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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zhumj116 于 2020-6-24 20:5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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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退役军人保障法,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各种保障法。专注于权益保障。法律责任部分,可对侵害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制定相关处罚措施。不应当把对退役军人的处罚,放在保障法里面。该部分可以单独立法进行规范,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5 R1 e+ _9 c. h" d( U" d4 X4 y
第一条,“为了加强退役军人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修改为“为保障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0 x- a5 y# B% u0 h$ o$ k第二条,“退役军人的保障、服务、管理,适用本法。”修改为“退役军人的保障、服务,适用本法。”
0 e k4 o) w; L: K4 w, \8 P作为退役军人保障法,专注保障即可,故去掉管理。) Z$ \( s9 }5 a+ Q2 z$ \
第三条,“遵循以人为本、 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修改为“遵循以人为本、分类保障、服务优先的原则。”
+ ^9 _- ^, X0 m; s- H1 l作为退役军人保障法,专注保障即可,故去掉管理。2 x' r- k, z! k2 j/ `; v$ N; y
第四条,“退役军人保障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该说法有问题,保障是无条件的,保障水平是可以逐步提高的。建议去掉。或者修改为“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退役军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提高对退役军人的保障水平。”: x5 x8 L2 d+ d) u
第七条,“为提高退役军人保障、服 务、管理能力提供支持。”修改为“为提高退役军人保障、服 务能力提供支持。”
4 {; @0 f% j) R0 b4 Z作为退役军人保障法,专注保障即可,故去掉管理。
$ q% X5 M' g$ }# ]6 S/ {2 ?第十八条,“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其德 才条件以及在军队的职务、等级、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 安排工作岗位,做好职务职级确定工作。”修改为“以计划分配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其德才条件以及在军队的职务、等级、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做好职务职级确定工作。
/ {$ M, W& W' w+ p c9 o" r以自主择业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中发2001三号文件执行,或者由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修改三号文件后执行。”
+ v$ Z, O2 }: l! o2 I5 p* o从第十八条条文中可以看出,退休的是由安置地政府做好服务保障,转业是由安置地政府安排工作岗位,复员是按规定领取复员费,逐月领取退役金,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这其中没有提及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选项。
: ?& q* e" | x: p( f; s x) n+ L$ f现行《兵役法》第六十三条"军官退出现役,国家采取转业、复员、退休等办法予以妥善安置。作转业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 M; H) _, `/ e l+ t转业包含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两种方式。- J1 ]3 _9 ?1 a+ q
建议专门增加“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相关条文,继承自中发【2001】3号文件以来党和国家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明确的身份定位和退役金、政治待遇等一系列政策法规(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和“有利溯及”的原则,明确在本法施行前,已经按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军官、文职干部,原则上按当时的法规、政策实行,除非新的规定更加有利),切实把“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当成退役军人的一个组成部分。" x+ C" h# q" Q. [: H6 M
第二十三条 “退役时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军官和军 士,退役后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自 被录用、聘用时起停发退役金,其待遇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修改为“退役时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军官和军 士,退役后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聘用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自 被录用、聘用时起停发退役金,其待遇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正式工 作人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7 e- ?1 F. y' X* F W根据我国现状,事业单位有大量外聘人员,没有正式编制,按照劳动合同法进行管理,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可能不续签。这种情形停发退役金显然与立法的保障原意相悖。故把停发退役金范围限定为正式工作人员,即如果取得公务员或者参公或者事业单位编制,则其待遇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正式工 作人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同时停发退役金。
' ?- V1 i: N% s且第二十三条与三十八条“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相矛盾。
& s2 X* S/ @- u& N0 g第二十六条 “军人服现役期间受到纪律处分且影响恶劣的, 视情节轻重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后相关抚恤优待和荣誉待遇。”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去掉。
9 `7 P+ o) h: y" d( ^第八章 “管理和监督”修改为“服务和保障”
4 C! A% f Q/ H0 k+ b' J第六十八条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修改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8 |* e& a. ]" e `' i# Z2 \第六十九条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修改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w! @ V7 u' c8 }第七十条 “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修改为“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 U6 [" [2 C+ k( x7 i6 F: ]$ h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取消,对退役军人违法的处理,现有已有相关法律法规。如果觉得现在的处罚不够,不宜在保障法里规定,可单独立法。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 B( y. ]6 j+ H6 ]第七十五条 “本法有关军官的规定适用于原文职干部。”修改为“本法有关军官的规定适用于文职干部。”2 C3 t' t+ a$ `( \/ B4 E# m
文职干部现在还存在,不宜使用“原文职干部” - K$ Q/ l! k, m: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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