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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5 08: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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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修改为:对离退休干部和退役的军官、文职干部,国家采取离退休、转业安置和自主择业安置、复员安置、逐月发给退役金安置。
4 A; E% e. b( W# d 增加两项:1 U! t& ^, Y/ Z4 F `' {- E) F
一、军队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待遇按现有军队和国家政策保障。+ m- Q# ~4 V, r
二、军队转业自主择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待遇按现有国家自主择业政策中发〔2001〕3号、〔2016〕13号等文件保障。: H* S' B; Z' o1 b5 P Y' c
第二条改为:本法所指的退役军人,是指军队的离退休干部,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退休干部,军队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军队转业自主择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退役复员的军官和文职干部,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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