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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7 14:2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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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中没有提及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身份和待遇问题,这是极端错误的,是违法的,是不讲政治的具体体现。
0 g4 q2 B2 O3 g 1、现行《兵役法》第六十三条"军官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 q4 g' ~3 w1 a5 p 2、现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即中发【2001】3 号文件是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权益所在,明确规定 :“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7 ^) _' V3 z5 t8 c9 O3 I
3、在中发[2007]第8号、中发[2016]第13号、国转联[2012]第2号等**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文件都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做出了明确和论述。
6 a% ~% `. b& J* K 上述文件是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是最具权威性的。而《兵役法》是现行的法律,这些是任何部委和个人无权否定和篡改的。 C& P8 ^5 o+ |+ O
在《退役军人保障法》中要增加“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相关专项条款,承续中发【2001】3号文件以来党和国家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确定的政策法规。明确在本法施行前,已经按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按当时的法规、政策实行,切实把“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做为退役军人的一个组成部分列入《保障法》,并对有减损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相关待遇的行为进行清查,予以纠正,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f0 d% G4 T, N 建议在《草案》增加内容:本法施行前,己按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仍执行中发〔2001〕3号和中发〔2016]13号、国转联[2012]2号文件规定。5 k4 \# `) v! K" `+ I; M
同时,要坚决废止严重篡改上述三个文件精的退役事务部[2020]21号文件,维护党中央,中央军委,国务院的权维。1 g: `) V8 h0 ?6 ~9 f; p5 B7 S
以部委文件否定**中央文件;以新的立法违反现行法律,这种事绝对不能发生,否则,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权威何在!党的组织原则何在!党的政治纪律何在!还要不要坚持党的领导!无法无天,胆大妄为!如此儿戏行为,没人管了吗!退役事务部开了一个非常坏的先例,此风绝不可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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