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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生活] 向人大常委会提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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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8 07:42:44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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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帮忙修改一下,完善后提交。
  N% V! }  e2 Y/ j这几天看了大家的建议,对草案看了几遍,感触最深的一点,自主择业没有了,所以提出如下建议。  c+ q# ^( C8 M. x
建议在十八条中增加:自主择业。4 s0 |6 I$ O) F* Z5 j
理由:9 O0 G2 o$ ~( p( K9 _% P' i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第二条,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是依法退岀现役的军官,也是退役军人,也应当得到保障。3 k( U% O4 p; i1 T  l
2、全国30万转业干部自主择业依据中发(2001)3号文件安置的,解决了国家的安置压力,他们为国防建设作出了贡献。( F4 V5 |6 {2 e$ \2 ~$ N; v0 v! `
3、《兵役法》第六十三条中“作转业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按照《兵役法》应当在草案中增加自主择业。
! t6 F5 ~) R' g5 C" y$ [- ]  e4、关于《中国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的说明“(七)完善管理和监督制度中的三是强调依法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按照这条说明维护30万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合法权益。
5 h" \+ T" \8 a5 P! A- A1 g如果在十八条中不增加:自主择业
2 @8 V5 L( i! h8 D理由:1、自主择业就象离休一样让它成为历史,因为离休已成为历史。
' D6 {) l2 b0 h2、改革自主择业政策,把自主择业并入逐月领取退役金,应当以中发(2001)3号文件为基础改革,小平同志改革开放政策是希望中国越来越好的改革,改革自主择业政策也应该是越改越好,坚决反对退役部违反中发(2001)3号和中发(2016)13号文件岀台的(2020)21号通知损害30万自主择业干部权益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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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8 10:26:04 | 显示全部楼层
退一部干什么都是偷偷摸摸,不敢见人。连给自主择业加工资这么天大的喜事都是偷偷摸摸,看来是习惯成自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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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8 10:34:27 | 显示全部楼层
自主择业是转业的一种,是干部。但这么一搞真成领扶贫款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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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8 10:35:4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建议,你的第一条去了,因为人家也没说哪个不是退役军人的,因此,没意义。) A4 |! z" ?  F# s
还是主要强调,法不朔及既往的立法原则,自主人按老人老办法执行,新法后的人按新法执行,* q& w; B) ?1 Q, B5 ~% f4 U! M% B
再就是公平公正对待退役军人,不能因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后,再被此法规定再次处罚,特别是自主干部们已经有了相关的处罚规定了,不应该再次被处罚。此条必须改。
! q) e# ^! `' i. \9 }再是住房补贴地方政府没有推行,但是可以有住房公积金的,这个得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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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8 08:52:18 | 显示全部楼层
离休为什么成为历史,那是有特殊要求的,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D所领导的GM军队,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享受离休待遇,由此可以看出,不是没有离休一说,而是离休条件有要求参加工作年限,后来人达不到标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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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9 09:52:35 | 显示全部楼层
1、《兵役法》第六十三条中“作转业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自主择业是转业安置的形式之一,应当在草案中增加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
- v. D! d# n  t* i5 i* O2、全国30万自主择业转业干部依据中发(2001)3号文件选择了自主择业安置方式,解决了国家的安置压力,为国防建设作出了贡献。
8 w. i0 k5 V. f, N' W    自主择业应延续中发(2001)3号和中发(2016)13号文件精神。这样才能与党中央、中央军委保持高度一致,才是维护党中央、中央军委权威和公信力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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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9 07:55:31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大家聚焦第18条!
6 M: S; l4 m; i1 _8 z其它条款,只要不是文盲的都会反对!只有第18条是似乎可以牵涉到自主择业干部,这是我们自己的事,别指望别人会来帮我们摇旗呐喊!全靠自己!所以先把自主择业写入退保法才最重要的!得承认这段20年的历史,承认有这一批近30自主择业校官的存在!- i6 V! |1 n% `1 T' B% u
& R4 I( r3 \$ L每天提交20遍18条的修改建议,多版本!换名字!不要只种大田,荒了自留地!处理这些信息的不是领导本人,而是工作人员,分类整理,哪个比例多!
7 p% r: a" w: A) _, f有时间和空闲的可以涉及到其它条款!& |: }( U" y7 I9 \- W" W6 e: F' Z( D/ F2 z4 D( i5 D$ B& k% W0 L
% |3 a* e4 t4 d4 T1 o* O0 B/ c2 v0 w8 o. Q% g- Y7 t
全国人大征求 保障法意见网址http://www.npc.gov.cn/flcaw/
. f! G* V: q8 Q3 ^8 n) `: w
5 [9 M# e. A$ m. H5 Y1版h- I2 x: q% a6 ?1 u5 ]
  M. X0 I8 J; j; u! T' ]第18条# ^$ a/ `$ B& C
建议:将“以转业方式安置的”改为“以计划分配转业方式安置的”,增加“以自主择业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中发〔2001〕3号文件执行”并在《草案》附则增加“本法施行前己经按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仍按本法施行前的中发[2001]了号文件及国转联[2012]2号文件和中发[2016]13号文件精神相关政策执行发放退役金。”& @* hY% K" L  n% _) y2 Y- ]
理由:草案严重忽略了现有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兵役法》和[2001]三号文件,20年来,有近30万军队干部选择了自主择业转业安置方式!现有的30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也是退役军人一个重要的群体,是为国家、军队和地方政府做出贡献和牺牲的群体,是退役军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应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现有自主择业干部群体继续执行中发〔2001〕3号文件及相关配套政策,立法按“就高不就低”,“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原则,将自主择业干部群体归入军队退休干部系统服务管理。确保该群体身份和待遇不因新法施行而减损。/ `( w3 u5 d6 f- p{+ D+ q% B% T3 U5 E- a3 O) W) V! a1 l8 ~

' X+ z+ j9 A+ ]9 H0 L2版" R9 e1 e0 V6 t# y
, n- U" c) T4 o1 N第18条:( M, K3 j+ S" K( R) R* uH2 I2 j# H9 S6 z- `# `2 V7 M* X  {
原文“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等方式妥善安置。”' @1 fH: _' Q5 f) V4 q$ Y2 S( V% P. ^
建议改为:
& R2 s! {6 L) o. y% ?①以计划分配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其德才条件以及在军队的职务、等级、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做好职务职级确定工作。
- ?2 k$ u% b2 A# {②以自主择业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中发[2001]了号文件及国转联[2012]2号文件和中发[2016]13号文件继续执行。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复员费 , o( u0 \7 s0 w! m: oc$ D
3 d5 p/ d, e3 ~修改理由:其中没有提及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选项。
  _% l2 V- S" B; x1 I1.现行《兵役法》第六十三条“军官退出现役,国家采取转业、复员、退休等办法予以妥善安置。作转业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U' ?' P) i/ O1 N9 t5 N
% r0 t- A' }4 F4 K  x  l2.2001年**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制定颁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即中发【2001】3 号文件明确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应当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现有自主择业干部群体继续执行中发〔2001〕3号文件及相关配套政策,确保该群体身份和待遇不因新法施行而减损。同时建议在《草案》附则增加内容:本法施行前,己经按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仍按本法施行前的中发[2001]了号文件及国转联[2012]2号文件和中发[2016]13号文件精神相关政策执行发放退役金。
( F. r/ L, I. }% o+ d/ j$ b. k4 C' E, V0 a
3版- c" r/ H' V* L3 F
5 X+ t) c* U5 ?. p! g第18条:
" I" Q3 L6 _. W& h7 C原文“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等方式妥善安置。”  W3 u  D& `: F6 O+ ~9 U9 i  x; J* P
建议改为:/ K4 J, G5 o9 k/ D& E* J- y# V: K0 _
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计划分配转业、自主择业转业、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 s" `) t, G4 S
, o" S% Z" \: Q: J6 ?4 Q% h* \修改理由:& A) R& L4 `1 d0 V4 f, e
; ~+ \& K* o! _7 X" v一、将“转业”改为“计划分配转业、自主择业转业”的理由:. W! F+ c" B! d0 _5 w3 F( ?; Z# A
$ x; k' ]9 v, }1 c5 J1、该条规定违反现行《兵役法》、《军官法》及**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制定颁发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文件。上述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军官转业安置方式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实行计划分配安置方式,二是实行自主择业安置方式,这两种方式共同构成军官转业安置方式。; \$ z. g" \% [2 b6 |9 I* z6 g  u" e% j8 j
2、本条中对军官转业方式仅表述了“转业”,结合后面款项解释为“计划分配转业安置方式”,故意遗漏了《兵役法》中规定的另一种军官转业安置方式“自主择业安置方式”。这明显是不尊重历史,更是对现行法律的破坏。应当在第一句表述中对“自主择业安置方式”加以明确。  b$ G* k, p3 B8 o' l! F
3、如果对军官的“自主择业安置方式”不进行明确表述:0 n, p( d& ?2 i0 j2 ?- T2 K9 z! d( k
1 Q4 L0 ]+ J3 y% k: J+ ?0 s一是造成重大遗漏,将二十年来已经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的30万军队转业干部排除在本法的保障之外。
4 o4 n! B: n4 _$ N# U* r# `二是容易人为地造成混乱。  _/ h# S# o, L* z( r
30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身份定位、退役金发放标准、相应的政治待遇将无法确定。30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将成为历史遗留问题,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 o5 L+ a6 q1 l  L/ R4、“逐月领取退役金”于保障法生效后开始实施。即“逐月领取退役金”仅适用于保障法生效后的退役军官安置。保障法生效前的退役军官,应当适用退役当时的安置方式不变。这也是“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因此,应当在第十八条中明确表述“自主择业”这一军官转业安置方式。
( c! ]3 g# S% C9 H二、建议将“逐月领取退役金”改为“按月发给退役金”的理由:
  _( P# }- W2 }( i4 S1、“逐月”这个新词带有贬低性,理应坚决杜绝使用带有不准确以及和原有法规相抵触的词语。+ |3 }; Y! I, h4 c' Y
% T3 M, D7 v; O+ m9 Z! n! L2、“发给”是政府的主动作为,是服务保障到位,责任主体在政府;“领取”可理解为是退役军人的伸手讨要,不去讨要可能得不到,责任主体为退役军人。  O7 S/ \! Q8 o) W
3、“逐月领取退役金”改为“按月发给退役金”,体现对退役军人的“尊重”,更加有利于实现“关爱广大退役军人”的立法初衷。$ B- G: P. d* r, P% E5 ]
4、现行《兵役法》、《军官法》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了号文件及国转联[2012]2号文件和中发[2016]13号文件等中均未界定“逐月领取退役金”的军官退出现役方式。显然,“逐月领取退役金”这种退役方式是保障法对“退役军官安置方式”作出的新规定,在保障法生效后开始实施。2 p5 }% j( d* v- `/ z' n& u& X& Y2 L' i! \6 N- l' @6 U

: p; y9 v8 [. U?另#1" s5 k* X. `+ @$ H2 @* a: J1 U$ A) S& I4 q% e9 U8 E3 @7 ~0 \5 j
全国人大常委会:- p1 ~~. p, F; h5 j. {- m6 X
5 w" v/ Q0 l& L《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只字未提自主择业干部,严重忽略了现有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兵役法》和中发[2001]3号文件,有近30万军队转业干部,为减轻地方政府的安置压力,放弃了为官的身份,主动选择了自主择业的转业安置方式!现有的30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也是退役军人一个重要的群体,必须承认这段历史!承认这一批为国家、军队和地方政府做出贡献和牺牲的群体的真实存在。4 |. |, n, A+ ]2 [
& i1 L) Y+ Q: h! o
! u9 `8 p4 x; j另#21 e9 n' h; B2 E  _! J
《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第71条与《宪法》相抵触。- q9 V6 d: x8 o4 }' V' q! k+ d: Z
3 K" v+ I8 ?  [9 E《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第七十一条:“退役军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影响特别恶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相关待遇”。而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普通公民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上限是“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如此一来,且不说“一事二罚”是否合法,《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通过同法重罚将退役军人置于低于普通公民的“人下人”境地,明显与《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相抵触。进而违反了《立法法》第八十七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k6 m6 [0 ?& q1 y8 U
建议:人大常委会依据《立法法》第九十六条第四款和第九十七条第二款,予以撤销。* O* x: K/ ]* W; g( C
+ [: ]. a$ h* m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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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9 10:53:28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第18条:原文“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等方式妥善安置。”
  w2 O& M1 _# V9 Z        建议增加第二款:以自主择业转业方式安置的按照原**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文件继续执行。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复员费。' _6 @' p8 k$ U' P) x
       建议增加理由:4 V" G$ U+ ?* M1 g% X
      1.现行《兵役法》第六十三条“军官退出现役,国家采取转业、复员、退休等办法予以妥善安置。作转业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 E. i& C/ |" r8 \" ]- |      2.2001年**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制定颁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即中发【2001】3 号文件明确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应当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现有自主择业干部群体继续执行中发〔2001〕3号文件及相关配套政策,确保该群体身份和待遇不因新法施行而减损。2 w" b( q9 {/ Y, |
      3、即使对现有的军转政策需要改革,对30万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也应当按照老人老办法进行处理。
. j1 {/ v( D$ h( g# ?/ F. Y" S      同时建议在《草案》附则增加内容:本法施行前,己经按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仍按本法施行前的中发[2001]3号文件及国转联[2012]2号文件和中发[2016]13号文件精神相关政策执行发放退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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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9 10:52: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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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9 08:53:3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条建议改为:本法所指的退役军人,是指军队的离退休干部,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退休干部,军队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军队转业自主择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退役复员的军官和文职干部,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或改为:依法退出现役的所有军人。
: }4 |( s( n0 Y& z( ?4 o& i第十八条建议改为:对离退休干部和退役的军官、文职干部,国家采取离退休安置、转业安置和自主择业安置、复员安置、逐月发给退役金方式安置。增加两项:
9 w! R  ^" \9 [: J! S 一、军队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待遇按现有军队和国家政策保障。
/ C% j/ T$ o" p- w5 n) V  J 二、军队转业自主择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待遇按现有国家自主择业政策中发〔2001〕3号、〔2016〕13号等文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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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9 07:33:22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怕他们连看都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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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8 08:5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逐月领取退役金”可不是一般人能提出来的,那是为退役金脱钩军队黄色埋下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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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8 08:55:27 | 显示全部楼层
“逐月领取退役金”可不是一般人能提出来的,那是为退役金脱钩军队黄色埋下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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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8 09:48:21 | 显示全部楼层
改革自主择业政策也应该是越改越好,怎么会把自主择业给弄丢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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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长值: 18520

发表于 2020-6-28 10:00:18 | 显示全部楼层
1 k& q8 \, Z# _% I
改革自主择业政策也应该是越改越好,怎么会把自主择业给弄丢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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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8 10: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是依法退岀现役的军官,也是退役军人,也应当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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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8 11:41:28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改革自主择业政策也应该是越改越好,怎么会把自主择业给弄丢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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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8 12:37:55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保障法的探讨实际上是在转移我们的注意力,我们该把重点放在退部这次增补的申诉上。# Q5 f3 J& W2 x
      从这次自主择业干部退役金增补的方式可以看出,退役军人事物部及另外三部的做为德不配位其心可诛,从其策划之初就遮遮掩掩故意拖延调资时间,我们自主择业干部首先应该把党和国家的利益放在首位,不能只关心我们的增补多少,现在看来它是这些部门极少数人的私人行为替代了国家部门职能,堪称前无古人后无来者。
: Y% n) w2 |1 i" Q$ K& O        纵观历朝历代和当今世界各国对待退役军人的做法,没有哪个会如此愚弄退役军人。它们的行为不仅践踏了国家的公信力,公然蔑视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决策———————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从长远看我们暂时损失了这样和那样的利益,少了点收入还在其次,最让我们担心的是最坏结果———误党误国,这是我们都不愿意看到的,改革开放四十多年以来国家部委如此荒唐的行为还是首次,毫无疑问它必将被载入历史史册。
9 v5 i; |$ ^4 [, b3 \' q+ f         我们自主择业干部受党教育多年,有血性、有责任、有担当,针对这次退部的失误,我们首先应把国家利益摆在第一位,结合自己的判断和想法,有礼有利有节的去申诉,用正当和正确的方式方法去维护自身的权益。
0 h3 Z) K& H& x# G0 X        我坚信党中央一定会拨乱反正,我们党之所以伟大就是在前进的道路上不断修正自己的错误,带领全国人民从胜利走向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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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8 12:39:03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保障法的探讨实际上是在转移我们的注意力,我们该把重点放在退部这次增补的申诉上。
7 H3 c0 [* G* z7 b3 e      从这次自主择业干部退役金增补的方式可以看出,退役军人事物部及另外三部的做为德不配位其心可诛,从其策划之初就遮遮掩掩故意拖延调资时间,我们自主择业干部首先应该把党和国家的利益放在首位,不能只关心我们的增补多少,现在看来它是这些部门极少数人的私人行为替代了国家部门职能,堪称前无古人后无来者。
& B/ `0 J5 O/ Z4 u, C        纵观历朝历代和当今世界各国对待退役军人的做法,没有哪个会如此愚弄退役军人。它们的行为不仅践踏了国家的公信力,公然蔑视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决策———————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从长远看我们暂时损失了这样和那样的利益,少了点收入还在其次,最让我们担心的是最坏结果———误党误国,这是我们都不愿意看到的,改革开放四十多年以来国家部委如此荒唐的行为还是首次,毫无疑问它必将被载入历史史册。
; Y: }/ o' I3 K+ G' _- }' J         我们自主择业干部受党教育多年,有血性、有责任、有担当,针对这次退部的失误,我们首先应把国家利益摆在第一位,结合自己的判断和想法,有礼有利有节的去申诉,用正当和正确的方式方法去维护自身的权益。
; |" x# \- q+ W/ S7 `        我坚信党中央一定会拨乱反正,我们党之所以伟大就是在前进的道路上不断修正自己的错误,带领全国人民从胜利走向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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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8 12:40:29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保障法的探讨实际上是在转移我们的注意力,我们该把重点放在退部这次增补的申诉上。) K) t0 H( ^2 l+ |" O4 [
      从这次自主择业干部退役金增补的方式可以看出,退役军人事物部及另外三部的做为德不配位其心可诛,从其策划之初就遮遮掩掩故意拖延调资时间,我们自主择业干部首先应该把党和国家的利益放在首位,不能只关心我们的增补多少,现在看来它是这些部门极少数人的私人行为替代了国家部门职能,堪称前无古人后无来者。
. Q; V- s2 }1 R! y/ r        纵观历朝历代和当今世界各国对待退役军人的做法,没有哪个会如此愚弄退役军人。它们的行为不仅践踏了国家的公信力,公然蔑视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决策———————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从长远看我们暂时损失了这样和那样的利益,少了点收入还在其次,最让我们担心的是最坏结果———误党误国,这是我们都不愿意看到的,改革开放四十多年以来国家部委如此荒唐的行为还是首次,毫无疑问它必将被载入历史史册。
1 N2 c5 c/ s! s         我们自主择业干部受党教育多年,有血性、有责任、有担当,针对这次退部的失误,我们首先应把国家利益摆在第一位,结合自己的判断和想法,有礼有利有节的去申诉,用正当和正确的方式方法去维护自身的权益。
7 H5 z8 ?# \4 [) h6 u        我坚信党中央一定会拨乱反正,我们党之所以伟大就是在前进的道路上不断修正自己的错误,带领全国人民从胜利走向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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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8 13:34: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ynkmctn 于 2020-6-28 13:35 编辑 ' n+ e7 M8 J2 a1 v" O
剑秋 发表于 2020-6-28 10:34
* q+ ^! p3 p5 a3 f7 \! y# A自主择业是转业的一种,是干部。但这么一搞真成领扶贫款的了

$ u' J5 Z7 C1 l! W9 S$ k逐月领取退役金,听着怎么有种每月领低保的感觉,没有一丝的尊崇。那么多高大尚的称谓,比如说“退养”,退役后国家有限供养,退部就是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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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8 14: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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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8 15:32:58 | 显示全部楼层
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是依法退岀现役的军官,也是退役军人,也应当得到保障。怎么在这个四不象的草案法中居然找不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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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8 15:38:17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扯淡!自主择业转业安置军官,不是什么新概念“逐月………”,必须文字明明白白明确自主择业转业安置,相应军官自主择业政策从一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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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8 16: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18条:: g# B2 K' a3 |1 Y2 l
原文“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等方式妥善安置。”) w% ?3 |/ T2 y
建议改为:
$ Y+ M9 n0 b: m; m) p, y) A9 ]①以计划分配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其德才条件以及在军队的职务、等级、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做好职务职级确定工作。
& P' c3 ]2 }6 f, y% k& U. _% y②以自主择业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中发[2001]了号文件及国转联[2012]2号文件和中发[2016]13号文件继续执行。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复员费 - l& @" b- {: ^$ i; _9 i2 I9 M$ ?: H+ v
修改理由:其中没有提及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选项。
/ i, N/ S6 x/ w" E1 Q1.现行《兵役法》第六十三条“军官退出现役,国家采取转业、复员、退休等办法予以妥善安置。作转业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3 O" i& y& N6 M0 I$ w( c! {. w: n2.2001年**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制定颁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即中发【2001】3 号文件明确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应当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现有自主择业干部群体继续执行中发〔2001〕3号文件及相关配套政策,确保该群体身份和待遇不因新法施行而减损。同时建议在《草案》附则增加内容:本法施行前,己经按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仍按本法施行前的中发[2001]了号文件及国转联[2012]2号文件和中发[2016]13号文件精神相关政策执行发放退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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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8 22:53:13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分、顺从、卑屈、依赖、对政治冷漠和消极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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