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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以下简称《退保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关于退役军人权益保障的法律,事关退役军人和全体现役军人的权益保障,目前全国人大全文刊发,向社会征求意见,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普通民众参与热情空前高涨,对于推进退役军人民主法治建设将具有重要意义。
1 T% I$ Z( s5 |一、谈点感受
( ]4 A# \ _2 U1 i6 m8 B/ I& b《退保法》是落实党中央和习近平同志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军队改革的关键性标志。《退保法》共分十章七十七节,从移交接收、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优待和抚恤、褒扬、管理和监督等方面进行了阐述。根据个人理解,主要有以下感受:1 e" J: \6 [+ D$ c5 _$ V# c
主旨不够鲜明,缺乏触动灵魂的东西。
5 D: T. I W2 |看题目《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不难理解这是一部关于退役军人权益保障的法律,重点要解决为谁保障、保障什么、怎么保障的问题。一是为谁保障,即退役军人。二是保障什么,即退役军人权益:政治待遇、退役安置、退役金、住房、医疗、养老、就业创业、子女教育、随调随迁等。三是怎么保障,即保障措施。弄清楚了以上,就应该紧紧围绕退役军人权益保障上下功夫。( ^: b. C+ k% C+ i0 O i5 G; G h
《退保法》除“政治待遇”外,其余虽然均有所涉及但是有些表述笼统或不够明确,通篇展现的是退役军人工作,对退役军人核心权益或者严重关切泛泛而谈甚至缺项,似乎偏离了主题。- m5 o' s( H' M0 y6 o5 I4 I1 O3 x
政治待遇是退役军人权益的一个重要内容,是退役军人受尊崇最直接最根本的体现之一。* n. n( E2 E0 J$ P8 j/ x
中发[2001]3号《军队转业干部暂行办法》文件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虽然有明文规定,但是实际落实效果不好,现实中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身份不明确、被边缘化,常出现其身份被地方政府部门归入“无”或者“其他”的窘境。- ]6 \; K) k' h& M; Z# j7 ?' P
试想,即使有明文规定尚且这样,如果不予明确又会是怎样的一种状况呢?希望对此能引起足够重视,建议增设“政治待遇”章节,纠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身份不明的错误,恢复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也是干部的身份。
8 v Y0 z9 @2 N, L对历史遗留问题应有所回应。
8 [7 f2 ~' }$ u7 O新法是在广泛吸纳旧法经验基础上的革故除弊、推陈出新,新法优于旧法。新法要有前瞻性,也应该保持法规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照顾到历史遗留问题,以体现公平正义。有些侵害退役军人权益等历史问题,因囿于当时的法规政策长期得不到解决。有些问题经年累月、矛盾积深,一时难以解决,以致造成了长期**、缠访现象发生。鉴于此,立法时应对历史遗留问题予以关照,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和救济途径。至少可设置兜底性条款,以“历史遗留问题分别不同情况逐步妥善解决”表述,也算有个交代。
3 ]& ]9 C0 a# {坚持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8 W- \: Y2 ?9 H) S
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对其生效后的产生法律效力,对其生效前的不发生法律效力。新法生效前应按照当时的法规政策执行。即“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 q' g# G" c% |7 M$ s《退保法》没有提及“自主择业”安置方式。自主择业是没有了?还是被取代了?自主择业与逐月领取退役金有着本质的差别,不能把自主择业归为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择业退役金比照的是现役工资,是对放弃计划分配的补偿;逐月领取退役金比照的则是社会平均工资,是国家给予的最低生活保障。自2001年自主择业安置政策实施以来,30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作为改革的实验者、先行者,放弃计划分配,为减轻国家安置压力作出了巨大牺牲和贡献,目前自主择业安置方式遵照现行法规政策仍然实行。
' ]% |3 G( [5 e$ q* T/ ~$ ~; p前段时间,自主择业退役金等待两年后在与现行法规政策相违背的情况下被系数,相关部门至今也没有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这次立法又凭空抹去了“自主择业”相关条文,让自主择业政策陷入了有法不依以至于无法可依的地步,让自主择业群体对今后保障不免产生担忧。建议在《退保法》中对“自主择业”予以明确。0 \6 z* g7 k3 S3 Z0 P9 B6 p v* F
法律责任畸轻畸重形成鲜明对比,显失公平。 5 S; L: A1 ?2 S: v
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退役军人的法律责任严重不对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仅给予处分,未免对监管者有要求过低之嫌,对此可参照公务员法,应根据不同违法情形、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反观作为服务对象的退役军人的违法成本则有些过高。取消相关待遇的通常做法和标准是限于刑事犯罪以上且达到一定程度,与治安处罚法挂钩似乎没有道理。公务员法中也没有涉及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而《退保法》增加了有关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影响特别恶劣的规定,比照公务员对退役军人的处罚显然降低了门槛,无形当中增加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矛盾对立,与“保障”、“尊崇”的立法本义背道而驰,建议予以删除。
$ m9 d; x7 e7 u(五)建议明确法律条文规定,尽量避免兜圈子绕弯子,以利于推进实际操作。$ w& T9 M" c B0 J9 I
《退保法》中频繁使用类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可以”、“鼓励”等词语,这类原则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让人模棱两可,易造成推诿扯皮、不好操作。尽管这部法律牵涉部门多、领域广,不是一个部门能解决的,但是也不能成其为规避问题的理由。建议多与退役军人保障有关的部门沟通协调,形成统一意见,明确法律条文规定。
8 A. \/ O3 n& l$ ~/ S( ~' s' @: i二、修改意见
3 M: g/ C! f2 p! _(一)增设“政治待遇”章节,明确政治身份、政治待遇。修改理由:见前述。7 q0 l) Y6 f4 A! |8 ]# a, c; C" ~
(二)建议第十八条增加“本法生效前已经按自主择业转业安置的按照当时的国家法规、政策执行”。修改理由:见前述。
$ W8 H" m7 ]& @- C(三)第三十六条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向单位**等形式,进行就业**、职业指导,扶持退役军人就业。”修改理由:根据退役军人职务、专长等,向单位**,有一定的就业针对性。
7 e: Y) c: ^4 W0 h$ ]. d(四)第三十九条增加“各级人大、政协应该拿出一定比例的名额分配给退役军人群体参政议政。”修改理由:退役军人全国目前共有5700万人,今后这个群体将会越来越庞大,应该给他们分配一定比例的名额,让他们参政议政,发挥其应有作用,使之有更多的责任感、获得感、荣誉感。3 Z) |& s N- d3 K4 Z% Z V
(五)第四十八条改为“军队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负责为退役军人就医提供优先就诊、军人专用通道、费用优惠等服务,特别对参战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给予一定程度的费用减免”修改理由:这样改优待内容更加明确具体,便于实际操作。
( u8 p& ~4 U1 N6 X% G% q5 Z9 s(六)第五十条去掉“现役期间做出突出贡献”,改为“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收治或者集中供养孤老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修改理由:本条体现的更多的是人道主义精神,对弱势群体的关爱,不应再区分服现役期间是否作出突出贡献。
! l. A5 [( j1 C& ^* O9 e2 a* S(七)第五十五条改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军人之家或者军人俱乐部,为退役军人提供文化、体育、娱乐、学习、社交等平台,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定期组织开展走访慰问、座谈、帮扶等活动”。修改理由:现实中自主择业转业军人好多待业在家,社交活动匮乏,与社会严重脱节。设立军人之家或者军人俱乐部的目的和意义,在于帮助退役军人恢复社交功能,使之再次回归社会。
3 }6 a# D9 C# }. ]7 a(八)第五十九条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军人公墓,按照退役军人个人意愿死后安葬在军人公墓。”修改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都要建立军人公墓,统一管理、维护、祭扫,供后人瞻仰,可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至于是否安葬在军人公墓,根据个人意愿,不做强制规定。! B0 n- y1 N; U! l6 g
(九)第六十四条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设立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机构,接受退役军人申诉、控告,支持、帮助退役军人维护其权益。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解决。公共法律服务有关机构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修改理由:过去退役军人申诉途径没有专门对应的部门。现在退役军人主管部门作为退役军人的主管部门,应该专门设立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机构,接受申诉、控告,支持、帮助退役军人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明确公共法律服务有关机构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这两项实实在在的措施,是退役军人受尊崇最根本最直接的体现之一。
7 o! m. [& W) P$ | j$ G(十)第六十八条改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机关处理:
. V7 ^5 a) G7 t(一)违反规定确定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e+ M$ H' X7 h
(二)在退役安置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 B; |, m4 B/ ?2 } L(三)违反规定发放或者不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的;
0 O% \4 x9 b# C0 }9 H(四)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军人工作经费的; 8 `( u- s/ m9 A* j" P
(五)违反规定确定优待抚恤对象、标准、数额或者给予退役军人相关待遇的; 5 L# D6 c" N) c7 R. D' E7 v
(六)在退役军人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3 t2 }8 q* K3 P/ n0 r& t* ^(七)在退役安置等工作中索取、收受贿赂的;7 ?* |9 ^ m: [
(八)在退役安置等工作中失职渎职的;8 q% t! J7 d; @1 ]
(九)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4 g7 ]! y1 g4 b- S' | D2 U
修改理由:两类部门及人员法律责任统一适用,故将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合并为一条。另外增加了相关违法行为。' O3 C- v, \% `9 [" h# C0 U
(十一)第六十九条改为“社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单位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批评教育,责令其公开赔礼道歉:
+ B$ G+ V# \! t2 K+ ~; w$ J6 |7 A( e(一)拖延执行或者拒不执行退役军人优待政策的;- Z% z5 z; \! e1 ~: d( @
(二)辱骂、诋毁退役军人的;; L! f2 N1 ?3 _: W9 J
(三)散布有损退役军人形象言论的;, u/ o3 J0 a1 K9 U
(四)恶意损毁退役军人形象的。”
- R$ ?6 P9 Z, V# v' Y修改理由:现实中曾有残疾退役军人乘车不予认可身份被乘务员羞辱的报道。社会上类似事例屡见不鲜。频繁出现此类问题与社会宣传、舆论引导以及监督不无关系。增加该条有助于引导全社会营造尊崇、关爱退役军人的良好氛围。 u/ A' M% d I2 B' A+ q
(十二)第七十一条改为“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退役相关待遇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非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 Y: t7 s% x, @, d; P- R退役军人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被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其相关待遇。退役军人被判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危害程度降低一至二个档次重新核定退役金及相关待遇。退役军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服刑期间,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止其相关待遇,刑罚执行完毕后根据不同情况取消、降低、恢复其相关待遇。”
! N0 Y/ _: W$ v/ h& L0 P/ t: p修改理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主管部门取消退役军人相关待遇,执法主体层次过低,易造成随意执法,因此改为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主管部门。参照国联转[2014]8号《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刑事处罚后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明确取消相关待遇的刑罚类别及刑期,一定程度上起到警示作用。
# U( e/ J6 e0 Z% i(十三)第七十三条删除。修改理由:无须单独列出。0 w. d. Y% i' a5 ]& g: G+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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