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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第18条规定:“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等方式妥善安置。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其德才条件以及在军队的职务、等级、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做好职务职级确定工作。”4 K I" J; p9 t6 F& `
本条中没有提及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选项。
6 h8 U! r7 N7 \现行《兵役法》第六十三条"军官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7 p; a7 l' J3 T; l e1 k, `. v现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即中发【2001】3 号文件是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权益所在,明确规定 :“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X& k# _% ^6 j2 }# V) f* b# z
建议在《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增加“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相关专项条款,承续中发【2001】3号文件以来党和国家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确定的政策法规。明确在本法施行前,已经按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按当时的法规、政策实行,切实把“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做为退役军人的一个组成部分列入《保障法》,并对有减损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相关待遇的行为进行清查,予以纠正,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W* y8 x* r3 p, w
建议此条改为:" o: n" Q) h1 O: w
以计划分配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其德才条件以及在军队的职务、等级、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做好职务职级确定工作。- V8 O. P, s% t, g- a t. O
以自主择业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中发【2001】3号文件执行。
6 V; Y9 b+ R2 X; @" W6 p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 a# g. A* o9 e9 {
《保障法》应确保中发〔2001〕3号文件及相关配套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该群体身份和待遇不因新法施行而减损。" q d. ^) r/ K2 A$ ]
为此,建议在《草案》附则增加内容:本法施行前,己按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仍执行中发〔2001〕3号和中发〔2016〕13号文件精神和相关政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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