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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生活] 战友的退保法修改意见 冷静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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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0 09:43:34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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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以下简称《退保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关于退役军人权益保障的法律,事关退役军人和全体现役军人的权益保障,目前全国人大全文刊发,向社会征求意见,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普通民众参与热情空前高涨,对于推进退役军人民主法治建设将具有重要意义。
1 T% I$ Z( s5 |一、谈点感受
( ]4 A# \  _2 U1 i6 m8 B/ I& b《退保法》是落实党中央和习近平同志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军队改革的关键性标志。《退保法》共分十章七十七节,从移交接收、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优待和抚恤、褒扬、管理和监督等方面进行了阐述。根据个人理解,主要有以下感受:1 e" J: \6 [+ D$ c5 _$ V# c
主旨不够鲜明,缺乏触动灵魂的东西。
5 D: T. I  W2 |看题目《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不难理解这是一部关于退役军人权益保障的法律,重点要解决为谁保障、保障什么、怎么保障的问题。一是为谁保障,即退役军人。二是保障什么,即退役军人权益:政治待遇、退役安置、退役金、住房、医疗、养老、就业创业、子女教育、随调随迁等。三是怎么保障,即保障措施。弄清楚了以上,就应该紧紧围绕退役军人权益保障上下功夫。( ^: b. C+ k% C+ i0 O  i5 G; G  h
《退保法》除“政治待遇”外,其余虽然均有所涉及但是有些表述笼统或不够明确,通篇展现的是退役军人工作,对退役军人核心权益或者严重关切泛泛而谈甚至缺项,似乎偏离了主题。- m5 o' s( H' M0 y6 o5 I4 I1 O3 x
政治待遇是退役军人权益的一个重要内容,是退役军人受尊崇最直接最根本的体现之一。* n. n( E2 E0 J$ P8 j/ x
中发[2001]3号《军队转业干部暂行办法》文件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虽然有明文规定,但是实际落实效果不好,现实中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身份不明确、被边缘化,常出现其身份被地方政府部门归入“无”或者“其他”的窘境。- ]6 \; K) k' h& M; Z# j7 ?' P
试想,即使有明文规定尚且这样,如果不予明确又会是怎样的一种状况呢?希望对此能引起足够重视,建议增设“政治待遇”章节,纠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身份不明的错误,恢复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也是干部的身份。
8 v  Y0 z9 @2 N, L对历史遗留问题应有所回应。
8 [7 f2 ~' }$ u7 O新法是在广泛吸纳旧法经验基础上的革故除弊、推陈出新,新法优于旧法。新法要有前瞻性,也应该保持法规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照顾到历史遗留问题,以体现公平正义。有些侵害退役军人权益等历史问题,因囿于当时的法规政策长期得不到解决。有些问题经年累月、矛盾积深,一时难以解决,以致造成了长期**、缠访现象发生。鉴于此,立法时应对历史遗留问题予以关照,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和救济途径。至少可设置兜底性条款,以“历史遗留问题分别不同情况逐步妥善解决”表述,也算有个交代。
3 ]& ]9 C0 a# {坚持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8 W- \: Y2 ?9 H) S
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对其生效后的产生法律效力,对其生效前的不发生法律效力。新法生效前应按照当时的法规政策执行。即“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 q' g# G" c% |7 M$ s《退保法》没有提及“自主择业”安置方式。自主择业是没有了?还是被取代了?自主择业与逐月领取退役金有着本质的差别,不能把自主择业归为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择业退役金比照的是现役工资,是对放弃计划分配的补偿;逐月领取退役金比照的则是社会平均工资,是国家给予的最低生活保障。自2001年自主择业安置政策实施以来,30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作为改革的实验者、先行者,放弃计划分配,为减轻国家安置压力作出了巨大牺牲和贡献,目前自主择业安置方式遵照现行法规政策仍然实行。
' ]% |3 G( [5 e$ q* T/ ~$ ~; p前段时间,自主择业退役金等待两年后在与现行法规政策相违背的情况下被系数,相关部门至今也没有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这次立法又凭空抹去了“自主择业”相关条文,让自主择业政策陷入了有法不依以至于无法可依的地步,让自主择业群体对今后保障不免产生担忧。建议在《退保法》中对“自主择业”予以明确。0 \6 z* g7 k3 S3 Z0 P9 B6 p  v* F
法律责任畸轻畸重形成鲜明对比,显失公平。 5 S; L: A1 ?2 S: v
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退役军人的法律责任严重不对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仅给予处分,未免对监管者有要求过低之嫌,对此可参照公务员法,应根据不同违法情形、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反观作为服务对象的退役军人的违法成本则有些过高。取消相关待遇的通常做法和标准是限于刑事犯罪以上且达到一定程度,与治安处罚法挂钩似乎没有道理。公务员法中也没有涉及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而《退保法》增加了有关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影响特别恶劣的规定,比照公务员对退役军人的处罚显然降低了门槛,无形当中增加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矛盾对立,与“保障”、“尊崇”的立法本义背道而驰,建议予以删除。
$ m9 d; x7 e7 u(五)建议明确法律条文规定,尽量避免兜圈子绕弯子,以利于推进实际操作。$ w& T9 M" c  B0 J9 I
《退保法》中频繁使用类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可以”、“鼓励”等词语,这类原则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让人模棱两可,易造成推诿扯皮、不好操作。尽管这部法律牵涉部门多、领域广,不是一个部门能解决的,但是也不能成其为规避问题的理由。建议多与退役军人保障有关的部门沟通协调,形成统一意见,明确法律条文规定。
8 A. \/ O3 n& l$ ~/ S( ~' s' @: i二、修改意见
3 M: g/ C! f2 p! _(一)增设“政治待遇”章节,明确政治身份、政治待遇。修改理由:见前述。7 q0 l) Y6 f4 A! |8 ]# a, c; C" ~
(二)建议第十八条增加“本法生效前已经按自主择业转业安置的按照当时的国家法规、政策执行”。修改理由:见前述。
$ W8 H" m7 ]& @- C(三)第三十六条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向单位**等形式,进行就业**、职业指导,扶持退役军人就业。”修改理由:根据退役军人职务、专长等,向单位**,有一定的就业针对性。
7 e: Y) c: ^4 W0 h$ ]. d(四)第三十九条增加“各级人大、政协应该拿出一定比例的名额分配给退役军人群体参政议政。”修改理由:退役军人全国目前共有5700万人,今后这个群体将会越来越庞大,应该给他们分配一定比例的名额,让他们参政议政,发挥其应有作用,使之有更多的责任感、获得感、荣誉感。3 Z) |& s  N- d3 K4 Z% Z  V
(五)第四十八条改为“军队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负责为退役军人就医提供优先就诊、军人专用通道、费用优惠等服务,特别对参战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给予一定程度的费用减免”修改理由:这样改优待内容更加明确具体,便于实际操作。
( u8 p& ~4 U1 N6 X% G% q5 Z9 s(六)第五十条去掉“现役期间做出突出贡献”,改为“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收治或者集中供养孤老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修改理由:本条体现的更多的是人道主义精神,对弱势群体的关爱,不应再区分服现役期间是否作出突出贡献。
! l. A5 [( j1 C& ^* O9 e2 a* S(七)第五十五条改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军人之家或者军人俱乐部,为退役军人提供文化、体育、娱乐、学习、社交等平台,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定期组织开展走访慰问、座谈、帮扶等活动”。修改理由:现实中自主择业转业军人好多待业在家,社交活动匮乏,与社会严重脱节。设立军人之家或者军人俱乐部的目的和意义,在于帮助退役军人恢复社交功能,使之再次回归社会。
3 }6 a# D9 C# }. ]7 a(八)第五十九条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军人公墓,按照退役军人个人意愿死后安葬在军人公墓。”修改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都要建立军人公墓,统一管理、维护、祭扫,供后人瞻仰,可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至于是否安葬在军人公墓,根据个人意愿,不做强制规定。! B0 n- y1 N; U! l6 g
(九)第六十四条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设立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机构,接受退役军人申诉、控告,支持、帮助退役军人维护其权益。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解决。公共法律服务有关机构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修改理由:过去退役军人申诉途径没有专门对应的部门。现在退役军人主管部门作为退役军人的主管部门,应该专门设立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机构,接受申诉、控告,支持、帮助退役军人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明确公共法律服务有关机构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这两项实实在在的措施,是退役军人受尊崇最根本最直接的体现之一。
7 o! m. [& W) P$ |  j$ G(十)第六十八条改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机关处理:
. V7 ^5 a) G7 t(一)违反规定确定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e+ M$ H' X7 h
(二)在退役安置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 B; |, m4 B/ ?2 }  L(三)违反规定发放或者不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的;
0 O% \4 x9 b# C0 }9 H(四)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军人工作经费的; 8 `( u- s/ m9 A* j" P
(五)违反规定确定优待抚恤对象、标准、数额或者给予退役军人相关待遇的; 5 L# D6 c" N) c7 R. D' E7 v
(六)在退役军人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3 t2 }8 q* K3 P/ n0 r& t* ^(七)在退役安置等工作中索取、收受贿赂的;7 ?* |9 ^  m: [
(八)在退役安置等工作中失职渎职的;8 q% t! J7 d; @1 ]
(九)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4 g7 ]! y1 g4 b- S' |  D2 U
修改理由:两类部门及人员法律责任统一适用,故将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合并为一条。另外增加了相关违法行为。' O3 C- v, \% `9 [" h# C0 U
(十一)第六十九条改为“社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单位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批评教育,责令其公开赔礼道歉:
+ B$ G+ V# \! t2 K+ ~; w$ J6 |7 A( e(一)拖延执行或者拒不执行退役军人优待政策的;- Z% z5 z; \! e1 ~: d( @
(二)辱骂、诋毁退役军人的;; L! f2 N1 ?3 _: W9 J
(三)散布有损退役军人形象言论的;, u/ o3 J0 a1 K9 U
(四)恶意损毁退役军人形象的。”
- R$ ?6 P9 Z, V# v' Y修改理由:现实中曾有残疾退役军人乘车不予认可身份被乘务员羞辱的报道。社会上类似事例屡见不鲜。频繁出现此类问题与社会宣传、舆论引导以及监督不无关系。增加该条有助于引导全社会营造尊崇、关爱退役军人的良好氛围。  u/ A' M% d  I2 B' A+ q
(十二)第七十一条改为“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退役相关待遇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非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 Y: t7 s% x, @, d; P- R退役军人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被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其相关待遇。退役军人被判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危害程度降低一至二个档次重新核定退役金及相关待遇。退役军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服刑期间,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止其相关待遇,刑罚执行完毕后根据不同情况取消、降低、恢复其相关待遇。”
! N0 Y/ _: W$ v/ h& L0 P/ t: p修改理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主管部门取消退役军人相关待遇,执法主体层次过低,易造成随意执法,因此改为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主管部门。参照国联转[2014]8号《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刑事处罚后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明确取消相关待遇的刑罚类别及刑期,一定程度上起到警示作用。
# U( e/ J6 e0 Z% i(十三)第七十三条删除。修改理由:无须单独列出。0 w. d. Y% i' a5 ]& g: G+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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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0 19:33: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本法的名称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法》比《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更为妥当。8 Y9 r5 s2 Q5 u4 O; r7 S: T
第二条对退役军定义表述不完整。
) b0 i4 V$ N" U8 ~" P& W1 D建议此条改为:本法所指的退役军人,是指军队的离退休干部,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退休干部,军队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军队转业自主择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退役复员的军官和文职干部,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或改为:依法退出现役的所有军人。8 M; p# d" Q5 x. @
第四条建议:凡军队涨工资时,退役军人(离休、退休、自主)应同时调整,再不能再像过去拖后半年、一年、两年了。同时调也是调,拖后调也是调,为啥非得拖后调?现在都是计算机管理,同时调工资已没有任何障碍。
& x' ]3 l6 j. o% n; |+ z$ f第四条建议:对参战的退役军人应一视同仁均发给参战补帖,以示参战公平。& @! J5 Y  }5 }- U7 _9 r: n
理由:参战补助应包括全部参战人员。如叁过战的退休退役军官和文职干部、转业干部、城镇士兵、自主择业干部,都是去打了仗的,不能仅发给农村籍退伍参战人员和“无工作无收入”的参战人员,这样不公平对待,不利于以后打胜仗!8 w5 s- d! c' D! z. F; A! Y6 S$ c( |7 I
第十八条, 修改理由: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的安置方式,从2001年3号文件起至今已有20年,《兵役法》也有写,但《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只字不提,该条忽略了转业包括“计划安置”和“自主择业”两种安置方式,多了“逐月领取退役金”的安置方式。“转业方式”有两种“计划分配安置和自主择业安置”。以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仍执行中发〔2001〕3号和中发〔2016]13号、国转联[2012]2号文件规定”,就是所谓的“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及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b. P8 x3 K& U4 T& Y8 `
根据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的转业军官及文职干部也应是《退役军人保障法》的退役军人,这部分自主择业干部与《退役军人保障法》“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是有根本区别的,不能因为立新法而把这部分作出牺牲和贡献的群体排除在保障法保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是退役军人中服役18年以上的师、团、营中层军官构成的特殊退役军人方阵,约30万。本草案未提及执行20年的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政策的相关条款,请问这个群体是否已被抹去历史痕迹?请明确中*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既定的自主择业中发〔2001〕3号、〔2016〕13号等政策文件是否有效?本草案还当明确: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政治身份定位、发放退役金执行标准以及相关政策的延续性。
; x  r; F8 M, l建议此条改为:
- M$ j8 p) L. V, w/ D: w3 Z对离退休干部和退役的军官、文职干部,国家采取离退休安置、转业安置和自主择业安置、复员安置、逐月发给退役金安置。( L4 O' Q$ l  Y
一、以计划分配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其德才条件以及在军队的职务、等级、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做好职务职级确定工作。
. h) ]! U; _: p; @! q9 j! }( s二、军队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和移交地方安置的退休干部待遇按现有军队和国家政策保障。
3 D) S) C* C6 d+ E. j$ \三、军队转业自主择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待遇按现有国家自主择业政策中发〔2001〕3号、〔2016〕13号等文件保障。0 ^1 I7 @% w0 Z0 s6 d6 k7 D
四、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
) O  X3 _8 p0 z6 C第二十二条  w1 q; l8 k% N; B1 _" L) @
修改建议:“转业军官”修改为“计划安置的转业军官、文职干部和自主择业安置的军官、文职干部”。, S) w  q/ G- Q: \
第二十六条    建议:非保障范围的内容,建议去掉。理由:法治的重要原则是一事不再罚。军人在服现役期间有相应的军法军纪规制,违反军法军纪会受到相应处理。2020年7月1日施行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附则第六十六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相关具体规定。”在不久的将来,部队也会就现役军人的行为有相应的规制。处罚的目的是治病救人,既然现役军人已在现役期间受到应有的惩罚,退役后还要重新惩罚这是有违法治原则的。同时地方也有越权管理部队事务之嫌。
5 P& ]& |8 c" V9 x& @第四十四条改为:对参战的退役军人应一视同仁均发给参战补帖,以示参战公平。
, p# I6 }4 {/ V  u6 S5 T6 V: d  g理由:都是去打了仗的,不能仅发给农村籍退伍参战人员和“无工作无收入”的参战人员,这样对待不利于以后打胜仗。
. f# t8 G  _1 F4 j0 N0 n- H  q* ~7 R这个“光荣牌”挂着很丢人。邻里眼神很鄙视,感觉不光却辱,没实际意义,所以就取掉了!
& k. G. P1 y  Y& u$ p据说仅做这个“光荣牌”就白花了几十亿,把这前用于走访慰问体现“善待”和“尊崇”该多好!为什么要去做不合时代、大家不乐见又劳民伤财的事呢?) B& i* [1 P+ v5 |0 A# D
建议不挂“光荣牌”。力戒形式主义,规定八一、国庆、春节慰问各发给退役军人500~1000元慰问金,以示分享国家发展红利。6 n$ _3 L2 U8 j# N( c) _$ O0 D1 c
第四十六条建议增加:独生子女的退役军人,当按国家独生子女政策享受增加5%奖励待遇。退役军人的子女在入学、就业和报考公务员上给予优待,对立功、伤残的退役军人子女在入学、就业和报考公务员上给予加分入学录取和录用。
9 y; S0 T6 v0 ~2 @/ c- _4 w理由:之前所有退休和内退的都增加了5%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 o# R5 k1 ?9 s! q3 v四十七条建议:国家建立退役军人住房上的补帖和公积金补帖帐户制度,保障相关待遇,以示公平。符合条件的自主择业退役军人,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保障类补贴,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住房上和公积金补贴待遇的规定执行。
7 K$ o! O6 @1 A符合条件的计划安置退役军人,到地方单位工作后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政府或者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决。对符合优待条件的退役军人住房需求,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因配偶无住房补贴,**经济适用住房超过家庭合理负担的部分,个人支付确有困难的,安置地政府应当视情给予购房补助或者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L  D6 w) o& R9 y
第八章节中的第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条属职能部门管理工作范围,非保障内容,建议去掉。# P+ S# H) o0 u
建议本章内容增加“建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每三月或半年组织退役军人代表座谈制度,
0 w  w3 n& q$ H. ]特殊情况下的座谈由双方协商,由退役军人代表依法行使本法规监督制度”,退役军人代表的产生另行规定. s( [- k$ c6 t' r9 B* d
并对全体退役军人公开联系方式。
# V% R9 q, e0 e: Q1 K- ?! t2 Z  C# V第七十一条建议:划掉此条第二款“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影响特别恶劣的,”同时对犯罪是否取消待遇作充分论证,谨慎界定。理由: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如果影响特别恶劣一般都会上升到犯罪的界线,没必要再多此一举,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就取消、降低、中止退役军人待遇有滥用行政权力之嫌。我国刑法规定财产刑是由人民法院行使的,此条款这样规定有行政权越权司法权之嫌。至于犯罪是否要取消、降低、中止相关待遇,请立法时充分论证,谨慎界定。否则就有违保障的立法本意。因为相当一部分犯罪是轻微的过失犯罪,不应当就此就取消退役军人安身立命的根本待遇。退役军人违法取消相关待遇的已有相关规定,此处额外加入了“治安管理处罚且影响特别恶劣的”,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执行,涉嫌惩治过当及执法的随意性,更谈不上对军人的所谓尊崇,建议按照已有规定执行。
4 x& G& U' r: [) @/ L8 X) T第七十二条9 c! w+ X. J+ ?8 F/ r; e" e2 ~
修改建议:增加向哪一级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且约束对应的职能部门必须接收并规定多长时限内要给予当事人答复,未接收或对答复不满意的该如何处理。" n$ a  q0 |. v: u9 e
最后建议,如果条文内容不变,建议将本法规名称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管理法”。( _% |/ j' b) D4 E# {
、《兵役法》第六十三条中“作转业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按照《兵役法》应当在草案中增加自主择业。改革自主择业政策,把自主择业并入逐月领取退役金,全国30万转业干部自主择业依据中发(2001)3号文件安置的,解决了国家的安置压力,他们为国防建设作出了贡献。应当以中发(2001)3号文件为基础改革,小平同志改革开放政策是希望中国越来越好的改革,改革自主择业政策也应该是越改越好,坚决反对退役部违反中发(2001)3号和中发(2016)13号文件岀台的(2020)21号通知损害30万自主择业干部权益的改革# {( R, I" \& l3 K2 U$ _6 b
第七十七条    建议:请在附则里用专有条款说明自主择业干部的相关待遇问题,以“老人老办法”原则规制理由:如果没有相关条款说明根据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的转业军官及文职干部的相关待遇,此后的实施细则就自主择业干部群体就无法可依。引起此群体的动荡,不利于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国家也将失信于自主择业干部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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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步推责揽权的意图太明显。大家提意见可以把这个问题写上  发表于 2020-7-11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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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1 08: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相信,国家定不会辜负每位付出的军人。
1 v" e8 I6 P(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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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0 19:01:46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本质上认清军退,自主和逐月的区别
. o; m. s" s$ o# |1 u8 G; Q1 S在草案发布前,军退和自主是在一条线上的。按:现役——军退——自主三者相关挂勾的结构实行的,即自主的退役金同军退一样,发放至终老。
% y$ m9 |) H$ }8 G, a草案规定:军退待遇是国家保障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即国家保障是以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了,以后出的细则无太大的变化,只能是社会化服务方面。就是说退休金还是与现役挂勾至终老。7 v. c- O. U5 O* q! q
草案规定:逐月待遇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注意,此处无“国家保障”四个字,就是说,退部出什么政策,你必须服从,这是《保障法》规定下来的。如**60进社保政策,你不服,敢闹,我就敢取消你的逐月待遇,这也是《保障法》定下来的。# r, U  c# C% Q4 _: a7 R  m
如自主进逐月,就是上述情况,所以力争3号等文件犹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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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0 18:52:13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把这个部门取消掉,不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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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步推责揽权的意图太明显。大家提意见可以把这个问题写上  发表于 2020-7-11 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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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0 18:46:03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依法反映,依法追究某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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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步推责揽权的意图太明显。大家提意见可以把这个问题写上  发表于 2020-7-11 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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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0 16:47:5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十四条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设立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机构,接受退役军人申诉、控告,支持、帮助退役军人维护其权益。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解决。公共法律服务有关机构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修改理由:过去退役军人申诉途径没有专门对应的部门。现在退役军人主管部门作为退役军人的主管部门/ R2 a+ m  ?- i4 i# c1 C
现在退役军人主管部门是退役军人事务、服务保障的主管部门,不是退役军人的主管部门,所以我们才强烈反对第七十一条,这个要搞明白!
+ M: i, E& w7 I: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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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步推责揽权的意图太明显。大家提意见可以把这个问题写上  发表于 2020-7-11 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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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0 16:41:40 | 显示全部楼层
增加“各级人大、政协应该拿出一定比例的名额分配给退役军人群体参政议政。”; j0 B9 E; N6 K# Z( T  d1 Q8 f$ t
这个建议的很好,有些部不就欺负我们自主人没权没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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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7-10 16:15:39 军转网 | 显示全部楼层
做作业有用吧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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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长值: 18340

发表于 2020-7-10 14:50:28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反映,依法追究某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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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步推责揽权的意图太明显。大家提意见可以把这个问题写上  发表于 2020-7-11 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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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1 08: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退步推责揽权的意图太明显。大家提意见可以把这个问题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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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1 09:45:27 | 显示全部楼层
快去人大反应去吧,这是最后的机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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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1 09:45:48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反映,依法追究某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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