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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0 22:5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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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法的名称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法》比《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更为妥当。9 y+ |8 N4 }2 l+ R) O: Q9 s
第二条对退役军定义表述不完整。
Z- S1 B0 s7 r9 B3 D/ y建议此条改为:本法所指的退役军人,是指军队的离退休干部,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退休干部,军队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军队转业自主择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退役复员的军官和文职干部,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或改为:依法退出现役的所有军人。1 {# r1 ?7 L$ m; o6 X! t
第四条建议:凡军队涨工资时,退役军人(离休、退休、自主)应同时调整,再不能再像过去拖后半年、一年、两年了。同时调也是调,拖后调也是调,为啥非得拖后调?现在都是计算机管理,同时调工资已没有任何障碍。
$ }+ I& f- C; j% m7 A第四条建议:对参战的退役军人应一视同仁均发给参战补帖,以示参战公平。/ a( r' q# E/ Y6 B, a _
理由:参战补助应包括全部参战人员。如叁过战的退休退役军官和文职干部、转业干部、城镇士兵、自主择业干部,都是去打了仗的,不能仅发给农村籍退伍参战人员和“无工作无收入”的参战人员,这样不公平对待,不利于以后打胜仗!
, H; H) C' o( A# q% Z( i第十八条, 修改理由: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的安置方式,从2001年3号文件起至今已有20年,《兵役法》也有写,但《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只字不提,该条忽略了转业包括“计划安置”和“自主择业”两种安置方式,多了“逐月领取退役金”的安置方式。“转业方式”有两种“计划分配安置和自主择业安置”。以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仍执行中发〔2001〕3号和中发〔2016]13号、国转联[2012]2号文件规定”,就是所谓的“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及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S' b; K2 \: B4 |. D
根据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的转业军官及文职干部也应是《退役军人保障法》的退役军人,这部分自主择业干部与《退役军人保障法》“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是有根本区别的,不能因为立新法而把这部分作出牺牲和贡献的群体排除在保障法保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是退役军人中服役18年以上的师、团、营中层军官构成的特殊退役军人方阵,约30万。本草案未提及执行20年的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政策的相关条款,请问这个群体是否已被抹去历史痕迹?请明确中*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既定的自主择业中发〔2001〕3号、〔2016〕13号等政策文件是否有效?本草案还当明确: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政治身份定位、发放退役金执行标准以及相关政策的延续性。
2 v: h5 J/ a' h8 Z& \( h9 ]5 j: s建议此条改为:
" X8 O) i! L0 L) J" i+ J9 Y对离退休干部和退役的军官、文职干部,国家采取离退休安置、转业安置和自主择业安置、复员安置、逐月发给退役金安置。
& k% ^) A# b: m0 C/ ^5 z' G" b5 s一、以计划分配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其德才条件以及在军队的职务、等级、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做好职务职级确定工作。2 C; M- J% _% |) X2 b: O, u
二、军队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和移交地方安置的退休干部待遇按现有军队和国家政策保障。
" @3 @! ]; j+ C三、军队转业自主择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待遇按现有国家自主择业政策中发〔2001〕3号、〔2016〕13号等文件保障。
4 m3 o4 y" Y+ L# T7 g; U2 A四、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 N5 m+ F S& f/ N) S
第二十二条
/ r: M3 _: W# H6 l修改建议:“转业军官”修改为“计划安置的转业军官、文职干部和自主择业安置的军官、文职干部”。
' S% N2 \6 X3 ~2 I% z第二十六条 建议:非保障范围的内容,建议去掉。理由:法治的重要原则是一事不再罚。军人在服现役期间有相应的军法军纪规制,违反军法军纪会受到相应处理。2020年7月1日施行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附则第六十六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相关具体规定。”在不久的将来,部队也会就现役军人的行为有相应的规制。处罚的目的是治病救人,既然现役军人已在现役期间受到应有的惩罚,退役后还要重新惩罚这是有违法治原则的。同时地方也有越权管理部队事务之嫌。$ R- t* D8 q; \) y5 {1 C7 I$ Z
第四十四条改为:对参战的退役军人应一视同仁均发给参战补帖,以示参战公平。
* w/ \) j N$ R: ]理由:都是去打了仗的,不能仅发给农村籍退伍参战人员和“无工作无收入”的参战人员,这样对待不利于以后打胜仗。
+ k0 }" e3 E3 v$ c3 D4 Y. [8 _+ h这个“光荣牌”挂着很丢人。邻里眼神很鄙视,感觉不光却辱,没实际意义,所以就取掉了!
( d& A6 _ ^1 ^3 }* n3 V据说仅做这个“光荣牌”就白花了几十亿,把这前用于走访慰问体现“善待”和“尊崇”该多好!为什么要去做不合时代、大家不乐见又劳民伤财的事呢?
F# @* q- y/ b6 }$ m! c! K建议不挂“光荣牌”。力戒形式主义,规定八一、国庆、春节慰问各发给退役军人500~1000元慰问金,以示分享国家发展红利。/ g* Q5 S0 e0 n: A% S5 Q
第四十六条建议增加:独生子女的退役军人,当按国家独生子女政策享受增加5%奖励待遇。退役军人的子女在入学、就业和报考公务员上给予优待,对立功、伤残的退役军人子女在入学、就业和报考公务员上给予加分入学录取和录用。
3 L+ k4 F2 e! B+ ], P, l5 M/ |8 S' c理由:之前所有退休和内退的都增加了5%独生子女奖励待遇。5 K: n+ P2 T1 _
四十七条建议:国家建立退役军人住房上的补帖和公积金补帖帐户制度,保障相关待遇,以示公平。符合条件的自主择业退役军人,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保障类补贴,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住房上和公积金补贴待遇的规定执行。
/ q* R4 Y1 h7 D! q _" ~+ ?符合条件的计划安置退役军人,到地方单位工作后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政府或者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决。对符合优待条件的退役军人住房需求,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因配偶无住房补贴,**经济适用住房超过家庭合理负担的部分,个人支付确有困难的,安置地政府应当视情给予购房补助或者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 H8 `1 n# W; d, w$ f" q第八章节中的第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条属职能部门管理工作范围,非保障内容,建议去掉。
. L+ T8 F, i3 [6 J: N- ]! Z5 o# W$ ^建议本章内容增加“建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每三月或半年组织退役军人代表座谈制度,
$ i- i8 O6 o6 d特殊情况下的座谈由双方协商,由退役军人代表依法行使本法规监督制度”,退役军人代表的产生另行规定( z8 W/ A2 N* i" u
并对全体退役军人公开联系方式。
+ y; _% B; `. U G9 }+ N' J第七十一条建议:划掉此条第二款“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影响特别恶劣的,”同时对犯罪是否取消待遇作充分论证,谨慎界定。理由: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如果影响特别恶劣一般都会上升到犯罪的界线,没必要再多此一举,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就取消、降低、中止退役军人待遇有滥用行政权力之嫌。我国刑法规定财产刑是由人民法院行使的,此条款这样规定有行政权越权司法权之嫌。至于犯罪是否要取消、降低、中止相关待遇,请立法时充分论证,谨慎界定。否则就有违保障的立法本意。因为相当一部分犯罪是轻微的过失犯罪,不应当就此就取消退役军人安身立命的根本待遇。退役军人违法取消相关待遇的已有相关规定,此处额外加入了“治安管理处罚且影响特别恶劣的”,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执行,涉嫌惩治过当及执法的随意性,更谈不上对军人的所谓尊崇,建议按照已有规定执行。
( f u/ S- L8 m |第七十二条
5 B$ [- ` F4 V5 ?修改建议:增加向哪一级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且约束对应的职能部门必须接收并规定多长时限内要给予当事人答复,未接收或对答复不满意的该如何处理。5 |: T% t c t3 P( Q4 J8 ~
最后建议,如果条文内容不变,建议将本法规名称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管理法”。7 O! v- E# j& ~0 s
、《兵役法》第六十三条中“作转业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按照《兵役法》应当在草案中增加自主择业。改革自主择业政策,把自主择业并入逐月领取退役金,全国30万转业干部自主择业依据中发(2001)3号文件安置的,解决了国家的安置压力,他们为国防建设作出了贡献。应当以中发(2001)3号文件为基础改革,小平同志改革开放政策是希望中国越来越好的改革,改革自主择业政策也应该是越改越好,坚决反对退役部违反中发(2001)3号和中发(2016)13号文件岀台的(2020)21号通知损害30万自主择业干部权益的改革7 Q) I \0 w C: g" m
第七十七条 建议:请在附则里用专有条款说明自主择业干部的相关待遇问题,以“老人老办法”原则规制理由:如果没有相关条款说明根据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的转业军官及文职干部的相关待遇,此后的实施细则就自主择业干部群体就无法可依。引起此群体的动荡,不利于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国家也将失信于自主择业干部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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