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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不管怎么修改,表决通过成法后,在具体落实上还是要由包括国务院在内的各级政府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据本法制定具体措施,法律规定的东西只是一个大的框架、一个基本的最低准则。在成法后的具体落实中,必须要由退役及现役军人随时参与监督,才能真正保证各级政府和退役部门制定的具体措施不偏离本法,才能真正的体现本法的“尊崇、保障”的立法初衷。7 e5 P9 o3 z' u' b7 N8 a
二、《退役军人保障法》与《残疾人保障法》最大的区别在于:前一个保障的主体基本都是各种行为能力完全正常的人,且大多数年轻、精力旺盛,不少人学历高、学识渊博、能力强,全体保障主体对党忠诚、对人民充满感情,许多人为国家奉献了自己整个青春年华;后一个保障主体,是各种行为能力不完全的人。
/ w. k% g1 z" O2 k/ y: n$ q/ } 因此,强烈建议本法增加一项内容,即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及各地市、县区必须选出一定数额的退役及驻地现役军人成为人大代表,并由这些退役及现役人大代表组成各级《退役军人保障法》精神落实监督委员会,归各级人大常委会领导,并明确职责。5 `1 a. H9 K$ ?6 T. n, ^
建议《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增加此项内容还有以下三个原因:
G8 @6 ?6 q; P0 c$ [: i6 L% N (一)能够真正的体现“保障、尊崇”等立法初衷。如前所说,本法规定的各种措施毕竟是一个基本框架、最低准则,各地、相对于各个退役群体的具体保障措施还要由各地政府依据本法实施后具体制定。如果没有此项内容,对于退役军人来说,按照本法制定的不管是具体优抚保障措施还是处罚,都是被动的接受,对给予的优抚感受不到切实的尊崇。若加上此项内容,退役军人亲自参与监督本法实施后的具体落实,利于保持退军人群体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之间的良性互动,利于消除安置保障工作中的误解,利于保障措施更加合理,利于个别人在待遇和优抚方面被处罚后心服口服。
+ ]1 N# V# A4 y (二)能够帮助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补足工作中的短板和不足。成立监督委员会,依托各级人大这个平台,随时向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意见、建议,更利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随时掌握退役军人群体的情况,使得依据本法实施后制定的各项措施更加实际合理。* @, F# Q4 n7 U; ?8 i9 z2 j
(三)能够尽量避免前段时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调整等类似矛盾问题的出现。广大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认为退役军人事务部牵头下发的调整退役金的【2020】21号文件曲解中发【2001】3号文件、违反国转联【2012】2号文件及中发【2016】13号文件,认为2020年4月14日调整退役金的电视会议直接把全体自主择业干部定为维稳对象极大伤害了现役和退役军人的感情,但是退役军人事务部在随后下发的解释文件中只字不提上述的后两个文件,对中发【2001】3号文件解释模糊,对定为维稳对象的事只字不提,使得广大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现役战友怨气更大。如果增加此项内容并在以后实施,会更有利于互相监督和沟通,有利于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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