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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的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 经再三阅读、再三分析、再三考虑,以一个党员的党性、一个军人的理性、 一个公民的人性郑重要求、将退役军人事务部起草的〈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退回、不再审议。另行组织具有法律知识基础、具有依法行政理念、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人员重新起草。理由如下 一、从草案文本现有条款来看,起草者综合素质差、已经不具备起草法律的基本条件。从草案立法意图、立法依据、基本内容、利益倾向、法规常识等方面均反映出起草者意图偏差,站位不高,职业素质缺乏、私心膨胀无度。 (一)立法意图方面,这个法是为保障退役军人权利为核心,还是为强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权力为核心?现在完全是本末倒置。这个问题不解决,没有修改的必要、必须重新起草。 (二)从草案立法依据看、闭门造车。我们是辩证唯物主义者和历史唯物主义者。一部法律要吸收、借鉴历史经验和、继承发扬现行行之有效的做法并有机整合、现在除了对于现行部分条文的复制粘贴和几个经不起推敲的名词之外、没有什么行之有效内容。反之将经过历史检验的许多重要经验无故抛弃,缺乏对法律、对历史起码的敬畏,整个草案内容空洞无物,华而不实;说明起草者不具备基本的职业素养。 (三)从草案主要内容看,对于事关切身利益和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如参战参核老兵问题、转业到企业军官安置问题、军转降职安排和低套问题、自主择业干部各项政策待遇不落实问题、住房保障不落实问题,退役士兵工作安排难问题、安排工作被冒名顶替问题、生活困难老兵问题、退役军人遗属与子女保障问题,反映强烈的辱军、诋毁英雄问题基本没有涉及。说明起草者不具备再起草该法的政策能力。 (四)从草案的利益倾向性看,行政部门利益思维太重,缺乏基本的法律素养。在事关退役军人保障的核心要素方面,通篇“应当”“可以”“优先”,这是法律条款吗?对于保障主体的责任规定含糊、模糊,对于责任主体的惩戒条款轻描淡写。法学博士的专业完全用来规避自身法律责任上来了吗?反映出法案起草人的权力扩张欲望和滥用职权的私心膨胀。所以该草案起草者已经不具备基本的道德底线。 (五)从某些反映强烈的条款来看,草案起草者要么无知者无畏、要么装疯卖傻存心制造混乱。如那个“71”条,对于国内外任何一个群体都没有因治安为由中止、停发、取消作为退役军人活命根本的退役金,企图强行加到退役军人头上。这是意欲何为?唯恐天下不乱吗?一个科级单位、就可以因为一个治安问题、有权中止、停发、取消作为曾经身为军队中级指挥员的退役军人活命根本的退役金,这是把退役军人当什么了?当作用刀子、绳子约束的战俘和乞丐吗? 二、从法律起草的基本要求看。退役事务部不适合作为起草《退役军人保障法》的牵头与组织单位 由保障责任人起草保障法,相当于高考时一个人又是考生、又是试卷出题者、同时还是阅卷者。或者相当于体育比赛场上、又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还是比赛规则制定者、同时还是体育争议最后仲裁者。这样的法律不可能起到好的效果 8 d0 f, n1 \9 u% B5 V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一部不好的法律,不如没有这个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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