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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高人的智慧,对《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提出八条修改建议。欢迎拍砖。 一、在《保障法》中,除了依据宪法,要增加国防法、兵役法为依据,便于吸收已有的好政策。 二、在《保障法》中,增加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相关条文。明确本法生效前已经选择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原有政策规定执行。即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法不溯及既往,刚刚实施的香港国安法就贯彻了这一法治原则。 三、在《保障法》中,明确成立跨军地跨部际联合办公机制,缩短相关群体在待遇调整时的时间差。 四、在《保障法》中,明确凡是侮辱、亵渎英雄烈士和退役军人名誉的,要有相关惩处规定。退役军人违法违纪的,应与普通公民一样接受国家相关法律的处罚,但不能随意降低处罚门槛。比如,退役军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个人相关待遇。这个规定是不得人心的,必须删除。 五、在《保障法》中,将退役军人优待证,改为退役军人荣誉勋章(荣誉证),里面包含有个人身份信息资料,具有个人**功能,以便随身携带,给退役军人增加荣誉感,同时,也为退役军人在购票、游览公园、乘坐交通工具、就诊等享受优惠政策时验证、核实。 六、在《保障法》中,明确退役军人事务部建立巡视机构,负责对《保障法》的执行情况进行巡视。 七、在《保障法》中,明确退役军人事务部建立法律援助机制,退役军人有什么法律上的事需要援助,可组织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把个人**变为律师出面帮助**。 八、在《保障法》中,明确各地成立独立的社会组织,即成立退役军人协会,加强退役军人的自我管理,方便与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联系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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