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好几天了,一边看草案一边看帖文进行学习,从许多战友那看到了我也想到的但写不出来的想法。谢谢你们!今天终于交了作业,实话说,有抄袭之嫌,但却是我真想说的。受字数要求,这是提交草案意见建议的最后版本,其实我想说的更多。
8 G7 D6 w+ p( U3 ^! d- r作业如下( Y: W5 W7 v& D a4 i3 \
看法一:从这个草案上看,制订本法律草案的相关部门既没有要把关于“要关爱退役军人、好事办好”的指示精神吃透并用于实践,也没有对此项工作基本出发点是“服务保障”准确定位。这直接导致了在拟制工作的立意和定位不准确!
9 @' w& y- B/ {' C看法二:法律就是要严肃与公正并举、责任和义务明确,而指向明确、作用范围特定的专项法律就更应细化。但通览本草案,具体到执行部门、责任人、管理服务对象,每个层次和保障工作内容与环节的标准和责任、义务和法律后果看不到多少具体内容,有也是表述笼统,多处的“应当”、“可以”、“鼓励”等文字使本该刚性的法律条文成为一种原则性的规定、一般性的要求或指导性的倡议,这给以后开展具体工作增加了更多的不确定性,不能体现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与强制性!
/ R8 C9 E0 m* @$ A+ R; H) X. W5 }9 ~看法三:说到权威性、严肃性与强制性,就要谈到责任与承担后果。草案中的责任主体不明确。草案中6条关于“法律责任”,3条是主管部门的,3条是被保障对象的。退役军人的“保障法”责任主体就应该是退役军人的主管部门和其它社会组织,不应是被保障对象的退役军人!参照我国其他保障类法律中的“法律责任”,责任主体无一条是被保障人的,因为这是对被保障对象的“保障”,不是对被保障对象的“约束”!为何退役军人的《保障法》反其道行之?处罚门槛降低,把权限下放,公务员中也未见如此处分规定。这明显就是对退役军人的偏见与歧视,与“尊崇”背道而驰,也容易出现公权力的滥用!更是违背现行(国转联〔2014〕8号)《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受刑事处罚后有关待遇问题》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 D7 ^# K/ J+ k6 G# F; L# X另外,军人在服役期间违纪违法肯定会受到相关纪律处分甚至法律制裁,但退役返乡后还要因此再受制裁,违反了“一罪不受二罚”法律原则。军人退役后有违规违法,也理应由执法部门对其依法进行处罚制裁。而草案对各级执行部门、协助单位和各级责任人违法违规如何处理虽然也有所提及,但表述是模糊的甚至是一带而过,法律的公正性何在?这绝不符合立此专项法的“初心”!. o$ y* v) b/ z5 s( c) o
几点修改建议:
" _ z3 a7 n* h2 w建议一、退役军人保障法主题就是如何做好保障退役军人权益!必须应该以这个主题限定保障部门的责、权、利,而不应该以对保障对象的管和罚为主。要把最高首长关于“要关爱退役军人、好事办好”等要求真正落到实处,要发自内心考虑退役军人的权益和优抚措施,而不应该空泛喊口号。要明文确认由中央承担的退役金和地方政府落实的各项补贴有哪些?哪个部门负主责哪个部门协助?对拒不执行已定政策、不做为、乱做为的如何处理?退役军人可享受哪些具体社会待遇?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具体政策扶持措施有什么?做不到如何处罚?将鼓励退役军人在重大节日佩戴军功章着装参加活动写入法条;将有针对退役军人的侮辱性言论的个人、单位罚则写入法条;明确参战、维和,处突等退役军人特殊待遇入法。对退役军人的管理可以另行制定法规。$ r0 }) C7 |3 J0 V- _! x' ^
建议二、将需要继承和参照的现行成熟政策法规文件明确入法。取消“参照、相应、可以、应当”不严谨用词。
$ G2 r4 e& ]% U! M建议三、国家实行退役军人工作责任制,考核成绩由上级、本级、下级人民政府(含各级负责人成绩)及退役军人四方的评价考评成绩累加,其中退役军人评价分值至少要占50%,以全面真实的评价该部门的工作,改善和促进退役军人服务工作。
) J2 u5 X* f/ f5 S建议四、突出维护党纪国法权威与严肃的同时保证公正和公平,还要有对以前已经制定实施政策中合理部分的延续性继承性,明确不同类(级)别的退役军人按照中央政策规定享有的待遇。
, L) \3 p/ ]8 W+ Z) D: L建议五、明确自主择业转业军官的身份定位、既定待遇。3 Y* a9 U" D' ?6 N
我们希望看到的是一部集法律权威性公正性、执行可操作性、真情关爱性为一体的退役军人拥护支持、社会广泛认可的真正意义上的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法。 |
评分
-
查看全部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