了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征求意见时间区间后,带着激动和期盼,下载了草案全文浏览、阅读,心情不断转换。
2 e [0 S7 A/ P U t( o 看见战友微信群和退役军人公众号文章里铺天盖地的郁闷和近乎愤怒爆发的情绪表达,我一夜无眠。
! Y1 P4 _$ C' h" R' M 为什么?为什么?为什么……, I- C/ u# {- p# j7 k
一、为什么本法律草案名称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法》而是省去了“权益”二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保障退役军人?保障退役军人的方方面面还是……?难道退役军人离开军队后不应该与社会公众一样,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制度约束和保护、保障之内?他们就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了?答案显然是清晰明确的!/ m6 s- D1 h( ^) e
之所以立法,不是因为退役军人可以超然于国家法律法规之外,而是要彰显退役军人曾经的国防服役贡献。这种贡献的价值是非军社会公众的贡献价值无法类比的。如果一个国家和社会对军人国防服役的超然价值视而不见,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按照国家发展建设需要和核心价值趋将国防服役价值转换为一种可比较的权益收益兑付于价值创造者,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进步的真正体现。而要真正、实实在在地完成这样的价值转换的最佳途径就是通过立法来确认和保障。这样既能体现出社会之公平、正义,又能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导引发展趋向。由前述可得结论:本法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法》比《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更为妥当。- [2 \2 \" E9 m7 J0 o, A
以上是本人的第一条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修改意见,即在法律名称中“退役军人”后面加上“权益”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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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P2 W! S! a) O6 ?6 @+ H 二、为什么草案中绝大多数法条规定都体现出对退役军人的管理和行为限制意味,而缺少具体权益列举规定?这究竟是一部对退役军人的行为规范累法律还是保障其权益的法律?如此不伦不类,不仅会让法律界专业人士深感莫名其妙、不知所谓,而且也会让所有退役军人深感立法目的和动机不纯,明为保障,暗为制约、管理,是严重的本末倒置。假如按照公布的草案不加修改通过了审核,那么必将成为中国历史上的一部被全世界耻笑的恶法——不仅会导致退役军人对有关部门代表的国家的难以消退的误会误解、进而渐渐对立,而且会真正形成无人愿意参军服役的最恶劣局面。想想看:我参军服役报国后回归社会,却要因为有了参军的经历而比普通社会公众受到更多的自由和权利限制,甚至必须小心翼翼才能不被打压,这是多么恐惧的未来?只要不是智障,谁(**)会愿意选择去参军服兵役?为什么?为什么?为什么会……会出现如此意味的法律草案之法条?编写草案法条的人得有多么逆天才能敢散发出如此恶意?这样对国家、民恶意漫漫的人竟然能够在我国第一部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法律中执笔立制,我们的体系内人事监管又得有多么大的窟窿急需弥补?为什么会这样?为什么?为什么……
0 Z, j0 R3 p, n( P6 ^ _" z 各位亲爱的战友、各位尊敬的全国人大领导常委会领导及法工委领导,我的第二条草案修改意见就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法条做全面的审查性的修改,以充分体现该部法律确实保障退役军人基于国防服役贡献之特殊价值转换形成的正当、合法权益为基本立法思想和目标,以导引全社会尊崇军人,关爱退役军人。6 j1 p+ Z# h3 P
同时,我建议全国人大及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编写组进行必须的审查,看其中是否藏匿有被敌对势力收买的奸佞恶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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