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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生活] 第二条、第十八条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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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5 18:3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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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改为:本法所指的退役军人,是指军队的离退休干部,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退休干部,军队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军队转业自主择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退役复员的军官和文职干部,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0 G* u/ X& [5 g% A/ |0 t3 C
第十八条修改为:对离退休干部和退役的军官、文职干部,国家采取离退休安置、转业安置和自主择业安置、复员安置、逐月发给退役金安置。
  p+ z- c2 J' {9 c0 l3 {# C 增加两项:
! q) N/ u% a7 Q3 l& l 一、军队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待遇按现有军队和国家政策保障。
/ ?- E3 N+ x, N$ W: K: y2 K( M% Y6 \ 二、军队转业自主择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待遇按现有国家自主择业政策中发〔2001〕3号、〔2016〕13号等文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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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6 18:33:14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草案第十八条“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等方式妥善安置。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其德才条件以及在军队的职务、等级、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做好职务职级确定工作”。而《兵役法》第六十三条:“军官退出现役,国家采取转业、复员、退休等办法予以妥善安置。作转业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如此一来,已经按《兵役法》转业并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的近30万退役军官就成了《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中的真空群体,对这近30万人是继续按《兵役法》的转业安置办法,保持原地位待遇不变,还是按《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中的转业安置办法:“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其德才条件以及在军队的职务、等级、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做好职务职级确定工作”?反正无论如何已无法否定这近30万人是依法“转业”安置的既成事实,那么《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在具体操作中难道还要给这部分人重新确定公务员职务职级?建议:继续执行自主择业原来的一系列政策方针,并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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