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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单从某一条款来修改已无实质性意义,因其定位偏差,站位不高,缺乏远见、胸怀、视野与历史责任,缺乏法律专业引导。建议从原则性角度重新起草。9 P/ D! C, k3 x* Z
(一)从草案内容看,定位有严重问题。是立足保障,还是立足管理?退役军人群体从在军队的奉献者到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的弱势群体,这一角色的转换,令人十分尴尬。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需要从军人不同历史阶段的角色中体现出来,需要从退役军人的各种权益保障中体现出来。保障法正是因应这一形势才应运而生,但从当前的保障法草案看,未立足保障,以保障为名,强化相关部门手中权力,使保障法变成了管理法。退役军人回归社会成为了普通公民,有民法与刑法等约束,不需要因服役的特殊经历再有额外的法来约束。所以此草案,与立法初衷南辕北辙,需定位准确后,重新起草。
' M9 a! [, `2 \6 K(二)从草案立法依据看。本草案仅以宪法作为唯一依据,显得太笼统,《国防法》、《军官法》、《兵役法》、《军官安置条例》、《优抚条例》、各历史阶段的中发文件和部门文件等都可以成为重要的依据,此中包含大量的权益保障条款。结合此草案内容看,仅以宪法为依据,显然有掩饰历史,放弃历史责任、另起炉灶之嫌,有以宪法堵悠悠众口之嫌,缺乏对法律、对历史起码的敬畏,所以草案内容才显得空洞无物,几无针对性与操作性。
, G+ ]7 A4 Y- ?8 K(三)从草案针对性看。应回应历史与现实中退役军人的具体关切,如参核老历史存留问题的解决方案、历史相关政策的连续性、军转安置降职、自主择业干部各项政策待遇不落实、士兵工作被冒名顶替、住房保障不落实等,立足消除现役与退役军人的后顾之忧。再如对社会上辱军、诋毁英雄等恶性事件应作出法律层面的回应,对引发事件主体应作言行限制与严厉惩戒,达到警示社会作用,形成良好的社会导向。正常的权益保障应具体细化,对社会保障主体更应强化强制口吻。应明确各保障主体的法律职能、责任、义务,明确违法后果,突显保障法的推动与震撼效果。1 j$ X* x/ W& s, ~1 `9 r0 I
(四)从草案的专业性看。行政思维太重,缺乏严谨、专业的法律素养。 1.如草案第71条有关惩戒部分,既不专业,又突显行政思维的暴戾,对保障对象毫无体恤之心和人道关怀。从专业的角度看法律之下的责、权、利明显分割,实施主体的权限明显两不对等,折射出法案起草人的权力扩张欲望和滥用职权的私心。然而对保障主体的惩戒条款则轻描淡写,恰恰这应是法律有效施行的重点因素之一,条款应具体、明确、严厉。 2.诸多条款中,措词含糊,大量“可以”“相应”“适当”等,对保障落实埋下了推责诿过的伏笔。 3.本草案中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刻意回避,有何用意?是为了掩饰四部门[2020]21号文的严重错误事实吗?还是故意边缘化此群体?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作为一个党与政府政策引导下的现实群体,其政治待遇与物质待遇必须在本法中得到明确保障。
* X o/ }& P1 G: Z. n(五)从草案的指导原则看。既是退役军人保障法,应立足以“重在保障、彰显尊崇”。此草案一方面对历史上各种法律、法规、政策缺乏全面系统、深入细致的了解与理解;其次是没有带着问题去思考、去调研、去立法、去认证。第三,没有紧贴时代脉博,缺乏创新意识,老观念旧思维,惯性作业;第四,官僚作风依旧,对保障对象缺乏服务意识,根本态度有问题;第五,主观上法治精神树立得不牢,客观上缺乏法律专业牵引。4 H+ k4 L+ d# H- q+ Q
(六)从草案起草主体看。退役军人事务部对历史、法律法规、政策条款以及党对军人的关怀政策缺乏全面、系统性认知,对军人及退役军人这一群体尚缺乏情感共鸣,缺乏体恤之心,其法律涵养和国家情怀尚担当不起起草人这一神圣而重要的角色。建议应由军内外法律专业人士为主共同参与起草,严格把握基层与一线调研环节,倾听现役官兵的想法以及退役军人的诉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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