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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1年国发三号文件施行以来,军队转业、退伍安置及优抚待遇及奖惩等方面已经有了一些规范性办法,对国防和军队建设、转业安置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e2 u3 v* X s# ^( J
# X6 x- [; _: M* @( N2 t, |$ s”退保法”关于军官转业安置方面的表述应该和现行《军官法》相匹配。现有草案只字未提“自主择业”这一安置办法,更没有“退保法”实施后对既往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如何对待的相关内容。建议增设“本法实施前,已经按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仍按本法实施前的中发[2001 ]3号和中发[2016 ]13号文件相关政策领取退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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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法”草案关于退役军人刑事处罚,加重了退役军人作为公民的义务,是不合理的。对逐月发放退役金和已经自主择业的退役军人的刑事处罚和服刑后的待遇,应该和公务员法的相关条款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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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e z3 U; z$ U“退保法”草案将违反《治安处罚法》与退役军人待遇挂钩,是极其荒唐的,应该取消。所有退役军人违反《治安处罚法》的处罚标准应该与其他公民一致。' z! Q( z0 l, T
2 \& c+ f( F: M' c) x总的感觉”退保法”草案不像是一部保障法,而更像是威慑退役军人的纪律检查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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