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意见稿
首先,我搞不清楚这是退役军人《保障法》还是《退役军人管理处罚法》,因为从头到尾我没看到一个完整的保障目标和保障措施。
做为这部法的制定编撰者应当清楚:
什么是保障法?保障的主体、责任和义务。保障的内容有哪些?保障的措施有哪些?保障的要求是什么?保障的标准是什么?保障达不到标准怎么办?保障内容落实不到位怎么办?保障机构不作为乱作为怎么办?谁对保障效果和保障执行者进行监督和管理?违反了保障法的处罚有哪些?这些才是保障法应有的内容。现在审议的倒像是一部《退役军人管理处罚法》。
针对这个四不像的东西,我收集并整理了大家的修改建议。供各位战友参考。
第1条
《草案》第一条开篇第一句话“为了加强退役军人工作”,后面才是“维护退役军人合法保障法》该草案究竟是以“保障”为主,还是以“管理”为主?是保障法还是管理处罚法?
改为:
1、明确保障法的制定目的、依据,保障目标,保障方法,保障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处理办法。
2、增加对退役军人的政治身份定性、对国家做出的贡献的首肯。依法享受的基本权益。
3、保障目的应该是:为了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保障退役军人各项优惠政策顺利落实,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第3条
第三条退役军人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改为:坚持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和和谐社会发展服务的方针,依法保障为原则。
第4条
第四条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国家尊重、优待退役军人,保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关爱退役军人的氛围。退役军人保障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
改为:退役军人保障应当主要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并与国家经济发展相协调和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7条
第七条国家加强退役军人工作信息化建设,为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为提高退役军人保障、服务、管理能力提供支持。
建议
1、明确退役军人的身份,职务。
为方便地方工作人员查验,在居民**信息中明确退役军人的职务,身份。提高退役军人的优先优待效率,把优抚落到日常生活的实处。6 A/ N2 B$ u- ~1 D
2、加强退役军人工作信息化管理,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为提高退役军人保障、服务、能力提供支撑。
第13条
《草案》第13条: 退役军人优待证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发,其统一样式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建议:
退役军人优待证改为荣誉证。该证书具有法律效力。
退役军人荣誉证由国家统一**,落款为中央人民政府。由各省级人民政府严格发放。
备注:防止跨省、跨地区不通用的问题。
第18条
《草案》第18条规定: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等方式妥善安置。…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其德才条件以及在军队的职务、等级、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做好职务职级确定工作。
从本条中可以看出,退休的是由安置地政府做好服务保障,转业是由安置地政府安排工作岗位,复员是按规定领取复员费,逐月领取退役金,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这其中没有提及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选项。
请问中央人民政府、中央军事委员会:
一、【军官法】、【兵役法】废止了么?自主择业的转业选择方式你说取消就取消了。这是不是违法撰法?
8 z5 H& D; u9 o0 O5 O- a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身份国家不承认了吗?
三、国转联(2016)6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退役金按照国家政策继续发放”。这一条还执行不?
& Y6 Z& J8 u& Y# t8 x8 e' p 四、是不是国家新法管后法。
《兵役法》第六十三条"军官退出现役,国家采取转业、复员、退休等办法予以妥善安置。作转业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2001年**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制定颁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即中发【2001】3 号文件明确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要求在《退役军人保障法》中专门增加“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相关条文。
中发【2001】3号文件明确党和国家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明确的身份定位和退役金、政治待遇等一系列政策法规。(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和“有利溯及”的原则,明确在本法施行前,已经按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军官、文职干部,原则上按当时的法规、政策实行,除非新的规定更加有利),切实把“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当成退役军人的一个组成部分,并对有意减损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相关待遇的文件(如退役军人部发[2020] 21号通知,明显违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和中发[2016]13号文件精神,随意调整退役金计算办法)进行清查,在责令相关部门整改的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为此建议此条改为:
以计划分配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其德才条件以及在军队的职务、等级、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做好职务职级确定工作。
以自主择业转业方式安置的,按照中发【2001】三号文件执行。明确退役金的来源:由国家计划,统一下拨。任何单位、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违法占用。
中发【2001】3号文件是选择自主择业依据的根本性文件,是所有自主择业政策的基础。
**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修改三号文件后,应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现有自主择业干部群体继续执行中发〔2001〕3号文件及相关配套政策,确保该群体身份和待遇不因新法施行而减损。改要有时间点,不能乱来。
建议在《草案》附则增加内容:本法施行前,己经按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仍按本法施行前的中发〔2001〕3号和中发〔2016〕13号文件精神相关政策执行领取退役金。
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
第23条
第二十三条 退役时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军官和军士,退役后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自被录用、聘用时起停发退役金,其待遇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这个与第三十八条“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相矛盾。没有了“正式工作人员”的字眼,是不是意味着事业单位招聘的合同工也会停发退役金?
改为:退役后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聘用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 自被录用、聘用时起停发退役金,其待遇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26条
《草案》第26条:军人服现役期间受到纪律处分且影响恶劣的, 视情节轻重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后相关抚恤优待和荣誉待遇。/ V# k4 \2 |- V1 g
按照“一罪不二罚”的法律原则,军人服现役期间已经由军队做出处罚,其它部门无权进行二次处罚。
建议:取消此条。
. V9 l7 m/ u" G第27条
! [& M- i' ] l* M8 ^ 第二十七条军人退役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 z* {" ?/ s% X( l" M3 O改为:军人退役安置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6 w& e! o+ S4 y9 Z7 J; V$ h第35条: R$ @7 S2 x/ ]; a, I' {& [
第三十五条国家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导向、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 ]; a% Z0 w% l4 j6 F6 j" q+ c; G
改为:制订具体实用措施。不要大话空话。
第38条! _5 g. N& Q% m9 u4 y
第三十八条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经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l5 [' N3 J# ]
改为: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放宽、优先的在配套法规中必须细化明确比例,形成法律规定。
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经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p" L" i- R1 p" L, [0 h6 J c
第39条5 Z8 w! m6 F1 a+ L' Q
第三十九条各地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考。
: u# ]* q" o! p 改为:各地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考,设置数量在配套法规中必须细化明确。透明公开。+ L# w! U0 `! |" h# M
第46条 : r1 g+ r6 D3 ?0 {
《草案》第四十六条:军人退役后,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国转联〔2016〕6号)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退役金按照国家政策继续发放,涉及社会保障待遇的,按照社会保障政策规定执行。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养老保险按照以下办法缴纳
1 ]/ B' ]0 ~' n# k7 t(1)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享受退役金待遇的同时,可以另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达到最低缴费年限15年和规定退休年龄后,可再领取一份养老金。0 }' M! [/ N. V- k' O* Q
(2)缴纳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主择业后再就业的,可在企业参加养老保险,个人和企业分别按相应比例缴纳。另一种是不再就业的,可到人社部门选择灵活就业缴纳方式。
建议:军人退役后,自愿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待遇。0 [, b' r! P' \% o8 ^$ z6 t) H
第47条
《草案》第四十七条:军人退役时符合安置住房优待条件的,实行市场**与军地集中统建相结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科学实施。
自主择业军官回家乡定居住房问题如何解决?
第49条 ! $ _( F4 l9 l1 z9 m/ L% ]8 l
第四十九条退役军人凭退役军人优待证等有效**享受公共交通、文化优待,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9 J5 P6 _0 i9 A2 M7 o6 N 改为:退役军人凭国家统一发放的退役军人荣誉证,或含有军人信息的**等有效**享受公共交通、文化教育、旅游等优待,具体标准,实施办法,由国家统一制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增加优待内容。并依法实施。) q. P, Z0 ]- |# p5 U5 j3 h/ K
第55条 $ q$ [! |- H6 J3 H
《草案》第五十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 牌,组织开展走访慰问活动。
5700万退役军人强烈建议 :
在居民**信息中明确退役军人的职务,身份。方便地方工作人员查验,将退役军人的优先优待落到日常生活的实处。
4 j8 W7 J- f" h% k: c8 G 第59条 9 f! A9 f2 M O0 n4 b9 M7 x k. l
第五十九条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死亡的,可以安葬在国家建立的军人公墓
符合什么条件,一条也没有,就是空话。
1、制定明确条款。
2、制订退役军人公墓等级。
明确不同条件的退役军人死亡的,可以安葬在对应等级的国家军人公墓。
第60条 0 K" N. W5 F% h7 N
第六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服务体系, 加强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建设,提升退役军人服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6 G( R7 u! p* r; h, Z1 ?* W 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服务体系,加强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建设,重要司(处、科)人员必须达到50%以上由从军5年以上的人员担任。加强对所在地医院,车站,景区等重点部门单位优抚工作的指导落实。提升退役军人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将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第65条
第六十五条国家实行退役军人工作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退役军人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 R6 s5 N0 O7 n
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和部门,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该部门主要负责人。
改为: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和部门,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该部门主要负责人。
* C R9 G: d" r& Y5 o; N$ e对因此造成退役军人权益受损的,应获得经济利益补发,由地方政府解决,情节严重的获得国家赔偿。
第68、69、70条
( v* P- `' Z9 \$ ? 从第九章《法律责任》的第68、69、70条内容看,该草案对退役军人管理部门的处罚最高仅为处分,对退役军人的处罚则严重的多,明显体现了对退役军人的歧视和仇视,没有体现“尊崇”和“保障”的态度。
为此建议:对第九章法律责任的条款,像“严肃处理退役军人违法违纪”一样,列出具体条款来严肃处理退役军人管理保障部门人员的“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和弄虚作假等行为”。
第71条 % \8 U1 l' o! M. A/ w" L" c
《草案》第七十一条: 退役军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影响特别恶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相关待遇。
1 i" E5 v% h6 N8 Z" @. C 建议:取消该条款。是保障法,不是管理条例,别搞错了。
此条可根据《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受刑事处罚后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执行。
(国转联[2014]8号)规定: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受刑事处罚(不含单处附加刑)的,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2.被判处管制或者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管制和缓刑执行期间,按本人退役金中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军龄工资、基础工资(2001年一2005年转业人员)、年定期增加的退役金、转业后按国家规定增加的退役金(不含津贴补贴项目)的数额之和发给生活费。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或者被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4.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以外,其他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刑满释放后,可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但根据罪行的轻重和服刑期间的表现,按照降低一至两职重新核定退役金和各项生活待遇标准。职级待遇的重新确定,由省级军转部门**,并报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75条. E5 B+ W: X; M' i7 Y7 B
第七十五条 本法有关军官的规定适用于原文职干部。军队院校学员依法退出现役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改为:本法有关军官的规定适用于原现役文职干部。军队院校学员依法退出现役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77条3 q1 g1 l! s% b. V
第七十七条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w- X4 E1 o; Q& m
建议:此条应明确本法与以往法规冲突时怎么执行,特别是出现不利于退役军人保障、发生降低待遇时,怎么执行。
本保障法必须提高、补充和明确的内容:
1、没有对退役军人家属、子女、父母等直接近亲属以法的形式进行政策优补内容的存在
退役军人在世其间和离世后,如果近亲属(独生子女、父母)确有重疾或残疾证的弱势家庭,政府在政策层面都应该有硬性的优抚措施保障,让这样的退役军人感受到国家的温暖。
2、增加:退役军人年满65岁,户口可随子女迁移
- ~" v: K1 J( }' [- \3、剔除,“参照、相应、可以、应当”,等不严谨用词
4、明确保障主体的责任。保障内容必须有实实在在的举措
比如安置的,如何保障安置到满意的单位,自主的军官如何保障他们退役金始终得到落实、不被打折(比如最近的打折如何纠正),退伍士兵如何安置好,没有工作的如何保障他们不会成为无依无靠之人;参战的、艰苦边远地区的如何提高保障标准,退休的如何保障现有的军休制度更好
95、保障重点不突出,不具体,不细致,不明确。
对历史遗留问题如何处理。本法中都应该给与明确。尤其对参战参核无保障、受伤致残无工作、转业安置后下岗、自主择业军官的定性、待遇等这些原政策不够明确。保障不到位的,应该是本法需要特别强调的重点,但恰恰在本法中不具体不明确,继续推 “河了车”。例如:对自主择业军官,一字未提。难道这三十多万中级军官都死了还是变成要饭的了?还是利用本法就这样被改为“逐月领取退役金” ,这部分人?在本法中连个称呼都没有。你们依据那条法律改的?《兵役法》,《军官法》还没有废止,难道你们要违法制订法规吗?
6、各项资金的来源做法律规定,例如自主择业退役金,优抚金抚恤金,丧葬费,等应该由国家财政拨款,房补,取暖费等归地方财政拨款。以法律的形式定下来。只有这样保障到位。
退役军人保障法是关系到国防安全,国家建设的百年大计,是涉及国计民生的大法,从目前的草案看,原编撰人制订本法的服务方向不明,文字水平欠佳,法理基础较差,制定目的不纯‘’不适合继续修编。74 |: S+ `1 |7 ?* C1 I' K
+ s- `6 Y, z. ]' e+ ^: 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