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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手机用户Vw92903 于 2020-7-4 13:2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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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强烈建议退保法总则第一条修改为:
3 g% R+ [) u- A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维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法。(引用的几部法律也可简称:宪法、国防法、兵役法、军官法)。* @( U1 e* \5 V: f O$ |
这么修改理由:1是原草案第一条第一句“为加强退役军人工作”这一句,不仅有宾语残缺不全之嫌,退役军人工作是什么工作?保障服务?还是管理教育?显然,作为保障法必须体现保障服务,理解上不能有其他歧义。如果不是表述为“为了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则不如删除。开宗明义,直接表述为:“为了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 D h+ J" c: F. @' j1 ] ^- R; g2是制定本法依据如果只提宪法,显得过于空洞,宪法只有很原则表述,没有可操作性。国防法、兵役法、军官法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等**法、**文件是退役军人安置的根本依据。退保法必须保持其延续性、稳定性,决不能另起炉灶!更不能否定几十年来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成熟经验和历史功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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