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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修改建议: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是退役军人中服役18年以上的师、团、营中层军官构成的特殊退役军人方阵,约30万。本草案未提及执行20年的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政策的相关条款,请问这个群体是否已被抹去历史痕迹?请明确中*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既定的自主择业中发〔2001〕3号、〔2016〕13号等政策文件是否有效?本草案还当明确: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政治身份定位、发放退役金执行标准以及相关政策的延续性。
* B8 u. Z; N }: j建议此条改为:; `$ { t( B8 g( e2 G# B/ x
以计划分配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其德才条件以及在军队的职务、等级、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做好职务职级确定工作。
& F, f" T, G& f8 x" V# G以自主择业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中发2001三号文件执行,或者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修改三号文件后执行。5 z' r# h8 @3 W1 \* x- }
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 b0 J+ S( Y! }3 f
应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现有自主择业干部群体继续执行中发〔2001〕3号文件及相关配套政策,确保该群体身份和待遇不因新法施行而减损。% G* e* e K- F( l6 }" g
为此,建议在《草案》附则增加内容:本法施行前,己经按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仍按本法施行前的中发〔2001〕3号和中发〔2016〕13号文件精神相关政策执行领取退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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