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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5 11: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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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r$ C0 e5 T4 r; h(一)违反规定确定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二)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文件的;(三)给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的; (四)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军人工作经费的;(五)违反规定确定优待抚恤对象、标准、数额或者给予退役军人相关待遇的;(六)在退役军人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七)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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