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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交流] 对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的几点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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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6 11: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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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在人大网站提交了。这些和战友们分享,以便抛砖引玉,启发战友们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
一、总体印象:
1、出发点是好的,我们广大退役军人希望能有一部法律提供法律保障。
2、草案给人的感觉“虚弱无力”,原则、空洞表述太多,条理上许多表述不够严谨、严肃。作为一部法律,从文字到内容草案显然功夫不足。名义上是“保障”,但保障条款看不出比现有文件在力度上有什么加强,相反对退役军人“紧箍咒”性质的表述倒严苛了不少。看了草案的结构布局及文字表达水平,感觉很失望,这样的法律草案能到了全国人大——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审议,简直不可思议!
3、对退役军人工作没有很好体现军队是党的军队这一本质特征,退役军人是一个特殊群体,相关工作事务,本草案更多强调政府主管部门办事机构,没有对地方党委和党政一把手赋予应有责任。
4、对现有已经退役军人,如何与这部法律衔接,没有规定清楚。对已经成熟的经验做法、规范文件没有合理继承和吸收。
二、几点具体意见建议(整个草案,存在系统性、结构性问题,但依目前上面的态度看,估计推倒重来的可能性不大,我们还是集中精力提几点具体的吧)
1、“退役军人工作”,这个表述内涵在不同条款含义不完全一样。应列明“本法所提退役军人工作,是指……..”,或者在具体条款中应该进行具体表述,不笼统使用[size=18.6667px]“退役军人工作”这样表述
2、第四条第三款,最后一句“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改为“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相联系”,更与前两句相贴合,也更符合书面语言习惯。
3、对第二十二条中“对参战退役军人,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优先安置。”第五十六条中“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获得表彰、奖励的,退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建议进行整合,在第二十六条前单独列一条,把“奖优罚劣”更突显出来。
4、第五十三条,应重点鼓励退役军人继续争创荣誉。退役后获得荣誉也可提升相应待遇。
5、第八章,“管理和监督”建议进行梳理。
1)本法所指“管理和监督”的概念是什么;
2)“管理和监督”的主体、客体是什么;
3)对执行本法的主体部门如何监督和管理,谁来监督和管理;
4)对退役军人的言行监督和管理;
等等。
第六十条,和前面第七条,内容重复,表述也不严谨。
第六十三条和六十四条,作为“管理和监督”条款,至少在表述上还应推敲。
6、第九章法律责任部分
这一章也应该进行重新的梳理。
法律责任,应该紧紧围绕本法,重点梳理为办事机构的法律责任、退役军人事务工作者的法律责任、退役军人的法律责任,以及处置、申诉
1)第六十八条,草案所列违法行为,帮着退役军人弄虚作假、徇私枉法,有些应该属于党规和刑事法律范畴,冲淡了本法应该强调的问题。应该重点放在依据本法“在其位谋其政”的所作所为上:如:涉及退役军人事务办事不公开、公正的;言行有侮辱退役军人人格尊严的;对退役军人应有待遇落实不力的,对退役军人合理诉求**不力的;无故推诿拖延的,收受或索要退役军人财物的,等等,应作为重点。
2)第七十一条,和第六十八条存在同样的问题,所列军人违纪违法事项,也应梳理。所列欺骗组织的条款,组织那么容易被欺骗?组织上是拿着个人提交的材料落实各项待遇的?况且这都是普通公民都应该遵守的法律法规,退役军人当然应当遵守。本法应当着重规定与退役军人保障事项紧密相关的违纪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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