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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交流] 强烈建议:把“领取退役金”改为“发放退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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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3 22:46: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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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出现8处“逐月领取退役金”,这么表述确实好说不好听。
# G5 i$ W# L" N中发〔2001〕3号文件第三十八条中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
# r3 v, D$ l5 g: ^. B7 ?, D: a由“发给”变“领取”,好像变动不大,但涵义却有了很大不同。“发给”是政府的主动作为,是服务保障到位,责任主体在政府;“领取”可理解为是退役军人的伸手讨要,不去讨要可能得不到,责任主体为退役军人。9 n( m7 A% v; b. g/ i, a9 Q8 ^
从这样的文字表述中,不难看出,有关部门制定退役军人保障法的初心是什么了,也不难想象,以后的退役军人会受到什么样的对待。
/ P2 t) p6 B. P1 J9 C* L" _为此,强烈建议:把“领取退役金”,改为“发放退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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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了吗您 + 2 满满的坏心眼!!
sjslzq111 + 5 赞一个!
yiqiuyan + 1 因为要悄晚啊,不悄晚怎么给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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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抛锚 成长值: 315

发表于 2020-6-24 08: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退部乃至高层都已经变质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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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警惕第五纵队  发表于 2020-6-24 18:35
到人大网站对《保障法》草案发表意见、建议吧  发表于 2020-6-24 14:10
汉奸卖国贼走狗挡道!  发表于 2020-6-24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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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4 08:38:55 | 显示全部楼层
将保障制度变成了救济手段,这个转得很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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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人家说逐月与你自主有什么关系?自主已经没有了,谁给自主定位为逐月了?自主以后是什么都不知道。第二:自主人择业未成,准备干碰瓷这活,专找挂光荣牌的做,要不给我钱,就撒泼报警让你治安处罚取消你待遇  发表于 2020-6-24 15:18
到人大网站对《保障法》草案发表意见、建议吧  发表于 2020-6-24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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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6-24 10: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退休金和养老金,是对达到一定年龄退休或者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为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所给付的生活费用。" \8 O  X$ ]8 H) n; P) ^3 E2 z
      退役金是国家按照一定的给付标准,以资金形式用来满足军队干部退出现役,放弃安置工作,选择自主择业的基本生存需要和抵御生活风险的需要,以及享受经济发展权的一种安全保障手段,属于社会财富、收入、资产的再分配。是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所做贡献的有效激励和应得报酬,是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规避择业风险和保证生活尊严的一定的资助保障金。也是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继续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并且以货币形式发生的一种延续支付。退役金不是工资酬薪,不是退休金,不是养老金,更不是救济金。
! Z$ P+ C  v3 w1 }     所以,作为国家,就要依法依规、按时足额发放退役金;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该理所应当、理直气壮地接受国家发放的退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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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警惕第五纵队  发表于 2020-6-24 18:36
发表于 2020-6-24 15:38
为什么网友都懂得政策,相关业务部门不懂呢?既然搞这一行,能不能用点心啊。  发表于 2020-6-24 15:12
到人大网站对《保障法》草案发表意见、建议吧  发表于 2020-6-24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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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4 08:18:16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领取,这词容易和低保、救济金……等联系起来!象是伸手讨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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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警惕第五纵队  发表于 2020-6-24 18:36
到人大网站对《保障法》草案发表意见、建议吧  发表于 2020-6-24 14:11
你不主动去领取,他就不给发。  发表于 2020-6-24 09:52
上面本来对我们的地位就是qiaowan的,你还幻想啥呢  发表于 2020-6-24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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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长值: 17245

发表于 2020-6-24 07:54:15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有道理,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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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警惕第五纵队  发表于 2020-6-24 18:36
到人大网站对《保障法》草案发表意见、建议吧  发表于 2020-6-24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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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4 14:33:50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通篇详读了草案,充分认识到起草者的水平了,玷污了“法典”一词,这种水平部队机关人员加个班一晚上就能整出来,交给领导改几个字就成国家法律了,而且居然憋了两年之久!假大空,本末倒置,揽权等随处可见!无任何修改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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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警惕第五纵队  发表于 2020-6-24 18:37
说得对  发表于 2020-6-24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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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4 14:33:0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八条修改建议: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是退役军人中服役18年以上的师、团、营中层军官构成的特殊退役军人方阵,约30万。本草案未提及执行20年的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政策的相关条款,请问这个群体是否已被抹去历史痕迹?请明确中*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既定的自主择业中发〔2001〕3号、〔2016〕13号等政策文件是否有效?本草案还当明确: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政治身份定位、发放退役金执行标准以及相关政策的延续性。1 C/ t7 X- f8 @9 m+ z7 U) x: Y7 I! V
建议此条改为:+ q6 b8 g0 S* j
以计划分配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其德才条件以及在军队的职务、等级、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做好职务职级确定工作。1 i1 h/ S7 e8 ~
以自主择业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中发2001三号文件执行,或者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修改三号文件后执行。0 n+ M  l0 n1 U2 ~) k5 J
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5 o2 [) z) S6 W; ?3 S/ r5 s
应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现有自主择业干部群体继续执行中发〔2001〕3号文件及相关配套政策,确保该群体身份和待遇不因新法施行而减损。& A+ _$ ]  N5 L! U% J5 T3 c
为此,建议在《草案》附则增加内容:本法施行前,己经按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仍按本法施行前的中发〔2001〕3号和中发〔2016〕13号文件精神相关政策执行领取退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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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警惕第五纵队  发表于 2020-6-24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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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4 08:58:58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由此可见,服务保障的本质发生了根本变化。发放和领取完全两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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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人大网站对《保障法》草案发表意见、建议吧  发表于 2020-6-24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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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4 15:40:58 | 显示全部楼层

3 u$ D* ~6 v# [: {6 a' T  x由此可见,服务保障的本质发生了根本变化。发放和领取完全两回事。变味了,彻底的变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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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4 15: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发:5 V( ?( z& d- i& r
我对《退役军人保障法》的修改建议与期待(本文不作格外文字宣染): Q( y: o1 [$ Y# |; H2 s
一、建议
/ ?. h% ?; Z) Q/ k5 ^* P《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单从某一条款来修改已无实质性意义,因其定位偏差,站位不高,缺乏远见、胸怀、视野与历史责任,缺乏法律专业引导。故建议应从原则性角度重新起草。
% G+ y) t  U$ K. {2 N" q! _$ c(一)从此法草案内容看,定位有严重问题。即这是立足保障,还是立足管理?退役军人群体从在军队的奉献者到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的弱势群体,这一角色的转换,令人十分尴尬。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需要从军人不同历史阶段的角色中体现出来,需要从退役军人的各种权益保障中体现出来。保障法正是因应这一形势才应运而生,但从当前的保障法草案看,未立足保障,实质是以保障为名,强化相关部门手中权利,使保障法变成了管理法。退役军人回归社会成为了普通公民,有民法与刑法等约束,不需要因服役的特殊经历再有额外的法来约束了。所以当前的草案,与立法初衷南辕北辙,需定位准确后,重新起草。
4 B6 r: E$ p: |& Q(二)从此法草案立法依据看。本草案仅以宪法作为唯一依据,显得太宠统,《国防法》、《军官法》、《兵役法》、《军官安置条例》、《优抚条例》、各历史阶段的中发文件和部门文件等都可以成为重要的依据,此中包含大量的权益保障条款。结合此草案内容看,起草人仅以宪法为依据,显然有掩饰历史,放弃历史责任、另起炉灶之嫌,有以最高权力的宪法堵悠悠众口之嫌,并有仓促上阵、应付了事之嫌,缺乏对法律、对历史起码的敬畏精神,所以草案内容才显得如此空洞无物,几无针对性与操作性。
. y0 h( i/ ?2 c, [  d(三)从此法草案条款的针对性看。应回应历史与现实中退役军人的具体关切,如参战参核老兵历史存留问题的解决方案、历史相关政策的连续性、军转安置不降职、自主择业干部各项政策待遇实质性落实、士兵工作被冒名顶替、退役军人在一些景点减免费、创业就业如何保障到位问题等,立足消除现役与退役军人的后顾之忧。再如对社会上辱军、诋毁英雄等恶性事件应作出法律层面的回应,对引发事件主体应作言行限制与严厉惩戒,达到警示社会作用,形成良好的社会导向。正常的权益保障应具体细化,不能大而化之,对社会保障主体更应强化强制口吻。应明确各保障主体的法律职能、责任、义务,明确违法后果,突显保障法的推动与震撼效果。. f' n% [  k- E, l& b& e6 i
(四)从此法草案的专业性看。行政思维太重,缺乏严谨、专业的法律素养。 1.如草案第71条有关惩戒部分,既不专业,又突显行政思维的暴戾,对保障对象毫无体恤之心和人道关怀。从专业的角度看法律之下的责、权、利明显分割,实施主体的权限明显两不对等(此问题国转联[2014]8号文件等有明文规定),折射出法案起草人的权力扩张欲望和滥用职权的私心。然而对保障主体的惩戒条款则轻描淡写,恰恰这应是法律有效施行的重点因素之一,条款应具体、明确、严厉,尽管如挪用、私吞保障款项之违法行为有刑法制约,在本草案中明文确定,可起到警示、预防的作用,防止保障主体心存侥幸,而本草案却为保障主体的犯错、容错保留了太多空间。 2.诸多条款中,措词含糊,大量“可以”“相应”“适当”等,对保障落实埋下了推责诿过的不利伏笔。  3.对概念的法律界定问题,如“退役军人”此概念宠统而复杂,概念外延太宽,是否应作出详细的区分界定,普通公民对概念理解不了,又如何关注与尊崇?基层保障主体对概念理解不清,又如何清晰地落实保障政策?保障对象对概念模棱两可,又如何理解本法精神?  4.本草案中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刻意回避,有何用意?是为了掩饰四部门[2020]21号文的严重错误事实吗?还是故意边缘化此群体?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作为一个党与政府政策引导下的现实群体,其政治待遇与物质待遇必须在本法中得到明确保障。+ w: n) v6 S7 X
(五)从此法草案的指导原则看。既是退役军人保障法,自然应立足以“重在保障、彰显尊崇”为总原则。诸如“以人为本”类的乏化性原则就不要写入此草案中了。此草案之所以空洞无物,一方面对历史上各种法律、法规、政策缺乏全面系统、深入细致的了解与理解;其次还有重要一方面就是没有带着问题去思考、去调研、去立法、去认证。第三,没有紧贴时代脉博,缺乏创新意识,老观念旧思维,惯性作业;第四,官僚作风仍旧,对保障对象缺乏服务意识,根本态度有问题;第五,主观上法治精神树立得不牢,客观上缺乏法律专业牵引。
6 ]2 i# P6 q, n% t& L3 G(六)从草案起草主体看。退役军人事务局,刚成立不久,工作经验积累不足,对历史法律法规、政策条款以及党对军人的关怀政策缺乏全面、系统性认知,对军人及退役军人这一群体尚缺乏情感共鸣,缺乏体恤之心,其法律涵养和国家情怀尚担当不起起草人这一神圣而重要的角色。由于退役军人这一群体的特殊性,建议应由军内外法律专业人士为主共同参与起草,应严格把握基层与一线调研环节,认真倾听现役官兵的真实想法以及退役军人的真实感受。严格法律条文的认证环节,确保可行性与实效性。: _) G0 ]: i0 g; Q( y7 q9 R
二、期待
$ _) ^+ {& O; a& ^《退役军人保障法》不同于普通的业内法,它牵挂着二百多万现役军人的心,关系到近六千万退役军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切身利益与信仰根基,关系到国家政治层面,关系到党的权威与政府公信力,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关怀是否深入人心,关系到国防建设与国家战略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与国家长治久安,影响广而深远!+ d' m6 c% t% C% b
一部新法的诞生,应成为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成为国家与社会法治精神传承与发展的里程碑,成为化解万千社会矛盾的助推剂。万众期待,千呼万唤始出来的《保障法》,愿不要成为历史的笑柄,不要成为历史的负担,不要成为数千万现役和退役军人的失望与悲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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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4 09:53:21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不去主动领取,他就坐等装傻不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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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警惕第五纵队  发表于 2020-6-24 18:37
到人大网站对《保障法》草案发表意见、建议吧  发表于 2020-6-24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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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长值: 18310

发表于 2020-6-24 10:05:23 | 显示全部楼层
由此可见,服务保障的本质发生了根本变化。发放和领取完全两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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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警惕第五纵队  发表于 2020-6-24 18:37
到人大网站对《保障法》草案发表意见、建议吧  发表于 2020-6-24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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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4 10:58:48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这种说法,这是有很大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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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警惕第五纵队  发表于 2020-6-24 18:37
到人大网站对《保障法》草案发表意见、建议吧  发表于 2020-6-24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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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6-24 11:06:47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建议:把“领取退役金”改为“发放退役金”7 h& Q' |! `2 \& y" {
+ C- |* b# e8 W2 J9 x9 b
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出现8处“逐月领取退役金”,这么表述确实好说不好听。
  d5 l0 q+ _% @5 P# \) Z- m" L中发〔2001〕3号文件第三十八条中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 s+ g+ Y0 l; S* j2 s4 m
由“发给”变“领取”,好像变动不大,但涵义却有了很大不同。“发给”是政府的主动作为,是服务保障到位,责任主体在政府;“领取”可理解为是退役军人的伸手讨要,不去讨要可能得不到,责任主体为退役军人。9 l. A9 g1 @. E. ?; \2 j
退役金是国家对军队转业选择自主择业的干部,为国防事业和军队建设所做贡献的有效激励和应得报酬。退役金是国家对军队转业自主择业干部,放弃工作安置,解决择业困难,规避创业风险,保证生活尊严的资助保障金。退役金不是工资,不是退休金,不是养老金,更不是救济金。
7 p3 F6 }" D* u* E( w所以,作为国家,就要依法依规、按时足额为自主干部发放退役金;自主干部,就该理所应当、理直气壮地接受国家发放的退役金。
- ~7 o. {6 m2 @, n& Z为此,强烈建议:把“领取退役金”,改为“发放退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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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警惕第五纵队  发表于 2020-6-24 18:37
到人大网站对《保障法》草案发表意见、建议吧  发表于 2020-6-24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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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4 11: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就不难理解出现了**L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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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警惕第五纵队  发表于 2020-6-24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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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4 11: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法将成笑话,通篇行文中,不严谨、有争议、南操作、预留给谋部门的权力和手段的东西太多,还不如网上下载的一片合同。。。。。无语!持续抗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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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警惕第五纵队  发表于 2020-6-24 18:38
到人大网站对《保障法》草案发表意见、建议吧  发表于 2020-6-24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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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6-24 11:24:42 | 显示全部楼层
退役金的问题,对自主人来说,真是太重要了    草案这回变“领取”,下步,就更不好说怎么折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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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警惕第五纵队  发表于 2020-6-24 18:38
到人大网站对《保障法》草案发表意见、建议吧  发表于 2020-6-24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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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4 12:10:57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04 秒前 自主生活  ?6 ]' Z' n8 |1 h& g
一部由成立几年的部门牵头起草的法律(草案)(居然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表决未被列入)立意模糊、语句语序凌乱、条目之间混搭、表达意图前后矛盾,基础的社会人文知识缺乏,摘录了其他法律条款颠三倒四,让人如坠五里云雾。立法(草案)起草要求精炼的语言、准确的表达,文序合理,适(引)用的法律(规)和政策合理且符合逻辑,不仅需要起草者有比较深的人文素养,还须具有娴熟的法学理论功底、洞察时局的本领以及继往开来的施政意图把握,参加过立法的同志、同行和同事都知道,严谨的语言表述是立法工作的根本,歧义性的语句会导致社会矛盾处理纷争不断莫衷一是,带来的混乱不言而喻,这方面是有着深刻的社会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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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警惕第五纵队  发表于 2020-6-24 18:38
每天必做的功课就是人大法律网  发表于 2020-6-24 15:52
到人大网站对《保障法》草案发表意见、建议吧  发表于 2020-6-24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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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4 12:17:35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位战友,将此意见写在草案征求意见中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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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警惕第五纵队  发表于 2020-6-24 18:38
到人大网站对《保障法》草案发表意见、建议吧  发表于 2020-6-24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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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4 13:51:16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整篇都是“复制”、“粘贴”而来,没有具体的东西,也没有可操作性,更谈不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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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警惕第五纵队  发表于 2020-6-24 18:39
赞同。到人大网站对《保障法》草案发表意见、建议吧  发表于 2020-6-24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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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4 14:59:31 | 显示全部楼层
龙飞翔 发表于 2020-6-24 08:13, h8 m+ d) q; K; l" k5 n5 ^( R' w
退部乃至高层都已经变质啦……

7 |. Z; ~4 J  U. T; W8 K9 M" k其实这些年,我们的天已将一点点改变了。再也不是从前了$ R2 v$ O6 J&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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