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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法》第18条规定:“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等方式妥善安置。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其德才条件以及在军队的职务、等级、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做好职务职级确定工作。”
: p2 V1 ?& Q# B8 i9 z0 T本条款中未J提及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选项。
, x" u _. q7 Y M7 W/ [7 H+ P3 J! o* L现行《兵役法》第六十三条"军官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 L9 O, J+ P, r, v% R" x2 r! ?现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即中发【2001】3 号文件是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身立命的根本和权益所在明确规定 :“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6 K! c5 N" O. B' F, s) u* e建议在《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增加“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相关专项条款,承续中发【2001】3号文件以来党和国家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确定的政策法规。明确在本法施行前,已经按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按当时的法规、政策实行,切实把“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做为退役军人的一个组成部分列入《保障法》,并对有减损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相关待遇的行为进行清查,予以纠正,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 @ h; L) p0 A2 j8 m建议此条改为:
: d0 U$ P% x1 K, o% W g- E以计划分配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其德才条件以及在军队的职务、等级、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做好职务职级确定工作。) a( J4 U4 a3 V2 a0 \
以自主择业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中发【2001】3号文件执行。* M! t! J4 Z2 h. W( p* p
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 b. s! B8 B) u+ d1 T2 B, }: q1 d
《保障法》应确保中发〔2001〕3号文件及相关配套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该群体身份和待遇不因新法施行而减损。
- F1 V0 H! e: p! z$ b7 H# Y为此,建议在《草案》附则增加内容:本法施行前,己按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仍执行中发〔2001〕3号和中发〔2016〕13号文件精神和相关政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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