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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大家一起学习一下国家的兵役法和退步的光荣牌管理办法中的条文!大家细品!请注意红色字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 t: R' }& A' q第五十六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军官、士官的家属随军、就业、工作调动以及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o2 M" O9 Q# E" y7 H! O
第六十三条 军官退出现役,国家采取转业、复员、退休等办法予以妥善安置。作转业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作复员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享受有关就业优惠政策;符合退休条件的,退出现役后按照有关规定作退休安置。军官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 u( \$ S' n0 m9 A1 `, z+ B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行政**、公安、民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具体**。 F! o4 e0 U: B2 c9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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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荣牌悬挂服务管理工作规定(试行)) k6 ~. w, ^# ~9 |5 N
第二十六条 光荣牌悬挂对象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及时给予说服教育、督促纠正:
- l. Y+ z. L) F9 n$ y+ s- B( a+ F# L; r(一)利用光荣牌反映个人不合理诉求、谋取不当利益的; (二)悬挂仿制的光荣牌的; (三)故意污损、划刻、破坏光荣牌或者恶搞、玷污光荣牌形象的; (四)将光荣牌**、**、转借或者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 (五)将光荣牌带出境的; (六)有其他不当使用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悬挂对象及其家庭成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取消其家庭悬挂光荣牌资格,已经悬挂的,经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由乡镇(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及时收回: (一)现役军人被除名或者开除军籍的; (二)应征入伍后被退兵处理的; (三)悬挂对象及其家庭成员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悬挂对象本人被开除党籍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五)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且产生恶劣影响的; (六)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 (七)违反《**条例》有关规定,挑头集访、闹访被劝阻、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八)不珍惜光荣牌荣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以及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进行教育纠正仍拒不改正的。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家庭成员是指户籍家庭成员或者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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